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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族的变迁与村治的转型——关于家族在我国乡村治理中的作用的一项宏观考察
      中国是一个家族传统浓厚的国家。在中国乡村研究的早期,国内外的人们对于历代王朝借助家庭伦理、家族制度及“三纲五常”的道德教化实行社会控制印象深刻,对中国乡村的家庭及家族在国家及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高度的关注。不少人由此得出传统中国是一个“家国一体”或“家国同构”的社会的结论。自20世纪80农村改革以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及家庭经济功能重新显现,一些地方的家族又重新聚结,活动日益频繁,社会和政治上的影响也日益扩大,家族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越来越多的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农村家族问题展开研究。然而,迄今为止,对于家族在现实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尤其是家族在社会政治中影响的程度和发展前景,有不少分歧。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家族和乡村治理的历史变迁的宏观考察,说明:我国的家族的组织、功能和作用一直处在变化之中,现在的家族本身已经从一种权利共同体转变为一种文化共同体。从短期来看,20世纪80年代以来家族在一些地方有复活之势,但是,从宏观历史角度来看,我国家族的功能和影响处在不可避免的消退之中。

      一、家族的典型形态及制度特征
      从功能主义的观点来看,任何组织都有相应的组织形式并承担相应的功能,组织的存在本身也是因为能够履行一定的社会功能。由此,一种组织的特征及其生存状况和发展前景可以从其组织形式及其功能和运行不同方面来考察。同样地,对于家族组织的特点及其盛衰变化也可能从家族组织自身的组织及运行状况来分析。所谓家族,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由家庭房派结成的亲缘集团或社会群体单位。按照林耀华先生的说法,在一个家族中,“家庭是最小的单位,家有家长,积若干家而成户,户有户长,积若干户而成支,支有支长,积若干支而成房,房有房长,积若干房而成族,族有族长。下上而推,有条不紊。”[①]同宗同族之人集为宗族。因而宗族乃家族的扩大,人们也因此常常用宗族代称家族。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宗族与宗法不同。“宗法制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父系家长制为内核,以大宗小宗为准则、按尊卑长幼关系制定的封建伦理体制。”“宗族制则指宗法制的具体运用和体现形式。”[②]宗族组织以族房长为中心,而宗法制度以大小宗为基础。族房长的产生以辈数年龄为标准,而大小宗皆以嫡长相继,父子相承,生来而身份定。宗族拜祖,不分代际,大小宗祭祀则有严格的等级规定,如大宗宗子祭始祖,其庙百世不迁;小宗宗子祭及父祖曾高四代,其庙五世则迁。且庶子不得祭。大宗因祀始祖,其嗣不可绝,故又有立后之制,而小宗无后则绝。[③]显然,宗法与宗族不尽相同但又有密切的联系。它们都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基础。宗法制度主要存于周代,随着分封制度的解体而解体,但是,宗法思想和传统确长期影响后世。

      家族作为一种血缘组织,它是依据一定的原则组织起来并开展活动的。从家族组织自身来说,它体现为族民个体及群体如家庭、房派与家族的关系。这种权力关系的划分和维持都有其相应组织形式、活动规则及一定的基础和条件。一般来说,典型的家族通常有如下基本组织表现和制度特征:

      其一是族谱:家族是依据一定的血缘关系确定的亲缘组织。族谱不仅是确定和联系族群的重要方式,也是确定族民亲疏辈份、权力义务及房派组织体系的重要方式。通过族谱,还可以宣扬本族名贤忠烈,一方面巩固和提高本族的社会地位,另一方面也增强家族的内大凝聚力,强化家族意识和家族团结。从而为家族组织的集体行动奠定基础,有助于家族延续和发展。

      其二是族祠:宗祠是家族的标志,是祭祖的圣地。典型的家族都会建立自己的宗祠,以祭祀自己的祖先。通过祭祀,活着的后代与去世的祖先得以连接起来,并加强家族成员的团结。族祠不仅是家族成员共同活动的场所,也是家风家法教育后代的场所,同时也是管理家族事务,执行家族家法的机构。

      其三是族规:任何组织的存在不可能没有一定的组织规范。家族的组织规范就体现为括成文和不成分的族训、家训、戒条、族范、宗规、族约等规定。族规规定家族成员的权力和义务、家族组织和活动方式,它不仅是族民行为的准则,也是宗族组织活动的规范。

      其四是族产:族产包括祭田、族田和义庄等等家族共同的资产。一定的族产是家族活动的经济基础。通过置族产,为家族组织的正常运转、兴办公益事业提供一定的财力支持,也可以通过族产来助学扶贫,增强族民的团结,从而实现“收族”(联系族众)和“睦族”(族民团结)的目的。

