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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建宗法制度的形成

        周公东征的胜利,从军事上较武王征商更为彻底地征服了商及其残余势力,把战果扩大到了东方各国,但这毕竟是武力征服,要取得政治上的胜利,还必须从管理体制和制度上着手,这一点周人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周公适时成功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他采取了对全国和被征服地区实施分封(亦即封建)宗法制度,以巩固周王朝的统治地位,这是周人的新创造,是非常成功的措施。为安抚殷人,把其后代微子启封于宋。《史记·宋微于世家》说:"周公既承成王命,诛武庚,杀管叔,放蔡叔,乃命徽子开(启)代殷后,率其先祀作(微子之命),以申之,国于宋,"都于商邱(今河南商邱市)这里原是殷嵌内的一部分。

        为控制殷余民,周公还吸取武庚作乱的教训,把武王弟康叔封于卫,《史记·卫康叔世家》云:"以武庚殷余民封康叔为卫君,居河淇间故商虚。"(左传·定公四年》载:"分康叔以……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封畛之略;自武夫以南,及圃田之北境,取于有阎之土,以共王职。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菟,聘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卫国是当时分封中的一个大国,对稳定东方起着主导作用。

        周公子伯禽封于鲁,拥有殷民六族,即条氏、徐氏、肖氏、索氏、长匀氏、尾匀氏,另外还有"商奄之民",并建都商奄故地,即今山东曲阜。(均见《左传·定公四年》) 封太公望于齐(原蒲姑之地)。封召公爽之子于燕(即邶燕)。(参见金景芳:《中国奴隶社会史》119页,1993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周初所封的诸侯国是很多的,据《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载:"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苟子·儒效》说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焉。"《吕氏春秋·观世》又说:"此周之所封四百余,服国八百
    余。"由此可见当时的封国是很多的,这些封国主要是周人的同姓,亲属和异姓有功之臣,以及古代帝王之后。同姓诸侯之诸侯是周公摄政后分封的,《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载?管、蔡、廊、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邦、郇,文之昭也;邗、晋、应、韩,武之穆也;凡、蒋、邢、茅、胙、祭,周公之胤也。"当时的同姓分封远不止此,肯定要比这要多的多。另外,异姓主要是周人的亲戚或被征服归降的首领,还有如武王灭纣之时,"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帝舜之后于陈,大禹之后于杞"等等(《史记·周本纪》)。

        周的这种分封制既有血缘关系,也有政治关系,而后者是第一位的,这与纯血缘关系不同,应是周人的一种革新和进步。具体目的是为了从天子、诸侯、卿大夫到士一级层层加强统治,明确上下,尊卑的臣属关系,不得逾越,形成了天子的绝对权威,各封国之君对周天子都要尽纳贡、朝见、出兵和救助王畿所发生的灾难等义务,各诸侯国虽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又不能完全自主,周天于是总统帅。正像《诗·小雅·北山》所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种由上而下的分封,较夏、商二代来说,一个统一的中国更为巩固,统一的文化更为发展,专制王权更加集中,这不能不说是周政治的一种跃进,而这种进步正是由这种分封制的变革实施带来的。

        每分封一个国君,都要举行隆重的典礼仪式,由司空授士,司徒授民,规定所辖疆土的范围和百姓数,井在其封疆边界种树植木,以作标志,这也?封建"的来历,不封不树。

        通过这种分封,使天子、诸侯、卿大夫各级统治阶级能较稳妥安定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这无疑对周王朝的统治是起了巩固作用的,《礼记·礼运》说:"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 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采"即采地,也称采邑,"田"指王畿
    ,"国" 指封国。

        为了进一步巩固这种分封制,周人在上层建筑领域内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以使这种分封制世世代代传下去,如实行畿服制度,规?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国语·周语上》)这种规定把尊卑、亲疏、内外、远近的等级差别、反映在政治地理区域方面的划分,把与周王室血缘亲密的家族分封在镐京、洛邑都城附近,如 周、召、郑、虢、毕、芮、邦、毛、荧、散等都在陕西的周王室的姬姓族,成为周天子的主要依靠力量。卫、鲁、晋、燕等都在洛邑周围,都是周王室的亲属。

        同时规定各封国被册命受封时,赐给相应的爵位,如侯、男、伯、公、子等,《国语·楚语》云:"天子之贵也,唯其以公侯为官正也,而以伯子男为师旅。"这说明公、侯、伯、子、男都是天子的臣属,其地位高低有别,并根据级别规定每年给王室纳贡的数量。而各诸侯国的重要官吏一般也有天子任命。周天子定期巡视各诸侯国。若某诸侯国受到外来势力侵扰时,周王室就出兵保护各封国的统治。而各封国对周王室要负担规定的义务,不得违背,以此维护周天子共主的权威和利益。从这些意义上讲,西周王朝所实行的分封制,尽管这些被分封的诸侯国在政治、经济、军事上有相对的独立性,但从客观上考察,毕竟形成了巩固和统一的西周王朝,比夏、商二代的体制要进步的多,这当是周人在总结前代和武庚叛乱的经验教训之后的重大革新,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对今后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对后世的影响颇深。

