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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论孔子的法律思想  
     论孔子的法律思想  

    孔子没有给后人留下专门阐述法律思想的宏篇巨著,也没有如西方的思想家们那样用形式逻辑构造他的法律思想体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孔子没有法律思想。在记述孔子言行的史料中,我们可以看到,孔子对犯罪原因及其根本对策作了论述,在论述了“德、礼、政、刑”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了综合的犯罪总对策,以及阐释了法律与政治的理想即社会国家的终极目的。由于上面这些论述和思想都是散在着的,所以笔者就试图以学术界公认的研究孔子思想的资料中最为信实的《论语》为主要依据,归纳整理出孔子的法律思想,并对其进行基本的评价,探讨其伟大的历史意义。  

    一、孔子的法律思想  

    <一>犯罪原因论。  

    1、孔子从社会经济的角度揭示了产生犯罪的经济原因。  

    《论语.先进》上记载:把持鲁国国政的大贵族季康子,残酷地剥削人民。他已经是鲁国的首富了,可是仍然要拼命地聚敛。对此,孔子十分反感。冉求是孔子最好的学生之一,又有首屈一指的政治才干,并在季康子那里做官。当冉求为季氏“聚敛而附益之”时,孔子愤慨至极,他竟骂冉求不是他的学生,并发动其他的学生大张旗鼓地去攻击冉求。原文是“季氏富于周公,而求也为之聚敛而附益之。子曰::非吾徒也。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论语.先进》,下引《论语》只注篇名)  

    正是由于统治者的残酷剥削,鲁国“盗贼“蜂起,季康子虽然十分头痛,但他搞不清原因在什么地方,于是去问孔子。孔子告诉他:“假如不是您聚敛的贪欲太大,就是奖励人们去偷盗,他们也不会干。”原文是“季康子患盗,问于孔子。孔子对曰:“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颜渊〉〉)孔子在这里点明了人们之所以要为盗犯罪,乃是由于季康子这样的统治者贪得无厌、聚敛无度的结果。在此,孔子十分深刻地揭示了残酷剥削是产生犯罪的经济原因。  

    2、孔子从社会政治的角度揭示了犯罪日益增长的政冶原因。  

    根据中国古代法制史专家的研究,我们知道,周礼孕含了周王朝基本的法律形式。在战国之前,周礼是包罗万象的社会规范、制度,那时法律并未从其中分离出来而独立。正是由于周礼包括了周代的道德规范和礼仪等全部的行为规范,因而它就不都是法律规范。但是,周礼中有关周王朝的宗法等级世袭制度的内容,以及那些周人世代沿袭下来的习惯由文王、武王尤其是周公制礼作乐的过程中被周王朝认可了的,由周王朝强制力保证的,则确是法律规范。因此,在周王朝违反了礼,轻者属于背离道德的行为,重者就是违法的行为,甚至是对国家根本的法律制度——宗法等级世袭制度的破坏。  

    身为鲁国大夫的季康子,凭借手中执掌国政的大权,经常随意地违背礼制(包括法律,以下凡讲礼制均包含法律)。《论语.八佾》便记述了他去“祭泰山”以及干了“八佾舞于庭”的事。本来祭祀泰山只有天子和鲁侯才可以,他竟然也去那样做了;本来用八佾的规模舞蹈奏乐也只有天子才行,但是他也那样做了。在鲁国,季康子作为执政的首席大夫带头违反礼制,其他的人自然也都不会把周礼放在眼里。这样,整个社会竟相效尤便不足为怪了。继而,上行下效的结果必然导致礼制的废驰以及犯罪的日趋严重。  

    面对日益严重的犯罪,季康子主张用杀戮的办法去镇压,以为这样便会遏止犯罪的发展。季康子带着这个想法去问孔子,孔子一针见血地对他说:“子欲善而民善矣”。(〈〈颜渊〉〉)意思是您要是做得好,老百姓也就会跟着做好的。在另外一个场合,当季氏问孔子什么是政治时,孔子针对他的所作所为告诉他:政字的意思就是端正,您带头端正自己,谁敢不端正呢?原文是:“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颜渊〉〉)联系季康子的所作所为,十分明显:孔子之所以这样说季氏,其原因乃是孔子认为犯罪日趋严重的责任并不在于老百姓,相反倒是如季氏这样的统治者,不能遵守礼制,甚至率先践踏礼制的结果。在此,孔子一针见血地揭示了统冶者自身恶性膨胀、肆意践踏当时的法律周礼,是犯罪日益增长的政治原因。  
     
