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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化变迁中的乡村治理与宗族——评《WTO、宗族关系与村民自治》

     作者:任勇(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2003级硕士研究生)
       
    现代化变迁中的乡村治理与宗族
        在传统中国的语境中,宗族是一个非常有代表性的文化符号,因为它承袭着延续了几千年的文化秩序和历史传统。由于源于姻亲和血缘的缘故,宗族在中国历史中呈现出自己的独特的演进逻辑和治理秩序。经过长期的演变过程,在形成了族田、宗祠、族谱表征的基础上,宗族衍生出于信仰、教义、礼仪、办义学、等级制度等外在形态,从而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组织体系。而在其内部,宗族则以对宗族成员进行教化,维护宗族内部的稳定,保护宗族成员利益、抵御外族侵入为主要功能。这一点,在传统中国封闭的乡村治理结构和权力体系中表现的更为明显。有学者将这种现象概括为“宗族特有的势力维持着乡村的安宁和秩序”,而毛泽东则将“族权”作为封建社会统治农民的权力系统之一。可见,宗族在传统中国乡村的治理中有着特殊重要的地位

        随着时间的流变,传统中国在“挑战—回应”的背景下开启了现代化的道路。在这个过程中,不仅是传统与现代的话语的转换,而是整个社会结构和权力体系的重新组合。推动这一转轨进程有内外不同的因素,它们分别在不同的阶段得以显现。而从上个世纪末开始,全球化便在这些因素中成为了一个争论不休的知识图景和现实力量。实践已经充分说明,全球化的出现明显的影响了中国现代化的轨迹,使现代化的演进呈现出不同于以前的特征。面对全球化浪潮的挑战和冲击,经过近二十年改革开放洗礼的中国开始学会融入全球化的进程中去,并把它作为推动整个现代化进程的助力器。作为中国融入全球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加入WTO成为了中国现实的利益选择。

        在加入以实现多边自由贸易为目标的WTO以后,中国原有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秩序必然受到巨大的影响。在这种条件下,作为中国主要组成部分的乡村,同样不可避免的呈现出相同的趋向。因此,在乡村治理的研究中,一些问题便开始涌现:WTO对村民自治推行有什么影响? WTO规则是否适用于村民自治?能否借鉴WTO规则来改造宗族组织,从而构建合理的乡村治理结构?最近出版的《WTO、宗族关系与村民自治》(肖勇著,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版)一书对以上问题做了较好的注解,提出比较独到的见解,值得一读。

        该书首先从乡村中最根本的产权制度-----土地所有制的变迁入手,探讨了1949年以后土地所有制的变化轨迹,从土地私有到人民公社,再到联产承包责任制。以诺斯为代表的一派新制度主义者认为,制度作为影响和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规则、惯例的集合体,产权制度的变革是制度创新的最重要条件。实际上,1949年以后的土地制度的变革造成的乡村治理秩序的分化、组合以至于重新构建便凸显了这一规律。在作者看来,这一重构的过程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表现:农村组织的合作化运动,使农民脱离“原子化”的传统耕作方式,其组织表现形式为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人民公社的出现成为这一过程的最高顶峰,从政治学的意义上讲,这种“政社合一”组织的出现即是“全能国家”在乡村结构最生动的体现,也延续了20世纪以来国家权力试图深入基层社会的路径选择。第二阶段以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发端,以人民公社解体为标志,集中体现了国家权力对农村控制退隐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村民自治成为推动国家权力退出乡村的最重要因素,并使整个乡村政治生态和治理结构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自治因素开始成为乡村治理结构中最重要的内容,开启了一场在广大农村悄然兴起的革命。