      最后,一个典型的宗族有其族长,它是家族的内外代表。族长是家族利益的代表,主管家族内外事务,调解仲裁族内矛盾,行使着家族的各项权力。

      正是族谱、族祠、族规、族产及族长的有机结合,维系着家族的存在和运转。它们构成一种完备的家族制度,使家族得以履行自己的功能,实现自身的目标。

      家族作为一种血缘社会群体和组织存在于国家社会之中,不可避免地与其它家族组织尤其是国家政权组织发生关系。家族组织的发育和发达状况不仅应从家族自身的族内关系来考察,还应从族际之间及家族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来考察。家族外部联系的方式及活动状况不仅反映家族组织在社会中的功能和作用,也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家族自身的发展状况及家族制度的特点。

      二、传统社会的家族制度变迁与乡村治理

      如果从家族自身组织和功能特点,尤其是家族的组织形式和组织基础、族内关系、族际关系及家族与国家的关系等不同方面来考察,我们可以看出,上述完备的家族和家族制度并不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一般认为,20世纪以前,我国的家族及家族制度的发展就经历了三次大的变革。[④]

      第一个时期,从西周至春秋初期,我国实行宗法制度。如周代,周王自称天子,天子是“天下宗主”,他把土地分封给各国诸侯。各国诸侯又将土地分封给许多同姓小国,或给同姓卿大夫,受封者亦称诸侯为宗主。王位由嫡长子继承,称为天下的大宗,是同姓贵族的最高家长,也是政治上的共主,掌握国家的军权和政权。天子的庶子有的分封为诸侯,对天子为小宗,在本国为大宗,其职位亦由嫡长子继承,他们以国名为氏。诸侯的庶子有的分封为卿大夫,对诸侯为小宗,在本家为大宗。分封制度以分封同姓为原则。宗主与宗子之间、大宗与小宗之间因封受关系而形成一种层层推演的权力和义务关系,并由此形成整个国家的权力体系。不难看出,周代的宗法体制也就是国家体制,王权表现为宗主权,由此形成宗族与国家合一的“宗法国家”。在这里,“家”与“国”事实上是不分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⑤]在宗法制度下,庶民被排除在宗法制度之外,他们连同土地被层层封受给不同的封建领主或诸侯贵族,土地也实行领主制度,个人和家庭并没有独立出来。不仅如此,如前所述,大小宗主之间也有严格的等级限制。这与后来以家庭为基础、祖先面前人人平等的家族显然不同。

      春秋战国时间,随着世卿世禄制度及分封制的废除,宗族制度也开始瓦解。在此过程中,个体家庭开始从宗族中独立出来。这一方面是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铁器的使用和技术的改进为个体家庭走向独立奠定了基础,更重要的是秦国商鞅变化的鼓励和推动。商鞅变法不仅正式确认了土地私有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而且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从而依靠国家的力量打破传统的世卿宗族,促进了家庭的独立。与此同时,到西汉还发展出一套家长制的家庭伦理和行为准则,如《孝经》和《礼记》。不过,虽然秦朝至西汉农民土地所有制长期占据统治地位,这时士庶等级的划分还不严格,但是,“有关这一时期宗法宗族制的记载很少,说不出具有什么时代特点。”[⑥]

      第二个时期,东汉后期历魏晋至南北朝时期,家族的典型形式是世族门阀大家族。这一时期,原有的小家庭和小家族逐渐被以世族门阀为典型形式的大家大族所代替。大家族的形成与土地兼并有直接的关联。到东汉时期,门阀地主已经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出现“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遍野,奴婢成群,徒附万计”的状况。东魏、北齐时,刘氏、张氏、宋氏、王氏、侯氏几个大宗族,“一宗近将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⑦]一时间,累世同居的大家族不仅成为人们推崇的对象,这些门阀世家也享有各种特权,官宦大臣都出自门阀世家,形成极强的门第观念。特别是当时虽有谱牒的编修,但仅仅是“官修”,只有具有一定的品级门第户即官宦户才能入谱牒。谱牒不过是当时各级贵族的宗族记录,是世族大族的特权。它也表明庶民社会的家族组织并没有完全形成。

      世族门阀在东汉开始形成,历西晋至南北朝发展到鼎峰。隋朝废除为世族垄断的九品中正制,实行科举考试,开科取士,从而剥夺了旧世族部分特权。加之隋末农民战争的冲击,世族权势开始衰落。但直到唐初,仍有延续,直到唐太宗、高宗和武周相继采行抑制政策,旧世族权势才进一步衰落。[⑧]

