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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帖]《儒家价值观古今转换——德与法》
    [B][SIZE=5]《儒家价值观古今转换——德与法》经典论述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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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今日由于学术及教育体制的保守落后,儒学界只能做技术性的学术工作,缺乏思想能力,缺乏对时代进行反思的能力。所谓现代思想,只有西学,没有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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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今天的知识分子所须要作的,就是继续并完成明清之际那场未完成的儒学改造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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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儒学改造的首要议题应是德与法之辨,将儒学的道德取向调整为法取向,将道德儒学改造为法儒学,以适应时代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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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秦国树立了一个法治国家的典范,秦国的法治精神在当时是超越时代的,比起今天西方成熟的法治国家也毫不逊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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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秦国是一个半工业化国家,今日中国工人的素质还比不上两千多年前秦国兵工厂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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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现代儒者应是孔荀之徒而非孔孟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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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孔子实是法家的先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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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若孔子处在今日工商业社会,必然讲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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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忠于国家就是忠于法律,爱国就是爱护法律与遵守法律,守法就是爱国。这就是忠字的现代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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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儒家的大学之道与内圣外王之学自秦汉以后实际上是自欺之谈,自欺了两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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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德亦法,法亦德。以德与法两者将儒学一以贯之,才能建立真正的大学之道与真正的内圣外王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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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中国有法制传统,但没有法治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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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援法入儒,儒法合一的现代儒学是:以儒修身,以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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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宪法是人民颁给政府的一张营业执照,只有营业执照上规定的营业项目,政府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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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制度是第一生产力,知识是第二生产力,劳力是第三生产力。法治体制是最佳制度,因此,法治是最高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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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中国现在需要讲的是霸道而不是王道,先霸而后能王。武力不如人,自保都有问题,如何能行王道,现代儒学的治国对策是霸而后王,先法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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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只有现代法治能解放中华民族的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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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现代儒学是援法入儒,德法合一的新儒学,现代儒学的治国方略是王霸并用,德法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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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儒家价值观古今转换——德与法



           



                      赖 鸿 标




       


      壹、        传统儒学的道德取向



      一.  内圣外王的道德价值体系



      传统儒学可以说是道德之学,道德是儒家价值观的核心。从修身到治国平天下都是以道德为核心思想。修身讲道德修养,以道德作为人格评价标准。治国讲德治与人治,崇尚仁政与爱民。平天下讲以德服人的王道思想,得人心者得天下。由此构成了一个道德取向的内圣外王之学。



      孔子首开道德风气之先,这与孔子是鲁国人有关。周武王得天下后,分封族人与功臣。周公封于鲁,太公望封于齐。周公留在周王朝襄助武王治理天下,由他的儿子伯禽前往治理封地。齐国的开国者太公望首先着眼于鱼盐通商之利,而鲁国的开国者伯禽则以改变当地礼俗为首务。由此可以看出齐、鲁两国风尚不同,齐国重实务,鲁国重教化。周公当时就预料到齐国强,鲁国弱。周朝确立了宗法封建制度,并建立一套相应的礼制以维护政治及社会秩序。由于封建制的内在弱点,周王室日趋衰弱,诸侯国日渐强大,宗法礼制遭到破坏,社会结构面临调整。到了孔子所处的春秋晚期,已是礼坏乐崩的局面。在诸侯国中,鲁国保留了最多的西周礼制。洙泗之间,民风淳厚。身为知识分子的孔子,深感社会失序,世风日下,基于对社会的高度人文关怀,以士阶层的自觉为着眼点,以鲁国人的质朴风格,提出君子之学,作为士阶层立身处世的准则。君子之学是为当时世风败坏而提出的,有别于小人,形成了孔学的道德取向。孔学中讲仁义、诚信、义利之辨、和而不同、周而不比、泰而不骄,矜而不争、群而不党等都是严格区分君子与小人的。孔子不但个人修养讲道德,而且主张为政以德,美化三代圣王,作为统治者楷模。政治道德是周公首先提出的,周公协助父兄取得天下,深知商纣失天下并不是天意,而是不得民心。周公吸取教训,提出「克明德」、「德垂后裔」、「德裕乃身」,德政思想萌芽。孔子继承周公志业,又眼见季平子逐走鲁昭公,因为季平子亲民,而鲁昭公不亲民,得不到国人的支持。在贵族的斗争中,平民地位的重要性逐渐显现,孔子于是提出德政与仁政的主张。孔子在个人修养及立身处世方面讲得较多,治国方面讲得较少,而孟子及荀子则在治国、平天下方面有较多的发挥。孟子是个极端的道德至上论者,贵义贱利,尊王道贱霸道。因为道德至上主义,在人性论上必然主张性善论,与道德作内在逻辑联系;也因为道德至上主义,而有动机论与唯心论倾向。荀子走中道路线,既讲德也讲法,既讲仁义也讲刑罚,王霸并用,义利双行,以礼为思想纲领。有见于孟子性善论不符合人性真相,提出性恶论以为制衡。荀子的中庸思想较接近孔子本意,孔子虽然讲道德,但实事求是,一本务实人生的精神,讲见利思义而不排斥利,尊王道而不排斥霸道,对人性不愿多谈,存而不论,只强调后天学习。孔门后学所著礼记大学篇以「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开宗明义,为了实现明明德,提出了格、致、诚、正、修、齐、治、平的大学之道,成了一套完整的内圣外王之学,而以「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为小结,以「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为总结,道德取向明显。



      儒学是春秋战国时代的产物,自然带有当时封建社会的特点,有浓重宗法道德思想。西汉以孝治国,董仲舒改造先秦儒学,提出三纲作为政治与社会伦理,春秋决狱,高举伦理道德旗帜,主张德主刑辅。汉武帝独尊儒术与隋唐科举以儒取士,儒学成为国学。儒学的道德取向影响了中国人的价值观与民族性格。但儒学与政治挂钩也影响了儒学的走向以及儒者的处世定位。先秦儒学出于知识分子对社会责任感的自觉,是自我期许而非干求禄位,保持独立人格,超然于统治者之上,合则留,不合则去,坚持原则。但汉武帝将儒学列入国家宪法,儒学难免为统治者服务,由荀子的“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变成董仲舒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隋唐科举使儒学成为知识分子的干禄工具,儒学由民学变成官学,儒家载体由士人移至官僚。随着帝王专制的深化,儒学的政治伦理已不复先秦儒学原貌。两宋理学家把三纲五常提高到天理的宇宙本体论高度,把先秦儒学上下对等的伦理关系变成以下事上的不平等关系,从孔子的「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变成“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道德原来是建立社会规范的手段,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但当道德被过度强调,由手段变成目的,与现实生活脱节,就出现了道德蒙昧主义。程颐的「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以道德蒙昧主义的形式把儒学的道德取向推向顶峰。理学与心学的唯心论倾向是道德至上主义的必然逻辑。明清之际的启蒙学者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颜元等人将儒学从道德蒙昧主义的云端拉回人间,反思理学与心学,清儒戴震以「后儒以理杀人」作总结。与专制统治王朝唇齿相依的儒家随着清朝的覆亡而沉寂,在一百多年的现代化过程中,西方思潮取代儒家的主流思想地位。今天,由帝王专制变成全民政治,由农业社会转变为工商业社会,星移斗换,时易势转,儒学的道德取向还能适应当今时代吗?



      二.  传统儒学与实际政治的游离关系



      儒学自汉武帝以后成为主流思想,但统治者是否以儒治国?儒家只有概括性的政治指导思想,如民本主义、仁政与德政思想、君臣关系政治伦理等,并没有具体的治国办法,单凭儒家并不能治国。法律是国家成立的必要条件,风俗习惯与道德只是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没有法律,就没有国家。夏商周三代是部族共主制与宗法封建制,还没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只有不成文法,以刑法为主。夏有禹刑,商有汤刑,周先有九刑后有吕刑。西周确立宗法封建制,以礼为社会规范,礼相当于习惯法。中国第一部成文法是春秋时代郑国的子产铸刑书,成文法最大的特点不在于成文,而在于可以公布于众。吕刑也成文,但仍属贵族专擅,不公布于平民。第一部成文法典是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作法经六章。商鞅入秦,作商君之法,改法为律,至秦始皇成秦律。西汉萧何作九章律,结构上仿法经六章,内容则是以秦律为本。魏有新律,晋有泰始律,隋有开皇律,唐律疏议则是中国法制的经典之作,成了后世法典的范本,更影响至日本、朝鲜、越南。宋有宋刑统,明有大明律。清有大清律。历史上各个朝代都有其治国法典,法律随着社会演进而趋完善与复杂。但法律并不是儒家的产物,而是国家管理的必然产物。儒学只是作为概括性的政治指导思想,但国家的实际运作则是靠法律。儒学是道德与伦理之学,不是法学或法律之学。伦理道德是社会管理规范,法律是国家管理规范。社会管理与国家管理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但又有很大的交集,很难一刀切截然分开。亦即,道德与法律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但又有交集,有分有合。儒学与实际政治之间是分分合合,既分又合的游离关系。



          孔子在鲁国出仕时间极短,只有四年,一生中大部分时间在野不在朝,因此孔子是站在知识分子的立场而不是执政者的立场进行思考。也就是说,孔子思考的着眼点主要是社会管理而不是国家管理。孔子处在东周列国时代,孔子心目中的社会是天下而不是诸侯国,孟子与荀子也一样。孟子对诸侯国君高谈王天下之道而不谈强国之道,因此不见用。荀子处在战国末期天下分久必合之际,已感觉到统一帝国即将来临,较有国家观念,因此讲礼也讲法。但在大体上,孔、孟、荀都是站在社会管理的立场而不是国家治理的立场看事情,思考方向自然是伦理道德而非法律。孟子对于战国时期兴起的法治思想视而不见,高举道德旗帜。荀子在引进法治思想的同时,仍然坚持道德立场。孔、孟、荀的道德取向使得先秦儒家游离于现实政治之外,而厉行法治的秦国却统一了天下。西汉立国,继承了秦朝的法律制度,为大汉帝国的治理奠定了基础。雄才大略的汉武帝不满于先祖的格局,欲有大作为,国家治理有九章律,但仍缺社会管理思想。讲究亲疏尊卑、贵贱等级的儒家伦理道德最适合当时社会需要,于是独尊儒术,统一思想。汉武帝尊儒是为了思想统治,治国仍靠法律,汉武帝时的酷吏是历史有名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法家思想,又立儒学为国学,成了儒法并治的国家,汉宣帝一语中的:「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而用之」,霸道指法家,王道指儒家。在治国上,儒家长于思想而拙于实务,法家长于实务而拙于思想,儒家主柔性的德治,法家主刚性的法治,刚柔相济,国家管理与社会管理相辅相成。后世改朝换代,但儒学与法律系统都是世代传承,道统、学统、政统、法统四者一脉相承,成就了人类历史上唯一连续不断的中华文化。



