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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帖] 产销毒害食品要追究刑责
    [B]综合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记者邹声文)[/B]

    [B]  [/B] 食品安全立法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的第一部法律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有关通知中指出,食品安全法草案是一部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法律草案。这个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希望社会各界群众就食品安全法草案充分发表意见。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可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或者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URL=http://www.npc.gov.cn]www.npc.gov.cn[/URL])提出意见。   

      ◇相关条款   

        销售毒害食品罚款可达货值20倍

        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 品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或者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有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还应当吊销其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或者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三)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四)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五)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   

        (七)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

    已所不欲 ,勿施于人。

    浙江慈溪派安徽寿县支  兴实公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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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工作的宗亲注意,食品安全的“高压线”很快就要架设起来了。“高压线”是千万碰不得的!
      已所不欲 ,勿施于人。

      浙江慈溪派安徽寿县支  兴实公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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