      第三个时期是从宋代开始,至明清时代,出现庶民的家族或家族的平民化和大众化。这一方面是随着科举制度进一步推行,选拔官吏基本通过科举,人们入仕不再受门第的制约,“孙以祖贵的现象不多见了。”在传统世族衰落的同时,由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庶民地主不断出现。与之相应的是庶民家族开始形成,出现私人修谱,创办族田义庄的现象。特别是由于传统宗法血缘观念也逐渐趋向淡薄,一些官僚士大夫期望重整宗法家族制度,以维护社会秩序。张载在《宗法》一文中就称,“自谱废弛,人不知来处,无百年之家,骨肉无统,虽至亲恩亦薄”。正因如此,张载提出应“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世系与立宗子法,宗法不立,则人不知所统系来处。”[⑨]从而鼓励了家族的发展,对庶民家族的限制也逐步松驰。特别是至明清,国家逐步废除了关于建祠及追祭世代的限制,庶民户得以置祠庙及追祭祖先。在此之前,“庶民祭于寝,士大夫祭于庙”,“庶人无庙,可立影堂”。[⑩]庶民祭祖只许三代。明嘉靖十九年(1536),礼部尚书夏言乃上疏建议改制,“乞诏天下臣民冬日得祭始祖”,“乞诏天下臣工建立家庙”,从而打破了庶民不准建宗祠、祭世代的限制。[11]庶民家族在社会上得到迅速发展。“明代中叶后,尤其是清代200多年间,修谱已遍及庶民之家。”与此同时,族田义庄也迅速扩大,族规家法也日益严密。从此,家族不再限于少数贵族官宦之家,而成为平民社会的基本组织制度。如果说传统的宗法大家族是一种等级家族制的话,自宋之后,则成为一种平民化和大众化的家族制度。自此以后,大众化的家族组织及族谱、族田、族规、族祠等等逐渐构成家族存在的基础和基本组织与活动制度。正因如此,有不少史家认为,从历史上看,我们在近代中国所见到的典型的家族制度主要形成于宋代。支持家族的一些基本制度如围绕在家庭制度周边的族产制度、以房派为核心的家族制度、以及大规模的宗族组织等的出现,大都可追溯到这个时期。[12]尽管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宋代以后的家族在组织及其运行方式上与此前的宗法家族有很大的不同。

      伴随着家族组织的变迁,家族与国家的关系及家族在国家和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及治理的方式也发生着变化。从历史上看,传统中国社会也是一个以农为主的农业社会。国家对社会的治理实际上也主要是对乡村社会的治理。按照马克思恩格思的观点,氏族、部落和部族及家庭制度等都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之上,随文明社会的产生和发展,家族制度也而趋于衰落,不再成为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由血缘关系形成和联结起来的旧的氏族公社已经很不够了,这多半是因为它们是以氏族成员被束缚在一定地区为前提的,而这种束缚早以不复存在。地区依然,但人们已经是流动的了。”而“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13]国家对社会的治理不再依赖氏族及家族等血缘组织,而地缘行政组织将成为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血缘家族制度衰落的看法的确发生不仅发生在西方社会之中,在私有经济的冲击下,大部分文明古国的家族制度未作有效的长期抵抗,便土崩瓦解了。然而,上述中国家族的变化表明,在中国社会中,家族和家族制度并没有在国家形成过程中消亡,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发展。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国家的形成,划土治民在很早就出现了。如据《周礼》所载,西周时便有“国”、“野”之别。国为国都地区,野是国都之外。国设六乡,野有六遂。即“王国百里为郊。乡在郊内,遂在郊外,六乡谓之郊,六遂谓之野。”[14]此后,秦置郡县,王朝的分区治理及行政系统更加完备。在乡村,历代都有相应的乡里制度。但是,国家对社会的分区治理也没有脱离家族及家族制度。家族血缘组织在国家社会的治理中,尤其是在乡村基层社会治中一直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有不少论者已经指出,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地方政权仅止于州县,秦汉以降至清末,乡村虽然有邻、里、保、甲甚至乡等设置,但它们并非国家行政区划,也没有行政组织,而仅仅是一种地域单位,邻、里、保、甲长皆为职役,而非官职。[15]乡村在相当程度上保持着“自治”状态。国家权力主要是依靠家族组织并以亦官亦民的乡绅为中介而行使的。费正清在讨论中国社会的结构时也曾指出,中国的家庭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是一个微型的邦国。从前,中国的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任的成分。每个农家既是经济单位,又是社会单位,村子里的中国人直到最近,主要还是按家族组织起来的,其次才组成同一地区的邻里社会。而村子通常由一群家庭和家族单位(各个世系)组成。[16]马克斯韦伯也把中国形容为“家族结构式的国家”。[17]在不少学者看来,在传统中国社会中,乡村及整个社会是基于家庭和家族网络而组织起来,国家是透过家族体系而运用权力进而实现对乡村社会的组织、控制和管理。