     
     
     作者: 端木立夫  2006-3-1 21:47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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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论孔子的法律思想  
     
    3、孔子从社会心理的角度揭示了犯罪发生的心理原因。  

    孔子曾经说过:“性相近也,习相远也。” (〈〈阳货〉〉)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人的天性相差无几,只是后天的习染使人们各不相同。在此,孔子提出了“性”和“习”两个相对的概念,区别了人的天性和习性的不同;提出了人的天性是近似的,而人的习性则是相异乃至对立的。肯定人的天性相近,说明并无好坏善恶之分,这就否定了犯罪是由天性所决定的观点;认为人的习性相异乃至对立,说明习染使人好坏各异,即习染于善则善,习染于恶则恶,这就肯定了犯罪是由后天的习染所决定的观点。在此,孔子非常精明地揭示了习染不良是犯罪发生的社会心理原因。  

    <二>犯罪的根本对策论。  

    1、针对犯罪产生的经济原因,孔子提出了使老百姓富起来的政策即以“德”即德政或德治(注意其中并不包括道德)作为犯罪根本的对策之一。  

    〈〈论语.子路〉〉上记载,孔子到了卫国,看到那里的人很多,于是大发感慨说:“好稠密的人口!”此时冉求正为孔子驾车,于是就问老师说:“人口多起来了,又该怎么办呢?”孔子回答:“使他们富起来。”原文是“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求曰:“既庶矣,又何加焉?”子曰“富之。”在另外一个场合季氏让冉求去问孔子有关田赋的问题,孔子提出:“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左传.哀公十一年〉〉)这其实就是孔子一贯强调的德政,是孔子所主张的“道之以德”的具体内容。它是孔子在批判并针对季康子聚敛无度的情况提出的。孔子提出“富之”和“敛从其薄”的目的是:老百姓富了,生活安定有了保证,能够安居乐业了,铤而走险做盗贼的人自然就少了而且必然是越来越少。  

    2、针对犯罪日益增长的政治原因,孔子认为统治者必须带头遵从法制在当时即礼制,简言之即把礼治的第一个方面,作为犯罪的根本对策之二。  

    孔子认为统治者必须带头遵从法制即当时的礼制,用礼来端正自己的行为,只有如此才能规范整个社会。孔子说过:“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 (〈〈颜渊〉〉)这句话的意思是统治者的所作所为就象风,老百姓的所作所为就象草,风向哪边吹,草向哪边倒。在孔子看来统治者能够在遵守法制即礼制方面,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必然如同风吹草一样,没有哪个老百姓不跟着去遵守法制即礼制。但是这是其一,其二则是反之亦然。因此,孔子对季康子说过:“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颜渊〉〉)孔子唯恐他的这个思想没有表述周延或者执政者根本不加重视,于是他又多次加以阐述和强调,他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还说过:“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均见《子路》)  

    3、针对犯罪发生的社会心理原因,孔子主张对富了的老百姓要兴“礼乐”即进行“礼乐教化”,把礼治的第二个方面,作为犯罪的根本对策之三。  

    当冉求问他老百姓富起来了,该怎么办时,孔子明确地提出要教化他们。原话是:“(冉求)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子路〉〉)用什么去教化富了的老百姓呢?孔子说过:“夫民,教之以道,齐之以礼,则民有格心。” (〈〈礼记.淄衣〉〉)大意思是说:对于人民,用道德来教化他们,拿礼法去规范他们,民心就会归服。既然民心能够向善,犯罪也就会得到预防或减少。  

    <三>“德、礼、政、刑”,犯罪的总对策论。  

    孔子以德政(即德治)、礼治作为消弥解决犯罪的根本对策,进一步以“德、礼、政、刑”作为犯罪的总对策论。敢请详而言之:  