        自治作为现代民主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要素,源于西方的悠久历史传统,在中世纪西欧市民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代总是与传统相对的,宗族便是传统中华帝国的产物。一般认为中国的宗族制度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春秋以前的宗法宗族制度、魏晋至唐代的世家大族式的宗族制度、宋以后的近代祠堂族长的族权式宗族制度。而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族权大致形成于明代后期,在清代时则进一步强化。与西欧封建社会宗法组织与皇权相对抗不同的是,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族权从来就是依附于皇权,是皇权的一种表现形式,特别是在清代与保甲制度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宗族组织成为了国家实施乡村自治的基础。从以上可以看出,在治理古代乡村的权力体系中,宗族组织和士绅统治以及保甲制度一起构成了系统的治理制度体系。该书在充分挖掘资料和文献的基础上,对宗族制度的演变过程进行了论述,不仅探讨了宗族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以及在中国人精神生活中的地位,而且从宗族是乡村另一权力中心的立意出发,得出了宗族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屏障的结论。遗憾的是作者没有对宗族组织和士绅统治的关系进行深入的追问,忽视了士绅在宗族组织中发挥的具体作用。

        新中国建立以后,国家通过土地改革、合作化和集体化运动,运用法律力量没收了宗族活动的寺庙、祠堂、族田的财产,摧毁了宗族活动的物质设施,并用阶级划分割断了人们的宗族联系,彻底的动摇了乡村宗族势力的基础。最终在人民公社组织框架下,家庭作为宗族活动的基础的社会功能被取消,家庭以及宗族开始退出中国乡村治理分析的视野范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家庭的经济利益开始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肯定。于是,家庭开始成为乡村治理结构的基础,乡村的政治生态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人民公社体制开始让位于以国家行政权力和乡村自治相分离为基础的“乡政村治”体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成为村级权力组织的核心。但是在村民自治的背景下,村党支部代表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权力,村委会代表村民自主选举的民主授权,由于两种不同的权力运行轨道,于是形成了乡村治理中“两委”冲突。该书作者在乐山等地进行的田野调查结果也证明了,“两委”冲突是村民自治中所面临的急迫问题。实际上,除了权力运行轨道不同以外,不同的权力授权体系造成合法性的相左也成为“两委”冲突的来源,这也是当代中国政治转轨的必然结果。而在作者看来,改革开发使乡村出现了明显社会分层以后,“两委”冲突主要是现有农村阶层之间利益表达和实现的过程的冲突。要真正解决“两委”冲突,就必须引进科学的争端解决机制。

        与乡村治理结构发生变化一样,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现代化的发展,加上宗族势力作为一种自成体系的具有完整文化内内核的悠久历史秩序,宗族势力开始复兴起来,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影响乡村秩序的重要内容。作者在进行田野调查的基础上,对新时期的宗族复兴问题进行了客观的评价。在谈到宗族的负面影响的同时,作者根据调查得到的第一手资料认为宗族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内聚能力,是一种中性组织,需要正式的政权组织引导其向合法化方向发展,这就为作者寻找解决村民自治的宗族问题治理之道提供了铺垫。

        作者在寻找乡村治理之道时,不仅局限于村民自治本身,于是全球化进入了作者的视野范围,并触及到了全球化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学术热点问题。与其它学者不同的是,作者关注的并不是全球化本身与中国政治的关系,而是落脚在全球化的重要标志----WTO上。在对WTO的相关规则进行了充分梳理以后,认为WTO规则与村民自治理有很强的契合性,比如在坚持党对乡村的领导下,借用WTO的“非歧视原则”和“例外原则“,改革村委会的选举方式和“村民议事会”的人员构成,以解决乡村治理中常见的“两委”冲突问题。不仅如此,作者还鲜明的提出引入WTO的利益表达和实现机制,使农村各阶层的利益有平等的表达和实现的机会。而对宗族问题,作者的思路似乎更加清晰,认为在承认宗族为利益集团的基础上,基层的政权组织需要运用法律对其进行合法化引导,强化经济性,弱化政治性,让其在乡村治理结构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自从政治学恢复重建以来,对于乡村政治的研究已经成为了一门热门学科,它吸引了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等不同学科的学者来参与研究,多学科的参与和交融丰富了乡村政治的研究领域。作者把WTO引入进行乡村政治中而得到的创新观点也可以说是得益于此。但是有时候长处可能也是短处,在寻找WTO和乡村治理契合点的纬度的时候,作者还稍显欠缺,包括具体的制度的设计。当然,要做到以上研究更加完美,就需要学术界做共同的努力了。
    端木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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