      费正清等人关于家族组织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的判断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大量的史料也证明,从历史上看,中国的家族虽然历经宗法大家族制度到宋明之后的平民化的家族制度不同时期。但是,在每个时期,国家对社会的治理在相当程度上都是依赖宗族和家族的,与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前所述,在宗法制条件下,宗族与国家事实上是合一的,周王的“家”与“国”事实上并没有分离。国家权力通过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族系统得以行使;东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世族门阀大家族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他们不仅享有特权,而且占有大量的土地,拥有大批的荫户、附徒和部曲,并有家族武装,事实上拥有所辖乡村社会的控制权。有论者就曾指出,“从东汉中叶以后,……世家大族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族大人多,在政治上进行角逐,首先‘武断于乡闾’,控制基层政权,左右乡里局势,进而干涉郡县吏治,称霸一方”,“世家大族式家族制度,经过从三国西晋近百年的发展,到东晋南朝时已成为十分典型的中国封建社会中期的家族制度。原来控制西晋政权和控制东吴政权的几姓十分显赫的世家大族联合起来把持着东晋南朝的各级政权,而众多的地方世族普遍存在于乡闾之间,横行乡里,鱼肉百姓。东晋南朝的社会,就像一幅由大小世家大族织成的网,几乎把所有的社会成员都网在其中,那种游离于家族组织之外的人是很少的。”[18]及至宋明之后,家族虽然出现平民化和大众化趋向,但是,家族与政权的关系依然是难分难解。事实上,王权对乡村的治理实际上也是依靠家族进行的。其实,从宋明时期家族的平民化及家族的复兴的原因之一也是为了通过“收宗族”、“明谱系”、“立宗子”以“管摄天下人心”。而家族的平民化大大扩大了族众的范围,使之深入庶民之家,进而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的组织和民众的控制。由此观之,虽然中国历史上家族有着不同的组织和表现形式,但是,社会的家族治理依然是一个基本的特征。

      不过,上述的变化表明,在不同的时期,家族与国家的关系及家族的治理方式不尽相同。如果说在春秋战国以前,家族治理表现为家国不分、周王的一族治理的话,那么东汉至南北朝时代则表现为少数豪门大族对社会的控制,而宋代以后则是大众化的家族对社会的组织与管理。从家族与国家的关系来看,周代的家国不分或族国一体表现为家族对社会的直接治理,而东汉后的世族门阀也是官宦之家,可以直接利用国家权力而行家族的控制。只是到宋代之后,家族的平民化出现了家族与政权在组织、人员上和权力上的分化。从此,家族与政权的关系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家族与政权组织或官宦不再是完全的重合或融合的关系,而是上下相互依赖的关系。从这一点上看,家族在政权中的影响和地位下降了,它不过是政权所利用的工具而已。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家族的平民化和大众化,更深入社会之中,家族对基层社会的调控能力却随之增强。

      三、20世纪家族的变迁与村治的变革

      20世纪是中国的国家和社会急剧变革的时期。家族组织及其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地位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20世纪上半叶,家族组织在乡村不同地区依然存在,有的甚至保护着相当完整的组织形态,族谱、族祠、族规、族产及族长等一应俱全。不少时候,国家仍依靠家族对社会进行治理。如1933—1934年林耀华先生对福建的义序的调查就发现,“当时的县衙门与乡村的关系,只征收赋税,其方法则假手于祠堂,所以官府从来是勉励祠堂的组织。”“宗族的族长和乡长,乃全族的领袖,两人同心合力,共掌族政。族长的任务稍为偏重祠堂祭祀与族内事宜,乡长职务则偏于官府往来,在外代表本乡。地保任务在于奔波,报告并庶务事宜,临时案件发生,由地保请命于族长或乡长。官府派差来乡,先见地保,由地保引见族长乡长。”“官府把纳粮税契事交给祠堂,祠堂按房支征缴纳官府,官府不自费力。”“官府与乡村的冲突,可说等于零。族人存有奸人,官府则惟祠堂是问,这可见全族族人的集体责任。官府任意擒人,祠堂亦有权申辩。”[19]这表明,时至20世纪30年代中期,家族组织在一些乡村地区依然有相当完备的组织,有较强的凝聚力,并主导着乡村基层社会的治理。官府依然依托家族来行使权力,并对实行进行控制。