          儒法并治的历史也是道德与法律,儒家与法家,儒学与实际政治分分合合的历史。汉武帝尊儒,但以法治国,酷吏横行,是内法外儒。董仲舒春秋决狱,是内儒外法。东汉儒法合流,儒者将法律案例与经书一起传授,名为「章句」,如郑玄为经学大家,亦为法学大家。儒学成为国学后,难免会影响立法精神,汉以孝治天下,将纲常伦理法制化,引礼入律,这个过程到了唐律疏议而大备。唐律疏议将逆反、不孝、不睦、不义列入“十恶”;“八议”体现尊贵敬贤,刑不上大夫的礼的精神;长辈与晚辈、夫与妻、主与从同罪不同罚体现纲常精神;同居相隐原则是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法制化。随着帝王专制统治的强化,道德与法律都为统治者服务,两宋理学把三纲五常提高到天理的高度,类似于西方法学所谓的自然法。西方的自然法学将法学的“法”与宇宙自然法则相接,理学则把纲常伦理与代表宇宙本体的“天”相接,异曲而同工。伦理道德与法律融为一体,三纲五常凌驾于法律之上,内德外法,礼律合一,社会管理与国家管理合一,把皇权统治提升至一个历史新高度。明王守仁以武功为统治者扫除“山中之贼”,而以心学为统治者扫除“心中之贼”,彻底为统治者服务。心性之学是儒家伦理道德之学的异化,从人际关系转向人与自我关系,从社会管理转向自我管理,既非道德,亦非法律,类似宗教禅学,重治身而轻治国,儒学与治国渐行渐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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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贰、现代工商业社会的法治取向



            一.工商业社会与法治的孪生关系



        法律是国家成立的必要条件,法律和国家是孪生关系;现代法制是商业社会运作的必要条件,法治与商业社会是孪生关系。商业起源于财产交换,而财产引发产权观念,进而产生权利观念,现代法律的思想基础是个人权利观念。古希腊雅典社会的主导力量不是氏族贵族,而是商业贵族阶层,故而工商业发达,财产私有制明确。但希腊人并无明确的权利观念,概括性的权利观念(包括义务)始于罗马法。法律上明确的权利观念是在十六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普遍的利益观念明确化后才确立的。资产阶级的崛起引发个人权利意识。资本主义经济日益发达,工商业日益复杂,须要相应的法律维护商业交易秩序,经过几百年的发展,法治体制随着工商业的发展而完善,两者相辅相成,造就了今日繁荣的社会。



        中国的产权观念自西周后期开始,主要为贵族而设。西周中叶后,井田土地公有制遭到破坏,土地可以交易买卖,财产交易有契约制度,当时称“质剂”,唐律称“市券”、“文牒”,宋朝称“契约”。但中国法律的传统,产权的法律主体是“户” 而不是个人,家长是户的代理人。个人隐没在农业社会大家族之中,个体意识不显。长期的帝王专制统治,人民只知义务不知权利。儒家与法家以不同的理由皆採取重农抑商的意识形态,商人的社会地位受歧视,权益缺乏法律保障,常成为官吏剥削的对象,商业发展受到抑制。商业意识以及个人权利观念的缺位,使得中国法治的发展受到限制。



        社会管理机制包括三种主要形式:风俗习惯、道德宗教、法律。风俗习惯是人类早期文明自然形成的,其中一部分延续至今。道德是从风俗习惯中提炼出来的社会法则与规范,而由社会成员所认同。宗教是透过鬼神概念建立社会规范,是道德的一种特殊表达方式。世界上大多数的文化都是透过宗教的间接方式讲道德,只有中国人这个独特的民族跳过宗教直接讲道德。法律是社会管理机制的最高级形式,只有法律能作为国家管理机制,而风俗习惯与道德宗教则不能。社会组织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形态到高级形态演进,社会管理机制必然也随着由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演进。风俗习惯、道德宗教、法律三者代表三种不同历史阶段的管理机制,三者可以并存,但有主从之分。渔猎游收社会可以风俗习惯为主要管理机制,农业社会可以道德宗教为主要管理机制,但工商业社会必然非以法律为主要管理机制不可。当国家建立后,如秦汉以及欧洲的罗马帝国,国家的治理及运作必然依靠法律。在农业社会,政治规范、道德规范与经济规范并重,国家管理以道德宗教与法律并用。但在工商业社会,经济生活是社会的重心,经济规范是国家管理的重点。经济运作的核心是利益,在利益面前,道德与宗教是苍白无力的,只有法律能规范利益。在现代工商业社会,法律是社会规范、道德规范与经济规范在最高形式上的统一。法律其实就是一种利益管理制度,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工商业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法治水平代表一个国家的现代化水平。



        二.传统儒学的困境及因应之道



        现代工商业社会必是法治社会,而不是德治社会,重德不重法的传统儒学是否能适应现代社会?这其实是一个三百六十年的老问题。明朝末年资本主义萌芽,手工业及商业发达,江南出现拥有上千台织机的手工业作坊主,社会结构面临转型,学术思想也面临调整。明清之际的启蒙学者对此作出反应,批判帝王专制统治,批判理学的道德蒙昧主义,黄宗羲提出“工商皆本”,王夫之提出“大贾富民,国之司命”,商业意识抬头。在政治意识、道德意识、经济意识各方面都进行调整,儒学焕发出适应时代的新气象。可惜满清入关,从事学术改革运动的知识分子被迫转而从事抗清政治运动,新儒学未能出世。满清以夷入夏,採取以夏制夏的政策,继承前朝的理学,而不知理学已跟不上社会前进的脚步。于是理学道德蒙昧主义依然,重农抑商意识形态照旧,帝王专制统治更甚。有清一朝二百六十年,中国社会前进的脚步停顿了二百六十年,学术思想凝固了二百六十年,而同时的西欧国家因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推动力,率先迈入工商业社会,政治、社会、学术各方面迈开大步前进。工商业社会是比农业社会更高级的社会形态,有如食肉动物比食草动物处于动物进化过程更高的阶段。当西欧国家率先进化成食肉动物后,便横行于世界大草原,追逐吞食食草动物,中国这只错失演进机会的食草动物被数只食肉动物分食,沦为次殖民地。中国人为了生存,没有选择余地,只能将自己转化为食肉动物,由农业社会转化为工商业社会。从清末至今一百年的现代化过程中,中国人把注意力放在工业化与经济建设上,无暇顾及学术思想建设,虽有少数知识分子努力尝试过,但至今仍没有适应工商业时代的新学术思想。推翻君主专制统治以后的民国初年,曾出现短暂的学术思想高潮,但因国势日蹙,未能开花结果。今日由于学术及教育体制的保守落后,儒学界只能做技术性的学术工作,缺乏思想能力,缺乏对时代进行反思的能力。所谓现代思想,只有西学,没有中学。比起三百六十年前清明之际的形势,如今帝王专制统治被打倒了,社会结构改变了,商业意识抬头了,但儒学界传颂的依旧是过时、迂腐的理学与心学;而站在较高的历史高度,批判并修正理学与心学,提倡经世致用之学的启蒙学者反而被冷落。现今儒学界舍梨洲、亭林、船山、习斋等启蒙学者而学程、朱、陆、王,犹如天体力学舍哥白尼、牛顿而习托勒密、第谷,颠倒历史,开文化倒车。儒学比时代落后了三百六十年,这就是儒学的困境。儒学被现代中国人所抛弃,不亦宜乎?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形态决定意识形态。王夫之:「道在器中」,「形而上之道丽于器之中」,形而下决定形而上。儒家思想能在过去二千多年间成为中国的主流思想,必然是因为它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儒家思想的强大生命力在于它能随着时代的改变而自我改造,以适应时代的需要。历史上,儒学已自我改造多次,所以能存在二千多年:先秦儒学、汉儒学、魏晋玄学、隋唐儒学、宋明理学、功利学派、实学派、清朝汉学,每个阶段的儒学各有特色,有异有同。明清之际启蒙学者所做的就是儒学史上最近一次的自我改造,却因政治突变而夭折。清朝乾嘉以后出现的汉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我改造,而是在文字狱压力下的避世之举与复古之学,对儒学的演进无益,不是与时俱进,而是停顿脚步。儒学要走出困境,答案就在历史中:与时俱进,自我改造。明朝晚期,资本主义萌芽,社会结构面临调整,政治动盪,人心思变,黄宗羲以“天崩地解”形容他所处的时代。黄宗羲大概没想到天崩地解会持续三百六十年之久。经过六甲子岁月,中国已由农业社会转化为工商业社会,由帝王专制统治转化为全民政治。面对天崩地解后的新社会形态,社会人心已变,民族性格已异,专注于社会管理与国家管理的儒家可以有两种思路:一是迷恋于历史情结,谴责人心不古,要求恢复传统道德;二是勇敢面对新形势,顺应全民政治及工商业社会的运行规律,提倡法治。前一种选择是自然情绪的发泄,不顾及儒家思想向前发展的大体;后一种选择是秉承儒家与时俱进、日新又新的传统,实事求是,将儒家思想往前推进。王夫之:「道因时而万殊」,「法因时改」。今天的知识分子所须要作的,就是继续并完成明清之际那场未完成的儒学改造运动。但今日形势又已异于明清之际,由帝王专制统治变成全民政治,由农业社会变成工商业社会。启蒙学者对理学的批判主要是理与欲、义与利、空言与经世之辨,今日政治与社会形态皆已发生巨变,儒学改造的首要议题应是德与法之辨,将儒学的道德取向调整为法取向,将道德儒学改造为法儒学,以适应时代需要。



        叁、传统的法治思想



        一.传统的法家思想



                西周确立宗法封建制,属于诸侯共主体制,以礼治国。到了春秋时代,周王室衰微,诸侯国虽然逐渐强大,但仍尊周王室为共主,不算是独立国家,是走向独立国家的过渡时期,礼坏乐崩,社会失序,思想混乱,百家齐鸣。到了战国时期,周王室名存实亡,诸侯国眼中已无周王室,成了实质上的独立国家,互相侵伐,想吞并他国,统一天下。基于国家与法律的孪生关系,法治思想兴起,法家乘势崛起,法家人物成了战国政治舞台上的要角,李悝、吴起、申不害、商鞅先后在政坛上叱咤风云,而韩非则集法家思想之大成。



            法治思想发靱于春秋时期,管仲以法度治国。史记管晏列传对管仲的记述很简略,今传管子一书并非管仲所作,应是齐法家的作品。管子一书既讲法也讲德,既讲礼义也讲刑罚,既讲用法也讲任贤,自成一家。其重点在于治国具体政策,充满齐国人的务实作风。当时的法律掌握在贵族手中,平民不得与闻。郑国的邓析不是执政者而私著“竹刑”,招致杀身之祸。郑国执政大夫子产铸刑书,首开成文法公布于众的局面。子产所为遭到晋国大夫叔向的批评。二十几年后,晋国大臣赵鞅、荀寅铸刑鼎,将法律公布于众,也引起讲究礼制的孔子的批评:「晋其亡乎?失其度矣」。春秋时期是贵族逐渐没落,平民地位逐渐上升的过渡时期,也是由礼治思想逐渐过渡到法治思想的时期,子产、邓析与赵鞅等人走在法治思想的前沿。孔子是西周礼治思想的继承者,有感于礼坏乐崩,希望维持既有的贵族政体,稳定社会秩序,还不能接受公佈法。孔子死后,子夏为魏文侯师,与魏相李悝有渊源。主张「大德不踰闲,小德出入可也」,被孔子劝誡「勿为小人儒」的子夏不是一个拘谨于礼制的儒者,略有法家务实顺势之风,可能已感受到当时的法治思潮,韩非子书中引用子夏的话:「善持势者,蚤绝奸之萌」,“势”是法家思想。李悝著法经六章,是中国成文法典的开山鼻祖,以尽地力、明赏罚、严行法使魏国富国强兵,揭开战国法治时代的序幕。申不害强韩,以“术”著称。吴起强楚,抑制贵族势力,加强中央集权。商鞅带着李悝的法经入秦,在秦孝公支持下,实行中央集权,奖励耕战,厉行法治,十几年由弱秦变强秦,树立了法家治国的典范,并且人亡而政不息,开创了制度治国的新局面。韩非时运不济,没有机会执政,著韩非子一书,集法家思想大成。秦国在商鞅体制下成为最强的国家,最终消灭六国,统一天下。秦始皇在统一中原后,不知与民休养生息,仍然南征北讨,继续扩充疆域,过度耗用民力,民不堪其苦,失去民心。农民军起义,厌战的秦军主力滞留南北边疆,不愿勤王,以致京师空虚,秦帝国十五年而亡。秦朝的短命使后世以为法治不足恃,这是一个天大的历史误解。秦朝的短命不是因为法治,而是不知在多年战乱后让百姓休养生息,恢复生产。秦朝低级官吏出身的刘邦与萧何深知其中道理,西汉立国后,吸取秦亡教训,无为而治,与民休息,对匈奴採取和亲政策,忍辱负重,蓄养国力。但又汉承秦制,以法治国,萧何的九章律是由秦律修订而成的。萧何随刘邦入咸阳,收集了秦国的典籍制度,使得新政权能顺利的统治这个大帝国。如果没有萧何的见识,草莽出身的西汉开国君臣根本没有能力治理一个大帝国。刘邦明白此点,因此将萧何列为开国第一功臣。法家治国到了秦始皇达到顶峰,却又因秦始皇治国失误而遭后世误解,真是成也秦始皇,败也秦始皇。汉武帝虽尊儒为国学,但实际政治仍是以法为治,后儒常言以儒治国,其实不然,实是儒法并治,但儒家独享治国之名,法家隐而不显,难怪明人赵用贤为法家鸣不平:「三代而后,申韩之说常胜。世之言治者,操其术而恒讳其跡」。