    1、“德刑并用”。  

    我们知道,在人类社会里,犯罪和刑罚是两个孪生的社会现象。离开刑罚便不能制止犯罪的事实,任何政治家和思想家都不否认,孔子也毫不例外。对于“德”和“刑”,孔子把它们作为政治和法律,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两个不可或缺的手段,前者治本,后者治标。为此,他提出了“宽猛相济”的主张。他说:“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年》)何谓“宽“和“猛”,孔子引用了《诗经.民劳》来解释“宽“和“猛”。所谓“施之以宽”,就是“民亦劳止,汔可小康,惠此中国,以绥四方”。意思是人民劳苦够了,要求得到一些安定康乐,把恩惠施于国人,用以安定四方。这很明显是指“德”的稳定社会以及安居乐业的作用,即对百姓、国人即四方之民要“小康、惠、绥”。所谓“纠之以猛”,就是“毋纵诡随,以谨无良,式遏寇虐,憯不畏明”。意思是不要纵容那居心叵测的人,由此警告那些坏人,坚决以刑罚遏止抢夺暴虐,不惧其高强”。这明显是指“刑”的惩罚作用,即对坏人要刑罚严惩、决不姑息。由此可见,孔子认为政治家应当把“德”的稳定、“小康、惠、绥”和“刑”的惩罚遏止同时并用、相济而用、相反相成,进而达到“政是以和”即德泽臣民、刑罚寇虐的目的。  
     
     
     
     作者: 端木立夫  2006-3-1 21:47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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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论孔子的法律思想  
     
    2、“先礼后刑”。  

    对于“礼”和“刑”的关系,孔子曾经说过:“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子路》))前半句是说兴礼乐才能刑罚中,表述的是“先礼后刑”的思想;后半句是刑罚必须适当,得有一个限度,否则老百姓就会不知所措,强调的是适用刑罚应当“中罚”的思想。总起来是说“先礼乐后刑罚”,即简言之“先礼后刑”才能够“中罚”。  

    我们说“先礼后刑”是孔子的思想,还可以从孔子反对“不教而杀”得到证明。孔子说过:“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 (〈〈尧曰〉〉)  

    3、“德礼为主,政刑为辅”。  

    “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这句话还有更深一层的意思,即“礼乐”是刑罚之基础的含义。孔子另外有一段话可以和它相互发明,就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这里更进一步,证明孔子决不是只要“德、礼”,不要 “政、刑”,而是因为“政、刑”的结果只是使臣民暂时地免于犯罪和刑戮,却不能使臣民有廉耻和诚服;而“德、礼”则不但能使臣民有廉耻,而且还能使之循规蹈矩,安居乐业、心悦诚服。所以,总而言之,孔子在这里明显是德、礼”是“政、刑”能够中、和的基础和前提,而尊“德、礼”、卑“政、刑”,“主张“德礼为主、政刑为辅”。  

    以上可以得出结论:除抑消弥犯罪,孔子主张“德刑并用”,倡导“先礼后刑”,把“政刑”做“德礼”之标、“德礼”为“政刑”之本,尊“德、礼”、卑“政、刑”,力行“德礼为主、政刑为辅”,乃至最终把“德、礼、政、刑”综合统一,归为一点,作为除抑消弥犯罪的不可或缺、主辅分明、标本合一的总对策。  

    <四> “胜残去杀” 、“无讼” ,“均贫、和寡、安倾、来安”两者合一就是“天下有道”的法律与政治理想即社会国家的终极目的。  

    孔子把“无讼”和“胜残去杀”作为“德、礼、政、刑”的最高鹄的。他说过:“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子路》)意思是政治家能善治国家连续一百年,也就可以制胜残暴、去除刑杀了。他还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颜渊〉〉)意思是审理诉讼,我和别人都差不多,一定要使天下无案可断、无官司可打才好。在这里孔子提出了“胜残去杀”和“无讼”的法律政治理想即社会国家的终极目的。  

    问题是如何“胜残去杀”,如何“使无讼”?孔子提出了以上“德刑并用”、“先礼后刑”和“德礼为主、政刑为辅”等犯罪总对策论的法律思想。孔子把“德、礼、政、刑”这些手段综合统一起来,归结到一点,是想用它们移风易俗,安居乐业,消除犯罪,最终使整个社会和国家实现“胜残去杀”和“无讼”。  

    “胜残去杀”和“无讼”是孔子从反面论述他的法律政治理想即社会国家的终极目的。从正面阐释,孔子则提出了“均贫、和寡、安倾、来安”的主张,拿前面孔子引用《诗经.民劳》的话就是“小康、惠、绥”。孔子曾说过:“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夫如是,故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既来之,则安之”。(《季氏》)以上两者相反相成、合而为一,则应该就是孔子推崇备至的“天下有道”。  


    二、孔子法律思想的历史地位  

    孔子的法律思想已如前述。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孔子是一个具有伟大历史地位的开创性人物,广而言之他是真正的人文鼻祖,对后世中华民族,在包括法律乃至整个人文思想的发生发展的承前启后上,都有极大的影响。  