        周人的这种分封制是同以血缘关系为主的宗法制度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所谓宗法制,就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嫡长继承制,而这种血缘关系本来是氏族社会组织的遗留物,但宗法制的血缘关系与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又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是以母权为主导而有民主性的血缘关系,而后者却渗透着阶级等级的血缘关系。而在这种嫡长继承制里边又分大宗、小宗。具体言之,天子世世相传,每世天子都由其父的嫡长子继承,由其奉祀始祖,这称"大宗",他是土地财产的、政权的法定继承人,地位最尊,亦称"宗子"。而嫡长制的同母弟和庶兄弟封为诸侯,称"小宗"。每世诸侯位也是由嫡长继承,奉始祖为"大 宗",其弟弟均封为卿大夫,也叫"小宗"。每世卿大夫亦是嫡长继承,奉始祖为"大宗",其弟为士,为"小宗"。士的长子仍为士,士的诸弟为平民。诸侯对天子说是小宗,但在其本国说是大宗,卿大夫亦是如此。

        实行这种宗法制有何作用呢?首先是为了巩固分封制。
       

        其次是为了减少兄弟争权夺利所引起的一切祸乱,是总结了"殷道亲亲者立弟"'的经验教训,即"自仲丁以来,废嫡而更立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史记·殷本 纪》),同书《梁孝王世家》也说:"方今汉家法周。周道不得立弟,当立子,故《春秋》所以非宋宣公。宋宣公死,不立子而与弟。弟受国死,复反之与兄之子。弟之子争之,以为我当代父后,即或杀兄子。以故国乱,祸不绝。故《春秋》曰:"君子大居正,宋之祸室公为之。"《吕氏春秋·慎势》对此作了形象的比喻说:"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未定。由未定,尧且屈力,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己定矣。分己定,人虽鄙不争。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定分而已矣。"这里的"定分",就是嫡长子继承法,在当时一夫多妻的情况下,这种规定是起了稳定作用的,不致于为地位、财产的继承权发生诸弟间的争斗。一般说正妻为"嫡",其他称"庶",在"庶妻"中也分贵贱。不管是何妻,规定继承王位的只能是嫡妻的长子,不考虑他是否有能力都可以继承父位。在诸庶妻中只能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令大小,在无嫡子情况下都可继承。所以《公羊传》隐公元年说:"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这说明父权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阶级等级关系起了主导地位。这也是西周奴隶社会制度较商代成熟的标志,是适用于奴隶主统治的阶级制度。也是进一步用宗法制巩固分封制的措施。

        三、礼乐文明的定型
        周公摄政后,除广泛实行分封宗法制外,同时在"制礼作乐"方面更为定型,为巩固分封制和西周统治阶级已取得的权利和地位,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方面规定了一系列的典章制度,这种具有等级性的各项制度的总和即称为"礼"。"礼"与"仪","礼"与"乐"往往连用,所以亦称"礼仪","礼乐"如《诗·楚茨》:"礼仪卒度"。《左传》僖公二十七年:"礼乐,德则也。"这里的"则"就是法则、制度。也就是说在一切生活中的行动必须按规定的礼节和仪式去作,不能超越"礼"所规定的范围,否则就是"僭礼",要受到社会所唾弃的。它往往与刑、政并列,《礼记·乐记》云:"礼、乐、政、刑,其极一也?它表现在婚丧、祭祀、朝聘、盟会等一系列活动上,都要按规定的"礼仪"办事,等级不同的阶层所享受的"礼乐"待遇也是不同的,其实质意义是为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的工具,作为被统治阶级的奴隶即庶民是享受不到这些"礼乐"待遇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正是这种"礼乐"制度实质的描绘。如服命礼制规定:"上公九命为伯,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九为节;侯伯七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七为节;子男五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五为节。王之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其大夫四命,及其出封也,皆加一等,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亦如之。……公之孤四命,以皮帛胝(视也)小国之君,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各胝其命之■;侯伯之卿大夫士亦如之。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一命,其士不命,其宫室、车旗、衣服■,仪各眠其命之数。"(见《周礼·春宫·典命》)

        朝聘之礼是各项礼制中的大礼之一,规定甚细,《札记·朝礼》说:"上么三介、侯伯五介,子男三介,所以明贵贱也。"