            儒家与法家都是战国时期的显学,但儒家不见用,法家却得意于政坛,孟子与荀子游走于各国而不见用,机遇更不如孔子。法家人物李悝、吴起、申不害、商鞅却意气风发,建功立业。原因如下;



        (一)战国时期的诸国已是实质上独立的国家,国家需要的是法治,



        孔子在春秋时期所讲的礼治与德治已不适用。



        (二)在治国思想上,儒家务虚,法家务实。战国诸国面对生存危机,只能务实,不能务虚。法家的尽地力、明赏罚、尚军功、中央集权、审势用术,正符合诸国需要。儒家的仁义道德面对乱世,正如韩非所言:「以宽缓之政,而治急世之民」,不切实际。



        (三)儒家思想高远,有其理想,心在天下而不在诸国,是天下主义而不是国家主义,仁义道德是王天下之学而不是富国强兵的治国之学,坚持原则,超然于国君之上,不投国君所好。法家是国家主义者,站在统治者立场思考,专为国君设计,自然容易为国君所接受。



        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由宗法封建走向统一帝国的过渡时期,也是由礼治走向法治,由习惯法走向成文法的酝酿期,法治思想与法家的出现是历史的必然,商鞅是这个时代的代表人物,就像孔子是礼治时代的代表人物一样。今天中国的行政体制基本上是秦朝郡县制的延续,商鞅是这个体制的奠基者。秦朝以后的统一帝国是靠法治体制运作的,商鞅是这套体制的奠基人。商鞅是中国政体的奠基者,就像孔子是中国文化的奠基者一样,亦即,商鞅是政统与法统的奠立者,孔子是道统与学统的奠立者,商鞅对中国历史的贡献与影响,仅次于孔子。孔子的历史地位名副其实,商鞅却名不符实,商鞅的历史地位被严重低估了,在今天这个法治时代,应该为商鞅的历史地位翻案,以彰显法治时代的来临。同样的,秦国的历史地位也被严重低估了。今天中国的疆域是秦帝国疆域的延续,我们使用的文字是秦国的文字(秦以小篆统一文字,隸书、行书与楷书皆从秦篆演变而来,统一的汉字成了文化传承与民族团结的载体),我们是秦帝国的子孙。秦国树立了一个法治国家的典范,秦国的法治精神在当时是超越时代的,比起今天西方成熟的法治国家也毫不逊色,秦国的法治是中国文化的瑰宝。战国七雄各个都不是弱者,秦国何以能脱颖而出,以一灭六,统一天下?除了耕战与法治国策外,还因为秦国是一个半工业化国家。秦国人口五百万,常备军五十万,战时动员一百万。为了维持庞大军队,秦国必须以最高的效率生产粮食与兵器。秦国的粮食生产是由国家统一指导下的标准化生产,有如今日的农业产业化。秦国的兵器制造则具备现代工业大量生产的管理模式:原材料标准化,铜与锡比例误差不超过百分之一(秦国兵器是青铜制造的)。零部件标准化,百万军队使用的箭头、弩机、戈、剑一模一样,可以推测是以泥模浇铸而成。四级品管制度:丞相、兵工部长、厂长、工人。秦国精良的兵器是秦军高战斗力的主要因素之一。现代工业的特性是以机器代替人力生产以及大批量生产方式,秦国虽然没有像现代工业一样以机器代替人力,但已具备大批量生产的制造技术及管理模式。秦国人迫于需要而超越时代发明大批量生产技术,实是人类文明史上的奇迹。(铁兵器在战国时期已经出现,但铁的冶炼技术尚未成熟,不适合大批量生产,秦国以成熟的青铜制造兵器,就是为了大批量生产。)大批量生产方式的关键在于标准化,而标准化的关键在于生产作业的规范化,工人必须严格依照作业规范操作,这对工人素质提出要求 --- 纪律观念。自商鞅以来,经过一百多年法治的秦国人已养成了遵纪守法的习惯,正是这样的秦国工人才能胜任大批量生产的要求。秦国的成功,其实都是围绕着法治两个字。今日中国的工业产品质量比不上同类的日本产品,除了科技因素外,就是工人的素质。经过一百多年法治的日本人有遵纪守法的习惯,日本工人是合格的工人;缺乏纪律观念的中国工人(尤其是农民工)并不是真正的工人,而只是穿着工作服的农民。今日中国工人的素质还比不上两千多年前秦国兵工厂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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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荀学



                  战国时代是产生独立国家的时代,也是催生法治思想的时代。同样不为魏惠王所用的孟子与商鞅走两条不同的路,孟子继续高唱礼治时代的仁义道德,游走于时代潮流之外,商鞅则紧紧抓住时代思潮,入秦建立旷世伟业。处于战国末期的荀子,与孟子一样传承孔学,又与商鞅一样抓住时代思潮,造就了一个礼治思想与法治思想的结合体——荀学。荀学的要点是天人相分、王霸并用、礼法并称、义利双行与性恶论。荀子是介于孟子与商鞅之间的中间路线,与孟子一样讲仁义,但也讲礼法;与商鞅一样讲刑法赏罚,但又讲人大于法。王夫之:「以刑治者,治人者也;以礼治者,自治者也」,春秋时代,贵族及士阶层是社会主角,以礼为治,讲自律;战国以后,平民阶层地位逐渐提升,成为社会管理重点,法治思想抬头,讲他律,荀学正是反应时代交替、承前启后的产物。关于荀学的学术要点,拙作“荀学今释”一文已有充分论述,不再重述。



          学术界流行一种说法:学者以孔孟并称,但自秦汉以来的政治走的是荀子的路,礼法并治。这个说法是符合历史事实的,中国法律的代表作唐律疏议引礼入律最能说明情况,清纪昀:「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礼正是荀学的核心。汉唐孟荀并称,但北宋理学兴起,变成孔孟并称,抑荀扬孟。理学(包括心学)讲宇宙本体论,把天、理、心、性都纳入宇宙本体,四者合一。性既然是宇宙本体,逻辑上必然走孟子性善论的路,主张性恶论的荀学被排斥。性善论与德治理论有内在的逻辑关系,而性恶论与法治亦有内在的逻辑关系,所以荀子的学生韩非没有继承荀子的仁义,却继承了荀子的性恶论。荀子的性恶论在中国没有得到发挥,却在西方得到呼应。西方人以另一种方式讲性恶论:把善归于神(上帝),而把恶归于人。西方的政治传统是建立在人性不可信赖的理论基础上的,因为人是不可靠的,所以忌讳独裁者。罗马共和国设有议会,分散执政者权力,并设两个执政官,使互相制衡。基督教流行以后,教会成为国王权力的制衡者。西方政治的权力制衡传统到了孟德斯鸠而开花结果,三权分立,互相制衡。性恶论指出人的天性是追求欲望,自私自利的。西方人与荀子一样洞悉人性,勇敢面对人性恶的一面,而在政治制度上加以防范,形成了西方的政治智慧,也成就了西方开明合理的政治制度。相较之下,宋明理学家把政治清明寄望于统治者的道德修养,显得天真幼稚。孟德斯鸠:「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英国的休谟:「政治学家有一条准则,在设计政治制度和宪法的制约与控制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他们的所作所为,除了谋求一己私利以外,别无其它目的」,美国的汉弥尔顿:「我们应该假定每个人都是坏人,除了谋求私利,别无目的」,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政府的存在不就是人性最好的说明吗?如果每个人都是天使,政府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须要对政府监督与控制了」,杰弗逊:「自由的政府,不是以信赖,而是以猜疑为基础建立的。我们用制约性的宪法来约束权力机构,并不是出于信赖,而是出于猜疑」。即使道德也无法阻止权力的滥用,道貌岸然的朱熹为官时,抢在大赦令下达之前大量处决犯人,对流放犯人法外施刑,以道德罗织罪名故入人罪,主张恢复上古肉刑,以道德作为滥权与残忍的理由,成了对道德的一大讽刺。性恶论受到后儒压抑,不是荀子的不幸,而是儒家的不幸,也是中国的不幸。在今日法治时代,王霸并用(德法并治)的荀学比尊王贱霸的孟学更具有现代生命力,现代儒学应纠正宋明理学抑荀扬孟的偏失,转而扬荀抑孟,现代儒者应是孔荀之徒而非孔孟之徒。