      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从20世纪初开始,我国的家族组织就受到多方面的冲击而陷入解体之中,另一方面,家族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也发生了裂变。这些冲击部分是由于战争的劫难和农民的流动,更重要的是政治上封建君主制度的覆灭;经济上商品经济的发展及西方经济入侵造成乡村的破产和农民的分化和贫困化;在文化上新文化的传播,对个人权力的宣扬及对封建家族制度及其伦理进行批判,动摇了宗族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政治基础、法律基础和文化基础,传统的家族组织难以正常运作和存在下去。黄宗智根据对满铁所调查华北的33个村庄的分析就发现,20世纪初,中国华北东村陷入经济上和社会政治上的危机之中。有部分村庄为对付外来的压力,尤其是“国家政权的入侵以及赋税负担之加重”而维持原有的乡村权力组织。但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这样的村庄间或会采取武装斗争的方法来与国家政权对抗。”而另一些村庄“是村庄组织在内部半无产化与国家权力渗入的双重压力下瓦解崩溃。”“甚至连宗族组织,也因村庄的分化和半无产化而消失。”[20]

      在家族权威下降、组织松弛的同时,家族组织与官府联系也出现紧张甚至中断。这最突出地表现在传统的乡绅地位的动摇和乡绅本身的分化。在历史上,乡绅常常是乡村社会及所属家族的代表,也是乡村社会与国家联系的中介,他们在乡村社会的组织与管理及乡村家族与官府的联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20世纪初,乡绅的地位受到很大的冲击,农村的日益衰败使乡绅地位在总体上处于下降之中。科举制的废除割断了乡绅入仕的前途;西学的兴起动摇了乡绅的师统地位。在社会的急剧变迁中,部分乡绅顺势转变成新兴的商人、企业家和知识分子,不少乡绅则陷入堕落,由失落、愤世到玩世不恭、不负责任及利已主义泛滥。更有甚者则从传统的“社会精英”蜕变为土豪劣绅,横行乡里。如此等等,使乡保之职易落入“游手好闲或能说会道之人”以至土劣地痞之手。[21]这也大大降低了乡村组织的合法性、凝聚力和权威,也阻碍了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的正常勾通。

      家族组织在乡村社会治理中作用的衰退与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扩张有直接的关联。在历史上,国家主要是通过里甲制和保甲制来实现对乡村居民的控制,但其控制力十分有限,仅仅体现在征收钱粮和差役上,政府缺乏组织和干预乡村社会生活的能力。但是,20世纪初开始,“国家竭尽全力,企图加深并加强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22]为此,国家正式的权力机构逐渐从县下延至乡村。如在1929年之后,国民政府统一北方后对乡村重新进行分区编乡,使村庄(或村庄联合)成为最基层行政单位。从而打破了封闭的村落社会,也取代了家族血缘组织的部分功能,家族也随之丧失乡村组织与管理的合法地位。正如林耀华先生在义序所见到的,义序建乡之后,“乡公所内容,虽即祠堂会的实力,而外形则已更改。”[23]这一过程表明,国家力求以地域性的行政组织取代传统的血缘家族组织对社会的管理,从而削弱了家族的权力和地位。

      值得一提的是,20世纪初国家权力扩张的重要原因就是“为军事和民政而扩大财源”,这一方面是支付帝国主义列强的巨额赔款,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实行“新政”以重建国防及“革新图强”的现代化的需要。特别是在随后的军阀混战中,对财政的需求更加迫切,因此,“国家开始不断地向农村摊款,先是支付巨额赔偿,后来用来支持无休无止的混战。所有这些摊款很快便超出田赋的数倍。”[24]对乡村大量的财政榨取不仅损害了国家政权组织机关本身在乡村社会的权威,也损害了家族的权威及其在乡村社会的调控能力。面对国家不尽的财政索取,如果家族配合官府对农民过度索取,势必引起农民的不满;反之,如果对官府的行为进行抵制,也会加剧政府与家族的矛盾。其结果都是破坏了国家、家族及农民之间的联系,加剧了乡村社会治理的混乱。