        在祭祀时,等级不同的贵族,所享受的待遇也不同,不能随便祭,规定"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见《礼记·王制》),天子祭天地、祭四方、祭山川、祭五祀、岁偏;大夫祭五祀、岁■;士祭其先。"(见《礼记·曲礼》。这说明卿大夫以下的人都无权祭名山大川。

        连丧葬日期,亦因等级不同而规定不同的日期。规定"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见《礼记·王制))所住宫室和祭祀时用的器物和所用器物的数量也因级别而异。"天于之堂九尺,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见《札记·礼器》)"天子之豆二十有六,诸公十有六,诸侯十有二,上大夫八,下大夫六。"(同上书)其祭器规定:天于九鼎八簋,诸侯七鼎六簋,大夫五鼎四簋,土三鼎一簋等等。

       不仅如此,连衣服和颜色及其佩带的玉石饰物都按不同等级身份作了具体规定,规定"天子株椿衣冕,诸侯玄椿衣冕,大夫裨冕,士皮弁服。"(见《苟子·富国))其衣服花纹也有区别,"天子龙衮,诸侯捕,大夫拔,士玄衣缍裳。"(见(札记·礼器》)所戴帽子也规定:"天子之冕,朱绿藻,十有二旅,诸侯九,上大夫七,下大夫五、士三。"(同上引)"天子佩白玉而玄组绶,公侯佩山玄玉,而朱组绶,大夫佩水苍玉而纯组绶,世子佩瑜玉而萘组绶,士佩瑶玫而媪组绶"。(见《礼记·玉澡》)总之,礼的名目繁多,号称"经礼三百,曲礼三千。"(《札记·礼器》)都是奴隶主阶级的特权利益的反映,是奴隶社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生产关系的总体现。

        所谓"乐",就是音乐,但又不是单纯的娱乐之乐,同样是当时的思想统治工具之一,亦是为奴隶主阶级服务的。《礼记·乐记》说:"礼以道其声,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同时"乐"与"礼"一样,也是不下庶人的,只能是统治阶级所享有,并有严格的等级区分,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有"乐",规定:"大夫无故(谓灾患丧病)不彻悬(悬即乐器钟磬之属),士无故不彻琴瑟。"(见《礼记,曲礼下》)这里的彻"就是去掉的意思,这说明平常要经常演奏乐器。同时天子,诸侯等各级用乐都不同,堂上堂下之乐也有别,如用编钟数就各有差异,(周礼·春宫·小胥》说:"正乐县(悬)之位,王宫县,诸侯轩县,卿大夫判县)士特县,辨其声。注:宫县,四面县,轩县去其一面:判县,又去其一面;特县又去其一面。"这说明天子所用编钟可在四面悬挂,其余阶层按级差去其面数。

        尽管"礼乐"是当时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政治工具,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但从客观分析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无疑起到了巩固社会秩序的作用,同时对促进有关手工业的发展,如制玉工艺、制铜工艺、纺织工艺等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近年来出土的大量的考古实物已说明了这点。大批编钟的问世,为研究当时的音乐文化提供了丰富的实物证据,充分说明我国西周时期的乐舞文化已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取得了相当的成就。可以说西周的"礼乐"制度,为今后中国的封建礼乐文化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千年不变的模式。

        四、孝与德伦理观的出现
        "孝"与"德"的伦理观念,是从分封宗法制的需要提出来的,是为巩固分封宗法制度为目的的。

        殷人是十分迷信上帝的,作任何事都要占卜请示上帝,而周人就不同了,虽然也讲天 命,但周人把天神与祖先分离开了,这是一种创新,到西周后期甚至公开怀疑天神了,看到了人的作用,这当然是一种进步。周人总结了夏、商、周三代人事更迭的经验教训,认为周取代殷,商取代夏,是由于"天命"决定那些昏君要让位,真主要继承的规律,由天命转移到人事的结果,这说明周人已看到了人的能动作用,尽管这种人的能动作用没有脱离"天命"。

       正因为如此,周人在探索人事怎样才能制约天命的问题时,除掉前面讲的分封宗法制、礼乐等一系列规定外,为保证这些制度的顺利实施,周人提出?孝"与"德"的伦理思想。

        周公在《康诰》、《君爽》、《酒诰》等训教中,多次强调对天不能全信,要看到人的作用,不要太迷信天命。《尚书·康诰》说:"天畏(威)裴(非)忱(诚),民情大可见,小人难保。"又说:"肆汝小子封,惟命不于常,汝念哉!"这是周公告诫卫康叔不要迷信天畏即天命,要注意"民情",即使对殷人也要慎罚。周公和召公的谈话中专门就如何对待天命和人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他在《尚书·君爽)中说:"我亦不敢宁于上帝命,弗永远念天畏,越我民罔,尤违,惟人,在我后嗣子孙。大弗克恭上下,遏失前人光,在家不知天命不(丕)易,天难湛 (沈),乃其坠命。""天不可信,我道惟宁(文)五德延,天不降庸释于文王受命。"这说明周公己提出了天命怀疑说,看到了"人"的能动作用,特别是下民的作用。夏杰、殷纣王之所以灭亡,不光是天命,而"民情"起了作用,所以要保持周王朝的统治,周公已看到了这点。