          肆、建立适应工商业社会的现代儒学



              一.援法入儒



                      谈到儒家与法家的关系,首先必须还原一个真正的孔子。关于孔子言行的记载,主要散见于儒家经传中,包括经史子集,约有三十几种,其中论语与孔子家语属于记述孔子言行的专著,而以论语最为信实可靠。但论语主要记述孔子与弟子平日论学,记“言”多而记“行”甚少,尤其对孔子在鲁国执政四年的政治活动殊少涉及,不能反映孔子为人处世的全貌。当年随同孔子出仕的弟子有子路、冉有、公西赤、原思等人,论语当不是此四子及其后学所记。论语所载孔子谈修身多,谈治国少,只反映了孔子的修身之学而不能反映孔子的治国之学,孔子的治国思想要从孔子的实际政治活动中体现出来。一个人在位与不在位,在朝与在野,因为政治立场不同而会有不同的思考方向,这就不难理解满口性理与仁义的朱熹在位时卻是个实行严刑峻法的酷吏。孔子一生中大部分时间在野,谈仁政、爱民、以德治国,是站在为民请命的立场讲话。那么,孔子在位时,也是以德治国吗?孔子于鲁定公时,在季氏专政的政治背景下因缘际会出仕。当时政治混乱,社会失序。孔子先为中都宰,首先整顿社会秩序,使邑人不敢越礼,商人不敢欺市。由于政绩而升为司空、大司寇,协助鲁定公与齐候会盟与夹谷,由于有充分的武力准备,使定公免于被齐侯劫持,又以礼慑服齐侯,收回失地。孔子在大司寇任上听讼审案(大司寇犹如今天的最高法院院长),一定充分听取有关官员对刑案的看法,以国家法度为准,不以已意断案,因此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在取得季桓子的信任后,利用季桓子与其邑宰的矛盾,提出‘堕三都’的政策。堕三都就是实行中央集权政策,是孔子从政生涯中最重要的作为。中央集权是战国法家的基本政策,吴起、申不害、商鞅、韩非、甚至汉景帝时的法家晁错都是坚决主张及奉行这一政策的,而孔子首开先例,孔子实是法家的先驱。春秋时期的诸侯国尚未成为独立国家,但孔子已率先意识到中央集权是强国的必由之路。在中都宰任上整顿社会秩序与诛鲁国乱政大夫少正卯,则与法家对待“奸民”的态度无异。孔子诛少正卯一事是否历史事实虽存在争议,但史记、家语及荀子皆载此事,应非空穴来风。陈成子弑齐简公,孔子上朝请鲁哀公出兵讨伐乱臣陈成子。孔子最忌乱臣贼子败坏礼法,别国的乱臣尚且该诛,国内的乱臣岂有不诛之理?而且荀子与家语都将孔子诛少正卯的理由讲得很清楚,家语:「一曰心逆而险,二曰行僻而坚,三曰言伪而辩,四曰记丑而博,五曰顺非而泽。此五者,有一于人,则不免君子之诛,而少正卯皆兼有之」(与荀子宥坐篇略同)。这与商君书所谓的「奸伪」、「辩慧」之民,韩非所说的「语曲、牟知、诈伪之民」极为相似。孔子在中都宰任上所做的就是商君书所说的「国无奸民,则都无奸市」,诛少正卯则是商君书所说的「壹教」。孔子与门弟子论政,因人因时而异,而以子贡问政最为经典,孔子回答子贡问政提出“食”、“兵”、“信”三字,「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实是商鞅耕战政策与徙木置信的滥觴,又说“食”、“兵”皆可去,唯独“信”不可去,「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明白指出“信”是立国之本,与法治精神相通。孔子在野,谦冲温和;在位,则雷厉风行,纵横捭阖。在野,讲仁义道德;在位,则行权用术,在夹谷之会中折衝尊俎,在堕三都中审时度势,通权达变,俨然是战国法家所说的“势”与“术”。在野,讲礼义;在位,则正法度。在野,修身自持;在位,不辱君国之命。在野,为儒门开宗立派;在位,则开战国法家先声。在野与在朝,位置与立场不同,处世方式自然不同。以仁德修身,而以法度治国,修身与治国,本来就是两回事,虽然孔学一以贯之,是内仁外礼,仁是一贯的,但礼是随时而异,随势而变的,以治国而言,礼与法是相通的,其内在精神是一贯的(荀子最忠实的继承了这一精神)。孔子说:「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地,无莫也,义之与比」;孟子说孔子是「圣之时者」,无可无不可;中庸:「君子素其位而行」,这就是孔子的真实写照,这就是真正的孔子。仲尼天纵之圣,不是后世庸儒所能理解。后儒拘于门户之见,把孔学描绘成道德之学,越描越黑,终至变成道德蒙昧主义,与真正的孔子相去甚远。孔子在春秋时代讲内仁外礼,若孔子处在战国时代,必然讲内仁外法,若孔子处在今日工商业社会,必然讲法治。商鞅:「治世不一道」,韩非:「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与孔子行事处世精神相通的,不是后世迂儒,而是法家。



          秦汉以后,法家名亡而实存,恰如商鞅人亡而政不息一样,生命力延续不绝。道统、学统、政统三者合一的儒家与代表法统的法家共同缔造了两千多年的中国历史,而儒法两家的关系则是阳分阴合 — 实际上共同维持国家的运作与秩序,但又有儒法两家的门户之争与义理之争 — 德与法之争,王道与霸道之争。援法入儒不但是基于时代需要,而且可以终止儒法两家之争,将道统、学统、政统与法统四统合而为一,弥合两千多年的文化缺憾,形成新的中国“国统”,成为现代社会的主流思想与精神依托。但儒法合并只能是援法入儒而不是援儒入法,亦即,儒家兼并法家而不是法家兼并儒家。因为儒家具备修身、治国、平天下之道,而法家只具备治国之道,儒家体系较大而法家体系较小,只能援小入大而不能援大入小,正如企业界的大公司兼并小公司,而不是小公司兼并大公司。儒法合流正如两家具有互补性的企业的强强联合,相得益彰。儒家弥补了四统“三缺一”的缺憾,而法家则名正言顺的成为正统思想,实至名归。儒法合一后,现代的孔庙应供祀大司寇孔子像,而非布衣像或素王像,彰显孔子的司法官身份,以顺应法治时代潮流,并将李悝、吴起、商鞅、韩非入祀孔庙,与诸儒并列,儒法一家。法院系统应奉孔子为宗师,参加祭孔大典。



          援法入儒须要儒法两家思想的融合。儒家思想以修身为主,治国为次,法家则是纯粹的治国思想。儒家是宗族主义与天下主义,法家是国家主义。儒家思想是社会管理重于国家管理,法家是纯粹的国家管理思想。儒家是一个完整的人生之学,从修身到治国平天下,形成一个大体系,而法家则专注于治国。若论治国,法家比儒家专业。儒家与法家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治国安民,但儒家重安民,法家重治国,形成不同的思路:儒家讲德治与人治,法家讲法治与制度治国;儒家讲以德去刑,法家讲以刑去刑;儒家讲以德服人,近悦远来;法家讲以力服人,以“势”与“术”御人。相较之下,儒家的仁义慈孝显得淳厚和谐,温情感人;而法家的严刑峻法显得刻薄寡恩,令人生畏。不要为这种表面现象而产生错觉,效果比手段重要。根据荀子的描述,当年厉行法治的秦国,百姓敬业守法,官吏廉洁奉公,朝廷勤政有为,成为当时最富强的国家;而崇尚仁义的六国最后都成了亡国奴。两千多年后的今天,还是一样的情况:富强发达的国家必为法治先进的国家,衰弱落后的国家必为法治不彰的国家。儒家的礼是带有宗法阶级观念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表现在唐律的“八议”上,且一直延续到清朝;法家的法治则是君主一人以下,无论亲疏贵贱,法律之前,一律平等,如韩非说的:「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是一个公平的社会。以今天的历史高度来看,儒家以仁义手段行仁义,而法家则是以霹雳手段行仁义;儒家达到的是“小仁”的境界,法家达到的是“大仁”的境界。韩非:「法之为道,前苦而长利;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圣人权其轻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人之相怜也」。家语入官:「爱之无宽于刑法」。儒家与法家都是仁义之学,儒法合流,才能进于至仁至义的境地。儒者讲法,才不愧为司法官出身的孔子的门徒。儒家的仁义慈孝,苦口婆心,容易被人接受;法家的「德生于刑」(商君书语)是刀子嘴豆腐心,良药苦口,忠言逆耳,为后儒所排斥,殊不知菩萨慈眉与金刚怒目,行的都是佛法。



          二.援西入儒



          柏拉图是西方第一位法律思想家,大约与李悝同时。柏拉图早期主张贤人统治,晚期则重视法治,认为在没有贤明的统治者情况下,法治比人治好。柏拉图的法治思想是与当时希腊城邦的民主政治挂钩的,法律是由全体公民制定的。亚里斯多德进一步指出法治优于一人统治,因为法律是基于众人的集体智慧制定的,比一人或少数人的想法更具有正确性;而且即使最贤明的人也会受感情及主观因素影响而作出对人民及国家不利的事。亚里斯多德所主张的法律至上、加强立法及严格执法的法治精神、法治优于一人统治的观念,形成了西方两千多年的法治传统。罗马是靠法律统治的帝国,在共和时期所制定的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比子产铸刑书晚八十几年,对法律知识的传播与教育与东汉时期相当。罗马的法律思想在希腊的基础上有着更进一步的发展。



          近代西方法治思想是与十六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商业文化的兴起相关的。新兴的资产阶级与旧有的宗教与封建贵族斗争,产生了以自然法与天赋人权反对贵族统治,以自由平等反对阶级观念,以解放人性反对禁欲主义的启蒙思想。在同时期的中国,明清之际的儒学改革运动有着同样的机遇,当时启蒙学者的所作所为与欧洲的知识分子有着根本上的相似,但却没有取得相似的结果。当明朝末年出现了以纺织业为首的资产阶级时,当黄宗羲、顾炎武、唐甄与英国的约翰洛克同时批判君主专制统治时,当明清的商帮巨富与官员平起平坐时,甚至当清政府委托山西票号发放饷银时,中国都没有发生类似欧洲的社会和政治大变革。根深蒂固的农业社会大家长制维护着根深蒂固的帝王专制统治制度,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以及传统儒学缺乏商业与法治思想抑制了农业社会向商业社会的蜕化。当欧洲由于工商业的发展而产生法治民主的开明政治体制时,中国的农业文明便沦为次等文明。成也农业文化,败也农业文化,是中国历史的写照。



          今日中国须要向西方学习的,质言之,就是商业文化与城市文化。商业社会比农业社会开放,交流频繁,价值观多元化,不容易走极端;以利益为重,倾向于以协商代替冲突。孟德斯鸠:「有良好风俗的地方,就有商业的存在;有商业存在的地方,就有良好的风俗」,「贸易必然导致和平」,虽是对商业的溢美之辞,卻有一定的道理。近代西欧国家法治与民主的发展与商业精神渗入政治领域有关。商业社会是比农业社会更高级的社会形态,城市是比农村更高级的社会结构,商业文化是比农业文化更高级的文化形态。作为农业文化产物的儒家思想如果要在工商业时代继续生存并发展,就必须改造自己,使自己升级。儒学在历史上已经多次自我改造,但都是在农业社会背景下进行的,如今要适应不同的社会形态,这样的改造力度必然是史无前例的,必然涉及最深层次的价值观调整。历史上,儒学上一次的大改造是北宋理学的问世,将朴实无华的先秦人生之学改造成辨析入微的哲理儒学,以应对佛家与道家的挑战;将制衡统治者的先秦知识分子之学改造成为统治者服务的官僚儒学,以应对政治的需要。宋明理学并未改变儒学的基本价值观 — 道德取向,因为理学的产生是为了应对佛、道两家的挑战,不是为了应对社会形态的改变。今日的儒学改造,与当年理学的产生有相同之处亦有相异之处:相异的是改造推动力不同,昔日是为了应对学术思想的挑战,今日是为了适应新的社会形态,由农入商;相同的是改造手段,当年的理学家引入佛家与道家的思想成分充实并改造自己,如今的儒学改造则须吸取西方工商业社会的衍生思想,援西入儒。当年理学家的改造手段还有别的选择的可能,今天的儒学改造却别无选择,因为新的社会形态已取代旧的社会形态。社会形态决定意识形态,过去农为本、工商为末的社会管理方式是“德主刑辅”,那么,依照直接逻辑推论,今日工商为本、农为末的社会管理方式应是“法主德辅”。



          儒学为了适应工商业社会,必须引进与工商业社会配套的观念与思想,要点如下:



          (一)    权利与义务观念:法律是规范人际交往关系的,而且是白纸黑字以书为凭的社会,人际交往的当事人各方以明确的权利与义务方式表述,以保证交往顺利进行,当事人的权利有所保障,降低交往成本,提高社会整体运行效率。权利义务观念能处理错综复杂的工商业活动,而传统的道德观念则不能。



          (二)    个人权利观念:希腊城邦有公民观念,公民是个体观念的政治表述,个体观念是个人权利与民主、自由、平等观念的催生者,罗马法进一步明确公民财产所有权观念。传统中国农业社会大家族结构,个体隐没于大家族中,个人观念隐而不彰。在君主专制统治下,人民只有义务观念,没有权利观念,个人权利观念是传统中国文化所缺乏的。儒家的人本主义与民本主义指的是人民整体与国民整体,并没有落实到个体,因此有人本主义而没有基本人权观念,有民本主义而没有民主观念。个人权利观念是现代法治的基石,法律观念是以个人权利为基础展开的。重视个人权利,并勇于争取个人权利,是建立法治社会的起点。