      20世纪家族及家族制度遭受的最沉重的打击无疑是中国革命的冲击。在中国革命中,中国共产党人早在大革命时期就将铲除封建族权、没收公共族产、打击土豪劣绅、批判封建道德等列为革命的重要内容。族权同政权、神权和夫权等一道成为革命的对象。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旧的家族宗族组织从组织上彻底瓦解,各种宗族活动被明令禁止,宗法思想受到持续不断的批判。直到20世纪80年代,家族宗族受到严厉的限制,已丧失了组织和行为上的合法性。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农村家族组织的瓦解,家族已不再成为乡村社会治理中的组织形式。乡村社会的组织和治理方式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首先,农村社会实现了高度的组织化。随着合作化和集体化的逐步推进,农村和农民通过互助组、合作社、初级社、高级社直到人民公社最终被全面地组织起来。这种组织结构和性质与历史上乡村社会组织结构根本不同。如果说在传统的乡村社会中,农民主要靠血缘家族组织组织起来的话,合作化尤其是集体化之后,中国乡村社会则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及以此为基础的社会政治组织全面地组织起来的。经济的、政治的和地域的关系在乡村社会组织中占支配地位,传统的血缘和宗法家族关系已不再成为社会的组织原则和基础;其次,乡村社会组织及管理的政经一体化。在合作化和集体化过程中,乡村社会组织与管理出现了两个相向的过程,一方面是乡村经济组织的政治化和政权化,另一方面是国家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和行政组织的经济化。最终形成“政经不分”和政权组织和经济组织的一体化。其典型的形式就是人民公社体制。这与历史上家族组织中家族与家庭经济生活及国家政权的相对分离根本不同。其三是国家政权系统的一体化与基层管理单位的相对封闭和孤立化并存。一方面,随着新的政权的建立,从中央到基层严格的中央集权式的行政系统建立起来,但另一方面,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民公社是“集党、政、经、军、民、学于一体”的农村基层单位,事实上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小社会。人民公社主要是依据行政区划及行政隶属关系建立起来的,公社内部各级组织之间也有严格的隶属关系。各级组织之间的纵向联系虽然相当密切,但是,公社之间及各组织之间的横向联系却相当缺乏。正因如此,维维尼?舒就就认为人民公社时期中国乡村社会也是一种“蜂窝结构”。[25]如果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法国分散的小农犹如一袋土豆的话,那么,相对孤立的人民公社各级政权和组织实际上不过是“一串土豆”,它们主要由国家垂直行政权联系(串)起来的。一旦纵向的行政权力的联系阻塞或断裂,这“一串土豆”不可避免地散落一地,农村基层组织体系也会陷入崩溃和混乱——这正是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中国乡村一度出现的情形。

      上述乡村组织及治理方式的变化归根到底是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伸入和直接控制。如果说传统的乡村社会主要是依靠“家族治理”的话,那么,自20世纪初开始,国家权力逐渐深入乡村,并对力实现乡村的行政控制。不过,这一目标只是在新中国则真正实现。建国以后,中国乡村社会则主要是一种“国家治理”。当然,在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直接治理之中,新兴的政党组织——中国共产党组织发挥了核心作用。农村基层政党组织事实上也成为国家化的乡村权力组织,乡村治理也是政党领导和主导下的治理。

      四、家族的现代形态及村治的转型

      自20世纪80年代农村改革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一些地方的家族又开始重建,活动日益频繁,社会和政治上的影响也明显增大,乡村宗族组织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复兴”。与此同时,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也发生重大的变化,其基本特征是国家权乡村社会的正式控制从村收缩到乡镇一级,实行乡村分治,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正因为两者发生在同一时期,两者的关联尤其是家族的影响和前景就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其实,对家族的重建和复兴及其功能和影响的讨论首先就必须看到,当前复兴中的家族与传统社会中的家族有重大的差别,这不仅体现在家族的组织和功能上,也体现在他们对社会政治影响的方式和程度上。

      20世纪前,典型的家族通常具有族谱、族祠、族规、族产及族长。家族不仅是一种血缘共同体,同时也是利益共同体、政治共同体和文化共同体。基于共同的血缘关系,家族成员组织起来以维护家族的利益。这在族际之间、家族与国家交往中表现的更为明显。为了家族的利益,家族成员可以与其它家族械斗,可以集体到官府请愿和申辩,甚至抗争。尤其是在社会动荡之时,家族成员常常会聚族以自保。不仅如此,家族承担着一定的政治和行政的功能,最为突出的宣传纲常伦理,调解家族内部矛盾,代征国家税赋等等。在传宗接代和祖宗崇派强盛的中国社会中,家族的存在和家族认同也给家族成员心灵的归宿和慰藉,为人们光宗耀祖提供了一定的组织和表达形式。由此,家族已经不仅具有血缘上的意义,也具有经济上、政治上、行政上和文化上的功能和作用。