        又如他在《酒诰》中也说:"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威,自我民明威。"这里的"民监"、"民聪"、"民威"等都说明周公为什么要怀疑天命呢,正因为人民的力量能使国家兴亡,"天聪明"、"天明畏"都来源于"民聪明"、"民明威"。这是历史的教训,故周公谆谆教育其子孙要牢记这个教训,要重视民意。

        周人把重民意高于重天命,这不能不说是当时的思想解放和突飞,也是周人提出"敬德"、"明德"、"民彝"、"孝悌"的理论指导原则,只有对民实行"敬德"、"明德"、"孝悌"的教育,才能维护统治权益,才能不违背天命。也就是说按照"德"和"孝"来要求统治者和被统治的人民,社会就能稳定,江山就可延年,否则就会像夏、殷那样伤失天命,导致王朝的灭亡。他在《康诰》中主张"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在(召诰》中说夏所以灭亡,殷所以灭亡,其原因是"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周之所以能灭殷,原因在文王懿德。

        "德"在西周金文中屡见,(说文解字》云:"德,升也,从彳,惠声,多则切"。从字的各部组成看,从直(值)从心,就是把心思放端正、正直。而周公提倡的"敬德"、"明德",一方面指统治阶级要好好修养自己,要严格区分德与刑的关系,要"明德慎罚",要进行教育,提倡孝友、勤劳、慎刑、无逸、戒酒等,从而达到"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目的,起到治理国家教育人民的作用。

        要达到这些目的,就要求所有的人遵守"民彝",即遵守一般的常规。"民之秉彝,好是懿德"((诗·大雅,丞民》),"兹迪彝教,文王蔑德,降于国人"(《尚书·君爽》)周原出土的史墙盘铭中也评?文王懿德"的事迹。

       而这种"民彝"即常规教育中的另一重要内容,就是要教育人民孝顺其父母、祖先,不要作"不孝不友"的事,《尚书·酒诰》说:"妹上,嗣尔股肱,纯其艺黍稷,奔走事厥考厥长。肇牵车牛,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在(康诰》中又说:"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其子。子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不赦。"这些话的意思就是教育民众好好劳动,耕种、作生意的人要认真经商,孝敬父母,不要作"父不慈,子不祀,兄不友,弟不?(《左传)僖三十三年)的事,要作到"永言孝思,孝思惟则"(《诗·大雅·下武》)。

        "孝'的观念对周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道德观念,特别重视对人进行这方面的教育,《诗经·大雅·下武》是歌颂武王尽孝的诗篇,《同书·既醉)是赞美贵族世世代代尽孝子之责,《同书·蓼莪》则是这方面的代表作,纯歌颂孝子之作。

       由上叙述,足见周人所提倡的"德",要求人们办事得当适宜,心思端正,其内容包括敬德、慎罚、敬天、孝祖、保民等等。在处理政事时要根据"德"的要求,处处明察,实行宽厚政策,周人之所以取代殷人受命,建立了周国,周公认为根本原因是周文王"明德慎罚",是修德的结果,武王极力效法文王,实行大德,受到人民欢心,取代了殷位,这是天意,所以德的意义非常广泛。

        "德"和"孝"的关系也十分密切,没有孝就谈不上德,(诗·大雅·卷阿》说:"有孝有德",把孝放在前边,认为一个不孝顺父母的人,在待人处事中也就不会按德的要求去办。

        "德"和"孝",产生于分封宗法制,同时也服务于它,这种道德是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是为维护宗法统治政权服务的。"大邦维屏,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诚"(《诗·大雅·板》)一针见血地道出了德的目的在维持社会秩序,也就是维护宗法统治的奴隶制秩序。这在当时来说是强调了人的因素,否定了殷代传统的天命思想,确是提高人民地位的开端,为后来的老子提出?道"和孔子提出的"仁"的思想筑了基石,是周代思想文化的精粹。

       总上所叙,我们可以看出,周文化的形成,实质也是继承、创新的过程,其对后世的影响十分深远,可以说是我中华民族文化的基石和出发点,直至千年之久的封建文化无不受其影响。以上看法,仅是粗浅之见,望学界批评指正。

    原载:《三代文明研究(一)》
    端木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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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建社会的成立代表人的又1大进步,奴隶成为了农民,而奴隶主成为了地主和贵族阶级。
      君子食无求饱,居无求安,敏于事而慎于言,就有道而正焉,可谓好学也已。

      字敬德   号文斋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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