          (三)    行为取向而非人格取向:法律只针对行为,而不管人格与思想。由于儒家传统的道德取向,社会上对一个人的最终评价标准是人格,流于泛道德主义。传统儒家以道德作为君子与小人的分野已不适用于今日法治社会,今日社会评判一个人首先看他守法与不守法,如果不守法,其余不足论。守法是一个人的道德底线,守法就是守份,是一个公民的基本条件,虽未必能称为君子,但不守法一定是小人。只有行为会影响社会秩序,人格和思想只要不付诸实际行动,对社会秩序没有影响。社会秩序管理的着眼点在于对人的行为的管理。对于人的行为有决定性影响的是环境,行为在本质上是人对于所处的环境所作的反应,人格与思想对行为有间接影响,但不是决定性的。在大锅饭经济体制下,不管什么样的人格,不管君子或小人,都缺乏生产积极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管什么样的人格,不管君子或小人,普遍都有生产积极性。一个工人或售货员,在有奖金激励与没有奖金激励的情况下,工作效率是截然不同的。既然决定行为的是环境,而环境主要指社会制度,那么,社会管理就要建立一套管理行为的制度,这就是法律。



          法律只管外在的行为而不管内心活动,道德则涉及内心活动,是内心活动与行为的统一。康德这样区分法律与道德:「只考虑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而不考虑动机,就是该行为的合法性;如果行为既与法律一致又出于动机,就是该行为的道德性」。因为道德涉及内心思想,在德治政治下必然涉及思想管制;而在法治政治下,思想不受管制而得到解放。孟德斯鸠:「刑法的对象只是外在行为,而不是内在思想」。在儒家德治思想下的中国政治,思想管制是历史的必然。从汉武帝独尊儒术统一思想,到清朝的文字狱思想管制,一方面维持了稳定的统治,另一方面则压制了思想生机与民族创造力。礼坏乐崩、缺乏统一思想的春秋战国成了中国历史上百花齐放、学派林立的思想创造黄金时期。思想开放与政治稳定的相互矛盾关系成了中国历史难解的吊诡之结。中国人从来没有能力解开这个结,只有西方现代的法治思想能改变中国人的历史宿命。社会管理的关键在于规范人的行为而不是规范人的思想,行为是可见的,所以是可监管的与客观判定的;思想或内心活动是不可见的,所以是难以监管的与主观认定的,从人格取向转变为行为取向意味着儒学与中国文化从主观武断倾向转变为客观求实倾向。儒家知道「人心唯危,道心唯微」(伪古文尚书大禹谟),却不知道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现代法治政治,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使社会活动能顺利运行,对人们的行为作出必要的规范,除了法律明文规定不能做的事情以外,一切自由。法治使政治稳定、社会和谐,又保障思想自由,这就是近代西方文化蓬勃发展、独步世界的奥秘。法治是西方文化的精髓,是中国学习西方文化的第一要务。在法治社会,只有引导人们行为向善的学术思想才能生存,而人们长久生活在遵纪守法的社会中,积习成性,形成良好的品格。放眼今日世界,愈是法治的国家,人民的道德水平愈高。法律和道德最终合而为一。孔子讲礼治,礼本来就是对行为而言,礼本来就是行为取向,与现实社会紧密结合,宋理学以形而上的“理”取代形而下的“礼”,把儒学从人间抛到天上,明王守仁以“心”取代“理”,把儒学从天上拉回人间,但拉力过大,直拉入内心,走入唯心主义,心学与理学一样走入形而上的路,与理学一样脱离现实生活,如今则是从内心走出来,从形而上回到形而下,回归行为、回归现实生活的时代。今日法治时代竟然与两千五百年前的礼治时代相互契合,这是历史的必然而非偶然,礼与法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管理社会秩序的关键不在人格或内心,不在天理或良知,而在于行为。行为是构成现实生活的要素,构成社会秩序的是行为而不是思想或其它非具象因素。两千五百年的儒学,儒家的社会管理思想,从礼到理,从理到心,再从心到法;从孔学的行为取向,到理学与心学的人格取向,再到法治的行为取向,归真返朴,回到孔子社会管理的本来精神,礼与法最终合而为一。孔子的礼治是直接管理行为的,孔子讲‘德’是为‘礼’服务的,道德是为了使人的行为合于礼,道德是端正行为的辅助手段,道德是礼治的配套手段,道德本身不是目的,但儒学自孟子以后走向道德至上主义的路,儒学从行为导向转为人格导向,从直接管理行为转为间接管理行为,卻没有想到间接管理方式是事倍功半的,靠人格修养自觉遵纪守法只有少数“君子”做得到,德治理论是不切实际的。孔子讲礼治也讲德治,但礼治是主,德治是辅,德治是礼治的配套政策,礼主德辅,这是孔子社会管理思想的核心架构,也是荀学的核心架构,真正得到孔学真传的是荀子而不是孟子,孟学已异于孔学,而师承孟学的理学与孔学相去更远。高唱仁义、响彻云霄的孟学最终催生了理学的道德至上主义。建立现代儒学,应该直接师承孔学与荀学,选择性的继承孟学,跳过理学,避开迂迴,少走弯路,以原始儒家的人文精神与现代接轨。理学与心学侈言宇宙本体论,在“理”、“气”、“心”三者孰先孰后,孰本孰末问题上纠缠不清,如今以“行”(行为)取代前三者,可以正本清源,摆脱哲学纠缠,回归孔子务实人生的精神,回归孔学道、行合一的朴实面貌。戴震:「人所行即道」,「圣贤之道德,即其行事」,先秦儒者道德即行事,行事即道德,德与行本是一事,理学家「别制一理以制事」(戴震语),巧立名目造出一个“理”字,清谈孔孟(顾炎武语),将“德”与“行”强行割裂,从而也分解了“道”,因为在孔子那里,道与行是同一回事。理学家将行与道德割开,种下了后儒空谈心性,务虚人生的祸根。儒学在本质上是人理学而不是哲学(指西方定义的哲学,黑格尔说孔子的思想里没有哲学,完全正确,因为黑格尔指的是西方式哲学,但今天学术界所谓的哲学也是西方式哲学),孔子讲的是“万古通行”的人理而不是“万古不易”(引陈淳语)的哲理,不讲“为天地立心”只讲“为生民立命”(引张载语,张载不解孔子本意),讲人道不讲天道(易传讲人道也讲天道,但十翼非孔子所作已是学术界公论)。儒学的关注点在于人生实务而不在哲理思辨(将逻辑思辨留给名家与墨家讲),不应讲宇宙本体论,只应讲人世本体论(将宇宙本体论留给道家与释家讲),讲“社会本体论”与“国家本体论”。人民是国家的“本体”,行为是社会学的“本体”。纠正理学与心学的哲学倾向,回归先秦儒家人理学的本来面目,回到社会学与政治学的正确定位,关系到儒学的出路与儒家的前途。



          徒法不能自行,人能弘道,非道弘人,“治法”必须有“治人”才能实行,否则弊病百出。儒家了解这一点,提倡道德是为了培养“治人”。但道德说教效果不彰,问题在于道德说教走错了路子。北宋的庆历新政与熙宁变法,其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积重难返的吏治问题,是有“治法”而无“治人”的典型案例。再好的法律,由于执行者的素质问题,也会变得寸步难行。两宋理学家为了培养“治人”而提出心性之学,但心性之学离现实生活太远而显得不切实际,儒家的道德之学走入了歧途。心性是道德的源头,但道德最终必须体现与落实在行为上才有意义。与现实生活相关的不是心性而是行为。道德最终必须归结为行为之学而不是止于心性之学。法律正是行为之学,道德必须以法律为最终依归。以今日眼光看,道德就是国民(包括官员)的法治素养与守法精神,这是真正落实于现实生活的道德。由于理学家将“行”与“道”、“德”隔离,惹出“知”与“行”孰先孰后、孰难孰易等议题,王守仁为了纠正空谈性命之风,提出“知行合一”,但不得要领,所谓“行”偏重道德修养。法律才是真正的“知行合一”之学,法律是人人可知、人人可行之学,人人必知、人人必行之学,人人不可不知、人人不可不行之学,法治才是“为生民立命,为万世开太平”之道。现代公民的法治素养的核心观念在于法大于人,依法行事而不是依人行事。法治社会的公民办事依照法定程序而不须要讲人情、靠关系,公务员、官员办事依照职务规定及行政法规,而不是依照上级意志或看上级脸色,更不与上级同流合污。人人直接对法律负责,也就是人人对自己负责,人人当自己的主人,回归先秦儒家“从道不从君”的主人翁精神,以维护法律为己任就是儒家以天下为己任的传统的现代表现形式。公民的独立人格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基础,也是民主政治的基础。



          (四)市民社会(或称公民社会)观念:这是传统中国人所没有的观念。市民社会观念源于希腊城邦以及长久存在于欧洲历史中独立的城市。独立的城市规模不大,市民关心城市事务,有较强的政治参与感,参与制定管理规则,并愿意遵守市民共同制定的规则。十六世纪以后欧洲资产阶级崛起,逐渐树立市民社会观念。生活在农业大家族中的传统中国人缺乏这种观念。市民社会观念曾在明朝晚期商业发达的地区萌芽,尤以江南地区为最,手工业及商业发达的市镇兴起(如苏州、汉口、佛山等地),商业性城市取代传统的政治性城市,民办手工业取代传统的官办手工业,商人取代官宦豪绅成为城市的主角。武昌、苏州市民的抗税运动与东林党人的议政与同时的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有相似之处,但在专制皇权镇压下,市民社会意识未能得到发展。法治的发展不但与商业的发展有关,也与城市的发展有关。在城市中,人们的交往比农村更频繁也更复杂,因而更需要法律。中国的现代化是与人口的城镇化同步的,2007年的城镇化率是45%,预计到2020年达到55%,城市人口比农村人口多,城市成为国家结构的主体,市民意识取代农民意识是城镇化完成与否的最终标誌。实行法治如果只靠政府由上而下推行,事倍功半。现代国家的法治有赖于市民维护法律与主动参与社区活动的精神,见义勇为是市民意识的最高表现。不但自己守法而且排斥社会上的违法行为,不但尽公民义务而且发挥社区主人翁意识,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意识是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标誌,是市民或公民自主自发的,代表民间力量,有别于官方力量。国家的力量不在于政府而在于民间,真正强大的国家是小政府大社会的国家。由传统的“臣民”观念转换为“市民”或“公民”观念,意味着由君主专制转换为全民政治。



          (五)人际关系的转变:城市是由陌生人组成的社会,法律是处理陌生人之间交往的最佳方式。传统中国农业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生活在家族中,即使外出经商也是以宗族与地域观念为纽带结成商帮。家庭与宗族不是讲法律的地方,而是讲亲情与伦理道德的地方,族规可以代替国法,儒家的伦理道德适合传统的农业社会结构。但在今日工商业社会,人口主要集中在城市,家族社会结构被打破,人们的工作与生活主要是与陌生人而不是家族成员交往,人际关系主要是人与社会的关系而不是与家族的关系,传统的伦理道德已不适用。社会结构由熟人社会转变为陌生人社会,社会管理方式必然由伦理道德转变为法律,这个转变可能需要几代人的时间,但却是历史的必然。美国是一个由陌生人组成的移民国家,因此也是法治最发达的国家。中国有几千年的熟人文化包袱,观念的转变必然缓慢而痛苦。儒家如果要继续作为社会主流思想,必须抛开历史情结,毅然转身,从农村走向城市,从农民思想转化为市民思想,脱农入商,从伦理道德转向法律,引领时代风潮。王夫之:「道莫盛于趋时」,「先时者,时将然而导之,先时之所宗者也」。伦理道德带有感情成份,法律则是理智的产物,从伦理道德转向法律,从讲伦理亲情的农业社会转向讲权利义务的工商业社会意味着儒学与中国文化从感情取向转向理智取向,从直觉取向转向实证取向,从重德轻智转向德智并重,从“情、理、法”的顺位转向“法、理、情”的顺位,客观的法律高于直观的“情理”,公平的法律高于徇私的人情。从农业时代的家族依赖关系转变为工商业时代的社会依赖关系,或从大锅饭经济体制的单位依附关系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个人竞争关系,意味着中国人的性格从依附性人格转变为独立性人格。