    <一>孔子揭示了统治者的贪得无厌、聚敛无度是产生犯罪的社会经济根源,对此孔子不只是深刻批判、强烈愤慨,更进一步他提出了富民的主张,即实行“因民利而利之”惠民的德政,即实现“小康、惠、绥”,这是孔子的首创。孔子的这一思想被后来的孟子和荀子作了发挥,在孟子那里成为“仁政”学说;在荀子那里则成为“庶人安政,君子安位”之道。  
     
     
     
     作者: 端木立夫  2006-3-1 21:47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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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论孔子的法律思想  
     
    在整个封建社会中,许多为民请命冒死直谏的人都是以孔子的这个思想为理论武器的。因此,我们说孔子的思想,对发展生产、安定社会,使老百姓能够安居乐业乃至中华民族两千多年世世代代的繁衍生息都极有作用,这一点正是他伟大的人民性和进步性。今天时代虽然不同了,但孔子的上述思想依然具有伟大意义,他让我们明白现今极为严重的两极分化,既是不道德的,也是十分危险的,因而建设和谐的小康社会的意义至为紧要。  

    另一方面我们知道孔子反对聚敛无度,反对过度剥削、反对暴虐统治、压迫,但是他并未彻底否定剥削和压迫的制度,有人据此指责乃至否定孔子思想。其实,如果客观地说这应该是小康社会的局限,小康社会一天不退出历史舞台,再伟大的思想家也要在小康社会的前提下现实地解决好社会问题,因此不应因历史的局限而指责乃至否定孔子的思想。  

    进而我们更应看到,孔子在《礼记.礼运》中,最先提出了天下大同的思想,这不正是孔子登高望远、独树一帜的伟大之处吗?再进一步,现实是我们这些后人,今天都还不能消灭剥削,使社会公平安定,依然在补小康之课,那么我们还有什么理由去空唱高调,苛责二千五百年前的孔子呢?难道真是我们比孔子更加高尚、伟大、切实和睿智吗?  

    孔子针对产生犯罪的经济根源所提出的对策即富民、惠民的德政、德治思想,在他生活的春秋时代,没落的奴隶主贵族是无力实行的,新兴的封建势力为了“争民”的需要,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去实施它,但是一旦他们取得了统治地位,所谓“富民”便很快成为一种说教。  

    在以后的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上,只有少数如汉、唐初期的统治者在一定程度上实施了这种主张,而大多数统治者都把它变成了说教。这是因为贪得无厌、聚敛无度不能不是剥削阶级的本质。但是既便如此,孔子从正面告诫一切统治者,什么是长治久安、社会稳定的基本条件,这使他们既使不愿意实行德政但也不得不有所顾忌。因为统治者总是面临必须作出选择的问题:是肆意枉为做短命王朝,还是遵从孔子的教诲以求世世代代天命永驻?!  

    <二>孔子揭示了统治者带头违反礼制,是导致犯罪日益严重的社会政治根源。对此,孔子也一样地深刻批判、强烈愤慨,更进一步他还最先提出了统治者要率先垂范,用礼制来端正自己的主张。这无疑是看到了礼制遭到破坏的最重要的政治根源和解决之道。这一思想被后来封建的法律家们加以发挥,成为历代封建法律中规定严惩官吏犯罪,整顿吏治的理论根据。孔子的上述思想对于我们今天认知政治乱象、整顿纲纪、维护法制、制止犯罪,都依然具有极其深刻的启发与教益。  

    我们知道孔子竭力维护周礼,但是周王朝宗法等级世袭制已经渐渐走向崩溃,没落的奴隶主贵族越来越无力去维持周礼,而新兴的封建势力又要把它彻底否定。周礼包括了周朝的法律规范,因此孔子强调周礼,如果是强调法律规范对周王朝的正常运转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则是没有错的;但是从周礼的内容上说,因为社会时代的发展使其日趋陈旧,以及时代的发展使法律亟待从周礼中分离而独立,这些就都越来越需要变革,由此孔子维护周礼就带有一定的保守性。然而综观春秋时代,开明的政治家、思想家如管仲以及后来与孔子差不多同时期的子产、晏婴等人,在对周礼内容的态度上与孔子并无多大的差别,表明这在当时是时代发展的局限,不应责备孔子一人。只是其中子产“铸刑鼎”的举动,被称作中国法制史上法律从周礼分化出来而走向独立的一件大事。  