      但是,从现实的家族来看,至少到目前为止,大量的家族并不具备传统家族所具有典型的组织特征和功能作用。对大多数家族来说,迄今的家族活动主要表现为修谱、建祠等方面,家族的组织并不完整;更重要的是,家族组织事实上已经丧失了惩罚族民的有效的权力和制度保障和合法性;新修的家谱和宗祠已经不再具有往日神圣和权威。修谱、祭祖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人们对追宗祭祖的一种方式,对这些活动的参与更多的是一种历史、情感和文化上的认同。因此,可以说,时下的家族更多的是一种文化共同体,而不是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更不是一种政治共同体。家族复兴也不过是一种乡土家族文化现象,其文化上的意义远远大于其社会和政治组织和功能与功利上的意义。显然,同传统的家族相比,现代的家族组织及其功能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当然,不少调查也表明,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家族宗族不仅有较强的认同,并为自身的利益可以与他族械斗,甚至参与和影响乡村选举、控制村级政权,抗拒国家政策、干预地方行政。[26]问题在于,这样的家族宗族在乡村社会及现存的家族中是否具有普遍性。虽然目前缺乏相关的地区性和全国性的调查统计。但从已有的调查来看,不仅家族组织的重建在全国乡村中仍是少数,而且,家族势力发展到械斗及操纵乡村政权的也是少数,甚至仅仅是一些“典型”和特例,并不具有普遍的意义。90年代末我们对全国22个乡村的随机调查就发现,已经修谱重建家族的只有3个村,其中两个在长江以南。这与历史上我国南部乡村以南姓家族主为,家族传统较强,而北部乡村家族传统较弱的状况是一致的,而且,从当前一些关于家族械斗的恶性案例来看,也主要集中在南国乡村。当前大多数家族对社会政治的参与仍处来一种不公开、半公开的状态,更多的只不过是利益的暂时的聚集,并没有组织上和制度的保障。

      在乡村调查中,人们也不难发现执掌社区权力干部的姓氏结构与社会姓氏分布有一定的一致性,大家大姓常常会占有更多或更重要的干部职位。不仅如此,在乡村社区生活中,不同的姓氏或家族的成员常常会采取共同的行为。因此,有不人将此视为家族势力的影响和表现,并以此判断家族势力的强弱。其实,这些表象未必就表明实际上的关联。实际上,这种一致性也可能是民主选择的结果,毕竟在一个社区中,大家大姓成员在选举中拥有更大的获胜的概率。另一方面,同姓的人们的集体行为很可能并不是基于家族的理由和血缘的联系,更多的是共同的利益使然。特别是在我国乡村社会中,家族成员常常有共同的地缘联系,同居一地形成利益上、行为上和观念上的一致性。这的确是中国家族传统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但是,基于血缘关系的行为与基于利益行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最简易的判断是有着血缘关系的人们如果没有共同的利益是否会采取共同的行为,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们在共同的利益面前是否会作出共同的选择。就此考察,我们不难发现,乡村现实生活中,同姓人们的共同行为主要的并不是因为共同的血缘或家族关系(虽然这确定存在),而是因为共同的利益。一旦利益上发生分歧,即使同宗同族之人也可能发生激烈的纷争。在现实社会中,这种基于自身利益的行为远比基于血缘家族的行为普遍和经常。特别是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关注自身的权力和利益,血缘家族关系已经不再具有协调和制约人们利益追求和选择的能力。正因如此,我们说,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家族血缘联系将变得更加松弛,家族将失去利益上的基础。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一些人常常将有的乡村大家大姓对小家小姓日益增多的侵权行为看成是家族势力增强和复兴的表现。其实,这种族际之间的冲突和侵权行为增多的确是某些家族扩张的表现,但另一方面,这也可能正是家族势力衰退的表现。因为,在家族普遍化和势力强盛的时代,大家大族对小家小族的侵害常常受到一定的约束。虽然,小家小姓在一个村庄可能是小家小姓,但是在某一地域则可能成为大家大姓,当他们受到同村大姓的欺侮之时,可以直接求助于村外的“本家”(同宗族的人)的援助。这种村庄之间的同族互助是家族强盛时代小家小姓对抗他族侵害的重要方式,也是族际之间相互制约的重要力量。然而,很明显,在时下的乡村,一个乡村中的小家小姓是很少求助于外乡的本家以保护自身的权益或对抗他族的侵害的。即使有的话,也远远不是经常常和普遍的。显然,乡村同族援助行为的减少正是家族势力衰退的重要表现——尽管这也恰恰可能助长某些大家族对小家族侵害的行为。

      从历史上,家族的存在和发展与国家政权的态度有直接的关联。中国社会中家族的繁荣与历代王朝的鼓励和支持分不开。其目的在于通过家族组织以实现社会的控制,正如张载所称的“收宗族”以“管摄天下人心”。而且,在王权能力有限,难以对社会基层进行直接的管理的同时,将家族纳入统治体系之中,依靠家族无疑是最经济和有效的办法。一旦家族势力强大到构成对王权的威胁之时,王权也会采取措施对家族进行限制和打击。如隋朝对世卿世族的打击促成了大家族的解体;乾隆中期也曾一度对族权进行限制,削弱了宗族势力。至于20世纪中国革命过程中对家族宗族的打出,也给家族以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家族的成长和发展与国家所能提供的社会空间大小有直接的联系。从现实来看,在国家政治上和政策上对家族限制的条件下,乡村家族势力的发展也只能是有限的,不可能恢复昔日的权威。