          (六)由于西方语言的特性,法律的“法”字与宇宙自然法则的“法”字以及“正义”等字是同义字,因此在西方产生自然法学与分析法学两大派别。中国该引入的法律思想是后者而非前者。中文的“法”字意义明确,没有西方自然法学的包袱,可以轻装上阵,依法论法,依律论律。中国有自己的自然法,伦理道德就是中国的自然法,宋明理学就是自然法的集大成者。自秦汉以后,儒法并治的中国就是自然法与人定法共治的国家。西方人讲自然法与儒家的伦理道德体系相比简直是小巫见大巫。中国不需要西方的自然法学。实用主义是中国人的传统,中国该引进的是实证主义分析法学、功利主义法学以及经济分析法学。今日以经济为主轴的国家建设,最需要引进经济分析法学,使法律密切配合国家建设。在工商业社会中,与法律关系最密切的是经济问题。无论个人或企业在面对法律时最主要的考虑是经济利益因素。个人或企业所以会违法,主要出于利益动机。因此,法律必须考虑利益因素,使违法成本大于守法成本,以遏止违法动机,确保社会利益,可以下述公式表示:



          罚款 =(违法造成的损失 ÷ 被处罚机率 + 执法成本 + 惩罚性罚款)> 守法成本



          其中:(1)罚款就是违法成本,以金额表示,不包括刑事处罚。



          (2)计算违法造成的损失必须考虑被处罚的机率。合同中明文规定的罚则的被处罚机率是百分之百。但在公法中,因政府检调部门人力有限,违法事件被发现并处罚的机率可能不高,机率愈低,造成的损失愈大。



          (3)执法成本:违法取证过程可能耗时费事以及官司缠讼可能造成巨大成本,应由违法人承担。



          (4)惩罚性罚款:如果第(2)(3)两项的总和大于守法成本,则可不计入惩罚性罚款;但如果第(2)(3)两项的总和小于守法成本,则加上本项罚款,以确保罚款大于守法成本,以遏止违法,鼓励守法。



          (5)守法成本:例如依法纳税的税额,依法治污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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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道德重新定义



            (一)适应社会结构的转变:社会管理思想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而改变。古今社会最主要的变化是由农业社会转变为工商业社会,由农村大家族结构转变为城市小家庭结构,在政治上则是由君主专制统治转变为全民政治。家族结构所形成的首要道德是“孝”,君主统治所形成的首要道德是“忠”。忠由孝而来,是家族观念引申至国族观念的衍生物,因此有“移孝作忠”之说。传统的八达德:忠、孝、仁、爱、信、义、和、平以忠孝为首,而以孝为核心。孝是农业社会的产物,孔子讲孝,但孝并不是孔子创造的,孔子只是肯定孝的社会管理功能,将孝纳入儒学体系中。在传统农业社会大家庭中,几代同堂,人口众多,须要管理;由血统关系形成的家族、宗族大群体,更须要管理;古人于是想出一个最简单而且最有效的管理法则:以年龄为序,晚辈遵从长辈,年幼的遵从年长的,这就是孝悌,形成家庭伦理、家族伦理与社会伦理,奠定社会管理的基石。论语:有子曰:「孝弟也者,其为人之本与」,“百行孝为先”成了社会共识,更被封建统治者引申为政治管理,形成宗法制、嫡长子继承制等派生物。西汉以孝治国,俨然在儒法并治之外更树一帜。不孝在历代法律中都是死罪。孝是传统农业社会百德之首,在今日工商业社会还是百德之首吗?孝所赖以生存的土壤 --- 大家庭以及家族、宗族结构在城市中已经解体,今日城市主要由小家庭构成,孝的社会功能必然萎缩。传统大家庭与家族中的孝行在今天已难以实践。在城市中,成年子女通常不与父母同住,如何能晨昏定省?城市住房没有中堂,不适合供奉祖宗牌位,不供祀祖宗是否不孝?祖宗牌位该由长子供祀,或由兄弟姐妹各自供祀?兄弟姐妹不同住,独生子女更无从体验悌道。父母住养老院是否有违孝道?不孝是否仍是死罪?古代刑法中“同居相隐”原则是否仍适用?答案很清楚,在今日工商业社会,孝道(以及悌道)不可能再扮演过去那样重要的角色。道随时而变,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结构有不同的道德规范。孝道出于人的本性,不可能泯灭,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可以确定的是,今天不可能再像过去农业社会那样强调孝道了,因为孝道已不再是今日社会的首要社会伦理与道德规范。家族伦理逐渐式微,社会伦理逐渐加强,今日最重要的社会伦理是什麽?是公共道德,或称社会公德或公德心(相对于家族伦理的私德),亦即孔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恕道,恕道将取代孝道成为现代社会的首要道德。在城市小家庭社会结构中,走出家门便是社会,走出家门便是公共场所,人们在公共场合须要遵守公共道德,这就是现代社会伦理,诸如遵守公共秩序,养成依序排队习惯,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维护公共财产与环境卫生,尊重他人权利与隐私,互相礼让等现代公民行为准则,是维护社会和谐运行所必需的现代国民素养,这正是处在工商业社会初级阶段的中国公民所迫切需要的素质。守法与公共道德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两大支柱。以恕道取代孝道成为道德之首,是儒学现代化的第一步。



                      孝是传统社会伦理之首,而忠则是传统国家伦理之首。忠是孝的延伸,自古孝子出忠臣,忠臣孝子常连用并称。先秦儒者所谓的忠,是忠于道;但自秦汉一统天下后,儒学与政治挂钩,由忠于道转变为忠于君。在封建时代,帝王家天下,忠君等于爱国;但在全民政治的今天,忠字必然须要重新定义。在全民政治时代,国家是全体人民的,人民只能忠于国而不是忠于君。国家是个抽象名词,国家的具象代表是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全体人民共同制定与共同遵守的,法律是全民公意,是全体人民的集体意志,公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维护法律就是维护自己的意志。法律是国家存在的必要条件,国家透过法律而存在,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存在。法律就是国家意志,法律就是国家力量。忠于国家就是忠于法律,爱国就是爱护法律与遵守法律,守法就是爱国。这就是忠字的现代定义,是现代的忠国之道,这就使忠字回到先秦儒家忠于道的原义,因为法律是现代国家管理之道,守法是现代儒者修身之道,法治是现代治国平天下之道。



                      论语中有18个忠字,19个孝字,却有37个信字,信字之多仅次于仁、礼二字,而与德字相当。孔子特别重视信:信是修身之本:「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车兒 ,小车无车兀,其何以行之哉?」,「言忠信,行笃敬,虽蛮貊之邦行矣;言不忠信,行不笃敬,虽州里行乎哉?」,「信则人任焉」。信也是治国之本:「民无信不立」,「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信是立身之本,也是立国之本。信字在今日工商业社会的功能比在以前的农业社会更重要。在传统儒学中,信是道德,是软道理;但在今日工商业社会中,信已经超越道德,成为法律,是硬道理。在西方工商业先进国家,详尽的法律对商业诚信作出严格规范,对不诚信行为作出严厉惩罚,严密的全国性电脑化信息网络记录每个人与每个企业的商业信用资料,如果一个人或一个企业有不诚信行为,便无法在商业社会中立足。诚信已经成为个人与企业在商业社会中生存的基本条件。处在工商业社会初级阶段的今日中国已经为缺乏诚信而付出沉重的社会代价,严重影响国家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诚信是建立成熟商业社会及和谐社会的必备条件。诚信是传统道德中最须要发扬光大的德目,是最迫切的现代化社会建设。



                      以上仅以孝、悌、忠、恕、信五项传统德目为例说明对道德的重新定位,孝悌应减损,恕与信应增益,忠应改革。增、减、损、益、革正是建立现代道德体系的因应之道。事实上,道德二字在今日工商业社会已愈来愈难以定义与定位,道德一方面作为法律的价值观指导,但在另一方面,传统农业社会中依靠道德维持秩序的领域将逐渐被法律所取代(诚信是典型例子),道德领域逐渐缩小,法律领域逐渐扩大。现代工商业社会是一个由法律定义的社会, 而不是一个由道德定义的社会。建立现代道德需要实事求是,而且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几代人的努力。



              (二)建立现代语意体系:传统儒学中有些常用的语言与概念已不适用于今日社会,极需调整与重建。例如三纲五常在理学中有异常丰富的意义,如今三纲已完全失去意义,五常的含义也须调整。仁、义、礼、智、信五个字大概只有信字能完全引用于今日社会。仁义二字是传统儒学的核心概念,但在今日社会,很难为仁义二字的意义找到明确与恰当的定位,传统意义上的仁义二字与现代语境格格不入。但仁义二字不能抛弃,只能调整。“仁”字宜定义为对社会的人文关怀与对人类的终极关怀。“义”字原义为宜,即为所当为,指行为而言,行为合于道德与法律就是义。“礼”字指社会规范,不一定列入法律,包括道德与风俗习惯,是法律的补充。义与礼都是指行为,但礼指具体的规范,义指难以具体化规范的言行,涉及价值观判断。义较接近道德,礼较接近法。就这样,仁指存心,义、礼、法指行为,内仁外义,内仁外礼,内仁外法,义与礼不成文,作为法律的补充,但又作为法律的价值观指导,类似西方法学所说的自然法。“智”字应是人文知识与自然物理知识并重,一改过去偏重道德之知而忽略自然之知。孔子所说的“信”字与现代社会所说的“诚信”意义完全一致,信是法律的基础,也是商业社会的基石,孔子在两千五百年前就特别强调信字,实是超越时代的非凡见识。另外,大学之道中的“诚意”与“正心”两项也应修改,“心”与“意”两字意义含糊暧昧,有唯心主义之嫌,与现代语境格格不入,应将这两项改为“明德”与“知法”。以上仅就三纲五常举例,建立现代语意体系不是一朝一夕之功,须赖这一代知识分子共同努力。建立现代语意体系是建立现代儒学的基础,因为语言是思想的工具,正如尼采所说:「语言是形而上学的基本假设」,正确的语意基础是正确的学术思想的前提。两宋建立的理学,相对于先秦儒学而言是新儒学,新儒学是建立在新的语意基础上的,理学家提出心、性、理、气、体与用、知与行、性与情、道与器、无极与太极、人心与道心、天理与人欲、天命之性与气质之性、见闻之知与德性之知等概念形成新的语意体系,从而构建新的理学,与建立在仁、德、义、礼语意基础上的先秦儒学有别。语意学的挑战不但是对转型中的儒学的考验,也是中国文化在转型中对中国语言文字的考验。现代儒学应加入这些名词与概念:法、法学、法统、法治、守法、权利、义务、协议、合同、契约、信用、平等、自由、公民意识、市民意识、社区意识、人权、民权、个人权利、公权力、公信力、公共道德、公德心、公共秩序、公共利益、集体意志、多元化、包容、利益集团、协商、互利、权力制衡、监督、游戏规则、公平、社会正义等等,形成新的语意体系,与商业社会及城市文化接轨。建立现代儒学单靠继承传统、述而不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上改革与创新。