    <三>孔子揭示了一个人其后天的“习”而非先天的“性”,是决定犯罪发生的社会心理原因,因此他主张对富了的老百姓要兴“礼乐”即进行“礼乐教化”,这一思想有着极为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一、“性”和“习”的概念是孔子首先提出来的。第二、孔子区别了二者的不同,他正确地指出了人的天性是相近的,意味着并无好坏、善恶之分;人的习性是相异乃至对立的,意味着习于善则善,习于不良则恶;从而揭示出犯罪不是先天决定的,而是后天习染不良的结果。第三、由此,我们就可以明白孔子为什么特别重视教育的作用?为什么他本人一生“学而不厌、诲人不倦”?习染可以变革人心、教化可以预防和减少犯罪,这正是孔子所深信不疑的!第四、从孔子有关“性”、“习”的观点,导出了“夫民,教之以道,齐之以礼,则民有格心” (〈〈礼记.淄衣〉〉)的准确而深刻的结论。这一思想对于我们今天,其教益和启发也是深刻的,而且仍然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作者: 端木立夫  2006-3-1 21:47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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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论孔子的法律思想  
     
    “性”和“习”的概念自孔子提出以后,“性”的善恶、“性”和“习”的关系,远在百家争鸣的战国时代就被孟子、告子、荀子等许多思想家所激烈地争论着。这场争论一直延续下来,成为中国古代思想史上时间最长而且是意义深远的争论之一。  

    <四>孔子法律思想中“德刑并用”、“先礼后刑”、“德礼为主、政刑为辅”的犯罪总对策论,一方面深刻地揭示了刑罚的强制并不万能,正确地论述了“礼治”与刑罚的关系,以及“德政(德治)”与刑罚的关系等等。其中,孔子把强调“德、礼”作为自己法律思想的立论根据和鲜明特色,而他的“德、礼、政、刑”综合统一的犯罪总对策论,不能不是犯罪对策论之法律思想的集大成。  
    上述思想被后来历代的封建法律思想家们都奉为圭臬,被概括为“礼刑并用”、“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构成了中华法系的显著特点,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即便是在今天,孔子有关犯罪总对策论的法律思想,也给了我们极深的启发与教益。  

    <五>天下有道,包括了“胜残去杀” 、“无讼” 与“均贫、和寡、安倾、来安”相反相成的两个方面。在此,孔子正是从相反相成的两个方面对“天下有道”的法律与政治理想即社会国家的终极目的进行了阐释。孔子法律思想中把犯罪总对策论与法律与政治理想即社会国家的终极目的两者联系起来,意义非常的广大而深远。由此,孔子的法律与政治理想即社会国家的终极目的就成为孔子有关犯罪总对策论的立论拫据以及终极目的,这正是孔子法律思想的特色鲜明、匠心独具、意义深远、鲜有人及之处。  

    翻开今天我们的法律思想家们一本本宏篇巨著,有关犯罪原因论,犯罪根本的对策论、总对策论,以及犯罪对策论的价值取向即目的论,不是缺如就是相差甚远,不能不令人感到羞愧。  

    孔子法律思想是儒家法律思想的首创,儒家则是我国古代思想史上所产生的第一个学派。孔子身后,儒家法律思想一方面被其弟子们阐述发扬、世代相传,出现了孟子、荀子这样大的思想家;另一方面则受到墨家、道家和法家等学派的法律思想的激烈批判和否定,中国法律思想在百家争鸣中向前发展了一大步。但是,孔子开创的法律思想并未因此而停滞不前,到了汉朝由于统治者的提倡、董仲舒等人的发挥和改造,融合了其他学派、特别是法家的法律思想,终于形成了封建法律思想的主流,一直为封建统治服务了两千年。  

    在近现代的中国,孔子深刻的法律思想随着孔子的全部思想被一次又一次地否定和批判,早已被尘封埋没,以至于罕有能说能识者,更不用说对它进行正确评价。因此并非孔子思想包括法律思想没有意义,而是由于我们的浅薄无知,只能把国之瑰宝弃之如弊履一般。  

    孔子不仅是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思想家、先知,也是公认的世界上最伟大的几个思想家之一,按照出现的时间先后排序,我们看看佛教徒、基督徒、回教徒是如何分别对待自己的先知释迦牟尼、耶酥以及穆罕默德的,现代的中国人实在是应该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惭愧与羞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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