      从根本上说,家族衰退是社会发展和现代化的必然结果。家族毕竟只是一种特殊取向的身份团体或血缘组织,家族自身的血缘性、等级性、封闭性与随着社会现代化出现的社会的契约性、开放性、流动性和民主性相违背,不可避免地丧失其存在的价值和生存能力。尤其是一种社会组织的出现和存在相当程度上因为承担着某种社会功能,有着社会的需要。如果说,现实乡村社会中家族出现一定程度的复兴的话,那么,这正是因为家族组织能够承担和行使某种功能。但是,从历史的角度看,这一切只是一种暂时的现象。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家族传统原有的社会组织、行政管理、族内调解及利益保障等基本功能已经由社会其它相应的组织和机构,尤其是完备的国家政权系统和多样化的社会组织来承担,家族组织本身在相当程度上已经变成多余的了。回顾过去二千多年家族发展的历史,我们还不难看到,家族组织发展的总的趋向是逐渐分化和原子化:从周代的族国一体,到春秋战国的诸侯(族)争雄,到东汉的豪门大族及宋后的庶民小族,家族的范围在不断缩小。从家族内部来看,出现了春秋战国时期家庭的独立、20世纪以来大家庭的分化到现在核心家庭的普遍化,家族家庭不断分化和细化。更重要的是20世纪以来,个人权力不仅得到法律上的认可,也得到社会上的认同,个人逐渐从家族、家庭中独立出来。这一切都表明中国社会日益原子化,社会已经开始从家庭家族主导的群体社会向独立的个人为基础的社会转变。其实,村民自治、民主选举、现代法治等等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对个人的独立和权力的确认的基础上的。这表明中国乡村社会的治理环境和基础发生着根本性的变革。在这里,传统家族组织的权能已一去不复返了。如果说现实乡村社会中家族在某种程度上出现复兴的话,那么,或许这正是因为在这个剧变的社会中个人的独立化也加深了人们的孤立感和无助感,家族的存在可以通过家族认同、血缘关系给人们以某种心灵上的归宿和寄托。但是,这种复兴的家族显然已经不再是原有的家族。家族的内容和形式已经发生了改变。


      (本文收入《中国农村研究》2001年卷,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

      [①]林耀华:《义序的宗族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6月第一版,第73页。
      [②]李文治、江太新:《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第1页。
      [③]林耀华:《义序的宗族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6月第一版,第72页。
      [④]关于家族制度变迁的历史有不少研究,此处主要参见李文治、江太新等先生的分析。可参见李文治、江太新著《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徐杨杰:《中国家族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一版;
      [⑤]有论者也指出西周的天下共主虽然表明其统治范围包括“天下”,但实际上周王自己有其“邦家”,周邦只是与万邦并存于天下。至春秋前期,周王室开始衰微,政令已不出王室直辖范围。列国相对独立而僭越。(如陈其南:“传统中国的国家形态、家族意理与民间社会”,《认同与国家》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4年6月版),但这只是统治范围问题,与家国一体的结构并不矛盾。
      [⑥]李文治、江太新:《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第8页。
      [⑦]《通典》卷3,《食货?乡党》,转引自赵秀玲:《中国乡理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12月第一版,第197页。
      [⑧]参见李文治、江太新:《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第7-12页。
      [⑨]张载:《张子全书》,卷4,《宗法》
      [⑩]朱熹:《朱文正家书》,《正衡》,卷1,《通礼》,转引自李文治、江太新:《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第21页。
      [11]参见李文治、江太新:《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第21页。
      [12]陈其南:“传统中国的国家形态、家族意理与民间社会”,《认同与国家》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4年6月版,第191页。
      [13]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70页。
      [14]《玉海》卷136,《周兵制》。
      [15]参见曹锦清、张乐天、陈中亚:《当代淅北乡村的社会文化变迁》,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年12月第1版,第585—586页。
      [16]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9月版,第22-28页。
      [17]参见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9月版,第24页。
      [18]徐杨杰:《中国家族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14页。
      [19]林耀华:《义序的宗族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6月第一版,第58-59页。
      [20]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6月第一版,第299、277页。
      [21]朱德新:《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河南冀东保甲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112页。
      [22]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2月第一版,第1页。
      [23]林耀华:《义序的宗族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6月第一版,第4页。
      [24]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3月第1版,第3页。
      [25]Vivienne Shue,The Reach of the State :Sketches of the Chinese BodyPolitic (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Vivienne Shue,“State-SocietyRelations in Rural China”,Remaking Peasant China ,Jorgen Delman Clemens StubbeOsteraard and Flemming Christiansen (eds.),(Denmark :Aarhus University Press,1990),pp.60-76;
      [26]参见肖唐镖:“宗族”,载《进入21世纪的中国农村》,熊景明主编,光明日报出版社2000年8月第一版。

    端木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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