            四.建立现代工商儒学,法主德辅



                孔门后学所著礼记大学篇提出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大学之道,被奉为儒家的成人之学,庄子称之为内圣外王之学。这八个学习过程有先后顺序之分,而以道德一以贯之。格物,格的是人而不是物;致知,偏重人理忽视物理;诚道德之意,正道德之心,以道德修身,以道德治国、平天下。格、致、诚、正以及修身是内圣之学,齐家、治国、平天下是外王之学。大学得出这样的推论:「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平天下」。这个推论在秦汉以前是正确的,但在秦汉以后就有问题,问题出在「家齐而后国治」这个推论。大学一篇大概写于战国时期,周朝是宗法分封制,天子分封家族成员为诸侯国,各诸侯国又分封其家族成员为卿大夫,在这里,“天下”指周天子,“国”指诸侯国,“家”指卿大夫的采邑。当时的天下、国、家都是相同的结构 — 家族结构;治理天下、国、家的方式也是相同的 — 礼治;能治好家就能治好国,因为治理方式是相同的,因此得出「家齐而后国治」的推论。但秦汉统一天下后,家与国的意义已不复当初。秦行郡县制,汉实行郡县与封建并行制,以郡县为主。“国”的意义由诸侯国变为统一大帝国,周朝的“家”已不复存在,逐渐变为家族的含义。家族管理靠伦理道德,帝国管理靠法律,齐家之道与治国之道是两回事,此时的大学之道只能由修身推至齐家,卻不能由齐家推至治国,大学之道与内圣外王之学被拦腰切断。但儒家的伦理道德适合农业社会的家族结构,担负起社会管理的角色,由秦朝所建立的法制体系则扮演国家管理的角色,就这样,形成了秦汉以后外儒内法、儒法并治的政治格局。儒家的大学之道与内圣外王之学自秦汉以后实际上是自欺之谈,自欺了两千年,在今天这个小家庭社会结构与庞大复杂的国家机器的时代谈「家齐而后国治」更是欺人之谈。只有援法入儒才能重建大学之道与内圣外王之学。大学之道应改为“格物、致知、明德、知法、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应德法兼修,以伦理与守法持家,人人明德知法,家家遵纪守法,国家自然大治,天下自然太平,这样,「家齐而后国治」的推论又重新成立。孔子说:「我未见好仁者,恶不仁者。好仁者,无以尚之;恶不仁者,其为仁矣,不使不仁者加乎其身」,好仁是德,恶不仁是法。恶不仁亦是仁,德亦法,法亦德。以德与法两者将儒学一以贯之,才能建立真正的大学之道与真正的内圣外王之学。



                孔学是君子之学,是为当时的知识分子 — 士阶层设计的,不是为平民百姓设计的。春秋时代以前,受教育是贵族的特权,平民无从参与。孔子首开私人讲学之风,培养士阶层,关心天下事,参与政治。士阶层虽属平民,但士阶层的专长是为贵族服务的,介于平民与贵族之间,与农工商劳力阶层有别。孔子创立的修身、治国、平天下内圣外王之学不是一般劳力阶层所能修习,是君子之学,而非众人之学。修身是平民之学,治国平天下是贵族之学,内仁外礼的孔学兼具统治者与平民思想,为儒学日后成为官学埋下伏笔。春秋时期是礼治的时期,夹谷之会是典型的例子,孔子以礼折服齐景公而收回鲁国失地。礼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是基于道德的社会规范。孔学以仁与礼修身,亦以仁与礼治国、平天下,以内仁外礼贯穿修身、治国、平天下,是真正的由内圣而外王之学。君子自觉性高,以仁、礼修身,便能思想端正,行为得体,不须要法律规范,因此孔学重德不重法。到了战国时期,形势改观,只讲实力不讲礼。当时各国的当务之急是求生存,主张富国强兵的法家顺势而起。以孟子为代表的战国儒者仍然固守君子之学,没有与时代俱进。受业于荀子的韩非非常清楚儒家的问题,韩非反儒主要不是从义理上反儒,而是看不惯当时的儒者食古不化,顽冥不灵,只知高谈仁义道德,口颂三代圣王,而对实际政治问题避而不谈,救弊无方。以德治国而使国家强大并非不可能,但耗时费事,缓不济急,没等到强大就已经被强邻并吞了。就像秦孝公对商鞅说的,他不想用帝王之道,经过几十年、几百年才能强国,而要在位之年就能富国强兵。以道德教育人民,使人民都成为君子以达到治国目的是不切实际的想法,但以法治国,规范人民行为,则是事半功倍,简单易行。韩非:「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韩非很清楚的指出,儒家讲德治是治寡之道,法治才是治众之道,「国法不可失,而所治非一人也」。天底下讲道德,自觉守法纪的君子是少数,大多数人是小人,治国不能只治少数人,而是治多数人,小人是治理重点,而君子根本不必治理。商君书:「治大,国小;治小,国大」,用繁複而低效率的方法只能治小国,这就是德治;用简单而有效率的方法才能治大国,这就是法治。



                儒家的大学之道与内圣外王之学不是一般人都能学的,韩非指出,孔子一生从事教育,学成的只有七十二人,如果以仁义道德治国,只能治几十人,「微妙之言,上智之所难知也;今为众人法,而以上智之所难知,则民无从识之矣」,「察士然后能知之,不可以为令,夫民不尽察。贤者然后能行之,不可以为法,夫民不尽贤」。商君书:「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也」,「圣人为民作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愚智遍能知之」。仁义道德不是一般人能学能行的,不适于治国,而法律则是一般人能知能行,适于治国。韩非进一步指出,法律必须周详:「法省而民萌讼,明主之法必详事」。



                儒家讲德治必然也讲人治,因为德治必须身教;而法治也意味着以制度治国而不是以人治国。法治就是以法统治而不是以人统治之意。三百多年前的王夫之总结两千年帝王专制统治之误,得出充满启蒙精神的制度治国理念:「守典章以使百工各钦其职,则有天子而若无;有天子而若无,则无天子而若有」。儒家崇尚圣王明主,法家反对待贤而治。人治是基于人民对统治者人格的信任,法治是基于人民对国家管理体制的信任。国家体制可以世代相传,有利于长治久安;统治者的人格修养不能世代相传,不利于长治久安。商鞅人亡而政不息,树立了一个法治国家的典范。可惜后世奉行儒家的人治思想,虽有法律,却缺乏当年秦国法律至上的观念,人大于法,权大于法,皇帝敕令大于律法,长官意志大于国法。法律没有至上权威,就不可能是法治。德治与人治之下,政治清明与否繫于统治者一身,但自古昏君多,明主少,治少乱多,两三百年一次改朝换代,成了中国的历史宿命。两千多年的中国历史,伦理道德高于法律,无法确立制度治国。由于道德的脆弱性,昏君与贪官是历史的必然,每一个朝代经过一段时间必然累积民怨,一旦政治动荡,就成了道德沦丧、法纪败坏、贪官刁民的乱世,社会秩序还不如周边的少数民族。此时不是内部人民起义,就是周边少数民族乘虚而入。明清之际,身遭国难的王夫之沉痛指出:夷狄所以胜中国者,除了夷狄较尚武以外,就是「夷狄之法,严于中国,中国安能不为夷狄屈哉?」。这说明了十几万满族骑兵为何能征服并统治人口超过一亿的明朝军民,也说明了中国传统政治的脆弱性。韩非早就预料到这样的历史命运,提出「尚法而不尚贤」与「中人之治」,只要实行法治,不需要圣王与明君,中等资质的统治者也能治国安民。人民也不需要是有德君子,只要是平常人都能知法守法:「治也者,治常者也;道也者,道常者也」。没有规矩而能画好方圆,只有能工巧匠做得到;如果有规矩,一般工匠都能画好方圆。法律就是规矩,是最好用的治国工具,使统治者易于治国,被统治者易于安身立命,各得其所,这就是法家高于儒家的智慧。韩非进一步指出:「有功者必赏,赏者不德君,力之所致也。有罪者必诛,诛者不怨上,罪之所生也。民知诛赏之皆起于身也,故习功利于业,而不受赐于君」,人民知法习法,知道赏罚皆出于自身,能够主动管束自己,心中只有法律而忘了统治者,这是法治的最高境界,这就是商君书所说的「德生于刑」,与儒家的有德君子一样,人民能够自觉遵纪守法。证之今日世界,法治国家的国民智虑单纯,行为规范;非法治国家的国民人心狡诈,行为刁滑。德治与法治,最终是异曲而同工。首铸刑书的子产死前劝诫继任者大叔:「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故宽难。」,劝大叔治民宜猛不宜宽,但大叔没听子产的劝告,为政以宽,结果郑国多盗贼,大叔后悔不及,只好出兵消灭盗贼。孔子对此有所感悟:「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孔子由是知道,治国不能只讲道德感化,必须宽猛相济,刚柔并举,并推崇子产为「古之遗爱」。春秋时代还没有出现法治国家,如果孔子看到商鞅变法以后,敬业守法的秦国百姓与官吏,大概不会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实事求是的孔子一定会肯定以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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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应今日工商业社会的儒学必然是援法入儒,儒法合一的儒学,要点如下:



              (一)社会管理与国家管理的统一:今日社会结构已不同于过去,城市化打破了传统的家族结构,社会与国家合一,根植于家族结构的伦理道德已失去生存土壤,适合国家社会的管理方式只有法律。



              (二)由治寡之学转变为治众之学:传统的士阶层已不存在,作为君子之学的传统儒学必须重新定位。在全民政治的今天,已没有昔日社会中知识分子与市井百姓明显的分野,各行各业都有知识分子,社会管理所面对的不是少数人而是所有社会成员。儒法合一的儒学既能满足社会中少数高级知识分子的需要,也能符合所有社会成员的需要,这样的儒学才能成为社会主流思想。理学要求只有少数人做得到的高标准道德,是典型的治寡之学。治寡之学可以用于修身,却不可用于治国,治国必须用治众之学。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是一个社会的道德底线,越过此一底线就要受到惩罚,这才是治众之道。



              (三)援法入儒,儒法合一的现代儒学是什么样的儒学?可如下表述:



              1.    以儒修身,以法治国:以儒家的仁德修身,做到孔子说的君子,孟子说的大丈夫,荀子说的成人,保持传统儒者风范。但治国只讲法律,廉洁奉公,依法办事,有如庄子说的「至仁无亲」。在野,温文儒雅,知礼尚义;在位,雷厉风行,富国安邦。



              2.    修身是内儒外法,德主法辅;治国是内法外儒,法主德辅。



              3.    修身是由内圣而外王,由自身修养而自觉遵纪守法。治国是由外王而内圣,厉行法治,建立法治环境,使每个社会成员在法治薰陶下,积习成性,循规蹈矩,如王夫之所言:「性日生而日成」,「习成而性与成」。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培养国民道德风尚的最佳途径,比直接的道德说教更有效。孔子说:「性相近,习相远」,习就是指后天学习与环境的影响,君子与小人的区别不是天生的,“桔踰淮而为枳”是最好的说明,所以王夫之说:「君子不责性而责习」。由内圣而外王适合少数自觉性高的知识分子,但对广大人群来说,由外王而内圣更为有效。内圣与外王相互为用,相辅相成。



              4.    由孔子的内仁外礼,到荀子的礼法并称,到现代的内仁外法,仁为体,法为用,儒法合一。儒学与时俱进,顺应时代变化。



              伍、建立现代法治国家



              一.以法治国,富国强兵



                  中国有法制传统,但没有法治传统,这是受限于政治体制。儒家是政治保守主义者,不愿挑战既有的政治体制,目光侷限于“治道”而不在“政道”(明末的启蒙学者才打破这个侷限)。唐宋以来,历代律法日趋完备,但由于君权专制统治日趋强化,人大于法,权大于法,法治精神不彰。杜预解左传:法行则人从法,法败则法从人。孟德斯鸠:法律无法限制专制主义,只会成为专制主义的帮凶。刘邦入关,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李渊起兵入长安,效法刘邦,与民约法十二条,以安定人心。统治者都知道,能安定人心的只有法律,知道法律对治国的重要性,但也都像孟德斯鸠说的,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历代统治者都忍不住将国法置于一己权力之下,视法律为“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黄宗羲语),上行下效,各级官吏眼中权力第一,国法第二,上级意志高于国法。贪赃枉法,剥削百姓,立法良意全失。偶尔出一两个严格执法的官吏,便被百姓目为“青天”,但两千年中国吏治史是乌云笼罩,见不到几日“青天”。儒家对此提出的对策是以道德修养感化统治阶层,提出德治与仁政主张。汉武帝尊儒以及隋唐以后的科举取士,使儒家得到施展主张的机会,两千年的伟大实验,结果是:饱读圣贤书的君主照样滥用权力,饱读圣贤书的官僚照样贪赃枉法。在权力与欲望面前,道德说教是那么苍白无力。宋明理学家试图加强说教力度,把道德提高到“天理”的高度,结果产生极端的负面效果,满口仁义道德,实际上却是贪赃枉法的官吏典型就是「存天理,去人欲」说教下的产物,理学家侈言天道而忘了人道,道德说教与现实世界无法弥合的鸿沟造成人格分裂,比小人更可鄙的伪君子是道德蒙昧主义的副产品。当道德至上主义走向极端时,就变成了违背人性、弃绝人情的社会枷锁。或以仁义道德责人甚于以刑名责人,人无以堪;或刻求清高,常人难为,逼出伪君子,如戴震所言:「此理欲之辨,适以穷天下之人尽转移为欺伪之人,为祸何可胜言也哉!」。当年秦国的法治思想,被拘于门户之见的后儒遗忘了。法治的智慧,偶尔在一、二个儒者脑中灵光一现,如王安石与张居正,但都如夜空流星,在历史星空中一闪而逝。两千年的历史已经证明儒家道德说教的失败,要改变中国历史的命运,只能改弦更张。只有法治,而且是现代法治,能使政治清明。试看今日世界,政治清明的必是法治先进国家,政治腐败的必是法治不彰的国家。只有法治能治理腐败。权力与欲望是人之常情,义不胜利也是人之常情,企图以道德改变人情是不切实际的。韩非:「凡治天下,必因人情」,法家洞悉人性,看透人情,知道只有法律的强制力量才能引导人情。



                  现代法治体制规范社会全体成员的行为,包括人民与政府,无一例外,一律平等。法律对人民来说是负面列表,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违法事项以外,人民可以自由自在的行动,亦即“法无明文不为罪”。法律对政府来说是正面列表,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事项,政府才能做。法律赋予人民的自由度很大,赋予政府的自由度却很小,就是为了限制政府的权力,防止权力机构滥用公权力。有西方学者作一个比喻:宪法是人民颁给政府的一张营业执照,只有营业执照上规定的营业项目,政府才能做,如果政府违规经营,人民有权撤销政府的营业执照,更换政府。



                  腐败使政治运作造成浪费,政府行政效率低下,也使商业运行成本高涨,效率低下,是国家建设的最大障碍。邓小平说「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这句话不够深入。我国的科研单位有很多科研成果,但因体制问题,与市场脱节,无法转化为生产力;而西方有合理的科研体制,由市场指导科研,生产力高。制度优先于科技,制度优先于一切。法治体制保障政府运作与商业运行效率,避免腐败,避免浪费,降低国家建设成本。制度是第一生产力,知识是第二生产力,劳力是第三生产力。法治体制是最佳制度,因此,法治是最高生产力,建立法治体制是国家建设的第一要务。政治制度决定一个国家的盛衰强弱。改革开放以来,最关键的改革是体制改革,体制改革最终必然以法治体制为依归。现代法治政治隐含民主政治,法律是人民制定的,是人民的集体意志。在历史上,法治产生于民主之前。在现代政治发展史上,法治与民主是一母同胞兄弟,但法治是长子,优先于民主,民主只能在法治体制的基础上建立,否则可能形成乱民政治。当今世界,发展中国家不顾自身的法制基础与社会基础,贸然引入西方式民主,反而导致动乱不安的例子比比皆是。民主是国家建设的必然方向,但不是最优先顺序,法治是第一优先。



                  中国的法制建设应与国家建设配合,循序渐进。在国家建设初期,积蓄国力为优先目标,国家建设优先于社会正义,应走类似西方实证主义分析法学与经济分析法学的路子,法律与道德分开,以法论法,以国家利益与社会整体福祉为依归。应建立庞大且高素质的立法、司法、执法队伍,以为法制建设所需。对执法部门来说,严格执法是唯一的天职,没有价值判断的权力,亦即“恶法亦法”,立良法是立法部门的职责。立法部门的任务是反应国家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将政治规范、经济规范、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条文,使法律与时俱进。司法部门是死板的法律文字与现实生活的连接点,司法人员必须是精通法学与法律条文,而且通晓人情世故的精英份子,司法队伍的素质水平关系到法律的权威。等到国家发展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时,应逐渐转变方向,社会公平与社会正义逐渐凸显,人民高于国家,维护个人权利是法治的终极目标。简而言之,法制建设的初级阶段走纯粹法家的路,到了成熟阶段,逐渐走儒法结合的路,将儒家追求“善”的社会价值观融入法律中。中国的法制建设虽然学习西方先进的经验,但不必也不可能照抄西方,在实践中自然会显出中国特色,例如基于“和为贵”的传统价值观,在司法实践中可加强调解功能而减少审判功能,加强调解庭的工作量而减少合议庭的工作量,降低司法成本;刑法中将“同居相隐”原则、“不孝”等传统伦理列入量刑考虑条款,使法律具有人情味。中国法制有判例法的传统,例常优先于律。在法制建设初期应走制定法的路子,等到成熟阶段,制定法与判例法可并用,以增加法律的社会适应力。



                  传统法家除了讲法治,还讲富国强兵,李悝的尽地力之教及商鞅的耕战政策都是以富国强兵为目标。在治国思想上,儒家务虚,法家务实,法家的经济思想与军事思想是儒家所缺乏的,而经济与军事是立国的两大支柱,有如人的双腿。以往的重儒轻法使得华夏民族阴柔有余,勇力不足,先被蒙古族所欺,再被满族所欺,终被西洋与东洋所欺,国破人亡,祖宗文物不保。痛定思痛,记取历史教训,儒法结合就是要从孟子的尊王贱霸转向荀子的王霸并用,仁义与武力并重。治国之道在于刚柔相生、宽猛并济,文治与武功不可偏废。左传宣公四年:「仁而不武,无能达也」,今日国际政治全凭实力说话,强大的西方国家说话就是真理。中国现在需要讲的是霸道而不是王道,先霸而后能王。武力不如人,自保都有问题,如何能行王道,以德服人,主持正义?现代儒学的治国对策是霸而后王,先法后儒。



              二.建立法治和谐社会  



                  和谐的概念来自孔子说的「和而不同」,“和”与“不同”是对等的,是相因相生的。有“不同”才有所谓“和”,没有“不同”也就无所谓“和”。晏婴曾向齐景公解释“和”与“同”之别:五味和成羹,五音和成乐,这是“和”;单一味不能成羹,单一音不能成乐,这是“同”。同质性与单一性不是“和”而是“同”,多样性并存才是“和”,不同而和的和才是真正意义的“和”。易传:“一阴一阳之谓道”,有阴阳的异质性并存才能有生生之道,同质性与单一性不能相生,异质性与多样并存才能生生不息。同质性与单一性是静态与死寂,异质性与多样并存是动态与生机。有分才有合,有异才有和,有对立才有统一,有合、和、统一才有道。没有春秋战国的多样并存,就没有诸子争鸣;没有道家与佛教的挑战,就不会有理学的产生;没有西方文化的挑战,也就不需要呼唤现代儒学。闭关锁国是“同”,没有引进“不同”就没有改革开放。在学术上,唐以后儒、道、释三家并行不悖的局面体现了和而不同的精神;但在政治上,统治者一直致力于思想管制,从秦始皇的焚书坑儒,汉武帝以后的以儒取士,到清朝的文字狱,有如韩非所言:「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其次禁其事」。孔子在百家齐鸣的春秋时代提出和而不同,但在秦汉一统天下后,思想与政治挂钩,中国社会就成了“同”的社会而不是“和”的社会,单一的价值观限制了社会创造力与民族智慧的发展,春秋战国时代的文化创造力一去不复返。春秋战国时代是思想自由的时代,秦汉以后,思想自由就成了大一统政治的对立面。只有现代法治能解开这个两千年的历史死结。哈耶克:「法律、自由、财产是不可分割的三位一体」;孟德斯鸠:「只有在法治国家才有真正的自由」,「对公民的自由而言,法治比民主更重要」;卢梭:「根本不存在没有法律的自由」;洛克:「法律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护自由」;现代法治只规范行为不规范思想,法治下的自由包括适度的行为自由与完全的思想自由。只有现代法治能解开两千年的思想禁锢,只有现代法治能理顺人民与执政者的关系,只有现代法治能使公民与政府各安其位、各守其份、相辅相成。只有现代法治才会有思想自由与学术自由,只有现代法治能使中国人重新找回春秋战国的黄金年代,只有现代法治能使个人价值得到实现与国家力量得到释放,只有现代法治能解放中华民族的创造力,只有现代法治能使十三亿人的能量得到真正展现。只有法治才会有自由,有自由才会有不同,有不同才会有和。有自由与不同才会有竞争,有竞争才会有进步,一个日新又新、与时俱进的社会才能构建和谐。和谐社会必为法治社会,只有法治才能建立和谐社会。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和谐社会必为君子社会。孔子「和而不同」的理想可在现代法治下得到落实,孔子的君子之学可经由现代法治得到实现。在法治政体下,人民与政府都是依法行事,人民对于政府的行为是可以预料的,可预料意味着可信任,人民与政府之间的信任关系是政治稳定的前提,政治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政通而后人和,法治政体是和谐社会的基石。



              现代儒学是援法入儒,德法合一的新儒学,现代儒学的治国方略是王霸并用,德法并治。工商业社会必为法治社会,但天下没有绝对的法治,因为法律条文不可能涵盖人们所有的社会活动,在“法律沈默”的情况下,必然由道德与风俗习惯填补空缺。因此,法治的真正意义是法主德辅的意思,儒家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并不会遗失,只是退居其次。法主德辅的治国观可以北宋大儒王安石的“三不欺”作为最佳描述:「君任德,则下不忍欺;君任察,则下不能欺;君任刑,则下不敢欺」,德、察、刑三者并用,缺一不可:「任德则有不可化者,任察则有不可周者,任刑则有不可服者」。“任德”是儒家的德治,国家必须造福于民,重视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企业必须善待员工,重视人力培训与员工生涯规划。“任察”是法家的“术”,国家必须制定严密法规,防止权力机构滥用权力,在各个领域建立明确的游戏规则,建立全国性的商业信息网络,以管理企业与个人的信用;企业须建立内部稽核制度与电脑化管理,减少浪费,提高效率。“任刑”是法家的法,在法制建设初期,宜採重刑主义,建立法律威信,到了成熟期,再酌情减轻刑罚;企业管理走向制度化,才是可持续发展策略。王安石的“三不欺”就是七分法治、三分德治,法主德辅的治国方针,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治国之道,也是现代儒学的治国平天下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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