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穿马路 之 上海孔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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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穿马路 之 上海孔祥生
案情提示:
  行人乱穿马路与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车主死亡。
  行人乱穿马路是否构成犯罪?行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主体?
  
  “我到底有没有罪?!”检察院撤诉之后,回到家中的孔祥生至今也没有弄明白。
  去年6月他的一次乱穿马路竟然导致一人死亡且马上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想起其中的过程,孔祥生还是冷汗一身。

  乱穿马路惹来官司
  2005年6月17日,孔祥生和几个朋友在上海浦东新区某小区内闲逛,正巧碰上孔祥生的另一个朋友徐某,于是一行5人有说有笑地准备到徐某家中去玩。
  孔祥生和朋友们从小区后门出来,准备径直穿过成山路到德州二村。走在最前方的孔祥生特意向左侧路口看了一下,当时左侧方向没有车辆,且离他120米处的交通信号灯为红灯,于是,孔祥生习惯地又向右侧补了一眼,发现只有一辆重型卡车缓缓开来。
  根据目测,孔祥生认为卡车距离他约200米,如果按照往常步速,他肯定能在卡车到来之前穿过成山路。于是,一切都顺理成章,孔祥生没多考虑就穿起了马路,几秒钟后,正当孔祥生走到马路中间时,突然左侧一阵强风吹过,紧接着,孔祥生被什么东西狠狠撞了一下,然后人就不由自主地倒在了地上,等到他回过神来,自己已经坐在了马路中心双黄线的旁边,惊魂未定的他一摸头上,出血了。
  原来,一辆摩托车从灵岩路大转弯而来,飞驰中躲避不及,与孔祥生几乎贴着面相撞。
  “你怎么骑车的?”孔祥生勃然大怒,爬起来想找摩托车主理论。可这时,他发现,摩托车主已经撞上了缓缓驶来的重型卡车,躺倒在地,头部流血,右手和右臂似乎已经折断。“他伤得肯定比我重,算了,还是快点帮他叫救护车吧。”孔祥生忍住了一时之气,此时已有不少围观者聚来,有人打了电话报警,120救护车也随即赶到,摩托车主被送往医院,孔祥生和卡车司机被扣留在现场,向交警作了笔录。此后,孔祥生去医院,头部、腿部各缝了三针。
  十多天后,摩托车车主林某由于头部、胸部严重损伤,不治身亡。根据交警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孔祥生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在非人行横道线穿越马路,属违法行为,负事故主要责任;林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属违法行为,负次要责任;驾驶重型卡车的吕某不负事故责任。
  孔祥生以前就读的德州中学也在马路对面,用他自己的话说:“横穿成山路,我都走了十多年了。”但孔祥生没有想到,这持续了十几年的习惯,会在某天引起严重后果:一条人命没了,一场官司来了。
  2005年7月26日,孔祥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后来改为逮捕,检察院正式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了公诉。
  乱穿马路还会被判刑,一时间,孔祥生被起诉的消息传遍小区,附近居民连说“想不通”。孔祥生的父亲更是不解:“一个人能保证一辈子不犯罪,可没法保证一辈子都不乱穿马路,怎么还会被判刑呢?”
  因行人被起诉交通肇事罪在上海尚属首例,孔祥生的“有罪无罪”引起了老百姓的强烈关注,一连串的问题接踵而至——行人乱穿马路是否构成犯罪?行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主体?如果孔祥生有罪,那么和孔祥生一起穿过马路的另外四个人是否也有罪?

  庭审改口翻供
  在众多市民和法律界人士的热议声中,2005年10月25日,浦东新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
  对庭审中检察官的指控,孔祥生的律师提出,同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相比,本案被告人孔祥生作为行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具有案发后自首情节,故请求法庭在“有罪”的基础上对孔免除刑事处罚。
  孔祥生随即在被告人自我辩护中也惊人地承认“自己有罪”。但是,“认罪”之后的孔祥生有一点想不通。“当时和我一起过马路的还有四五个人,我被撞伤了,头上都缝了3针,怎么到最后都是我的责任?”
  由于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当时穿马路是数人同行,法院庭审后做出决定,将对相关事实重新进行调查。
  2005年12月2日第二次开庭时,孔祥生“翻供了”,他认为自己是“无罪”的。这次,律师为孔祥生做了这样的辩护:林某驾驶的摩托车车速过快,孔祥生当时根本来不及反应,这纯粹是意外事件,而不是孔的疏忽大意。而且,摩托车没有丝毫紧急制动措施的痕迹,摩托车车主林某也没有戴安全头盔,林某的死亡是与卡车相撞造成,与孔的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左右着孔祥生的命运。而随着法院调查的深入,行人穿马路的“通行权”也逐渐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专家支持“无罪”
  控辩双方的分歧不断加大,孔祥生的命运引来了法学领域的关注,众多法学专家对“有罪无罪”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观点。华东政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刘宪权,作为被邀法学专家之一,全程参与了孔祥生一案的讨论,他坚持认为孔祥生无罪。
  刘教授认为,一般来说,在距离横道线一定范围内,行人必须从横道线穿越马路,否则就属于违反交通规则。但是,由于6月17日案发当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均未对行人穿越马路作出禁止性规定,而且上海市地方法规也没有类似规定,那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孔祥生当天横穿马路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加以禁止,因此他是合法的,具有通行权。
  刘教授还认为,根据摩托车车主家属介绍,车主经常往返同一路段,对路况比较熟悉。而且,成山路对面的两个小区居民多数都以同样方式穿越马路,已经习惯成自然。那么当摩托车主直行时,其应当预见到前方的道路、车辆和行人状况。
  刘教授的看法得到了大多数专业人士的赞同。有一位不肯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进一步提出,机动车驾驶员的注意义务与行人的注意义务是不同的,前者是业务上的,而后者只是一般的。所以,在这场官司中,摩托车主的责任显然应该大于行人。
  日前,检察院已向法院提出要求撤回对孔祥生的起诉,然而,刑事案件的撤诉并不意味着孔祥生民事赔偿责任的消除,免去了“牢狱之灾”的孔祥生仍然有可能面对死者家属对其的民事赔偿诉讼。

  行人乱穿马路依然可能获罪
  虽然本案的被告孔祥生“逃”过了刑事责任的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今后行人乱穿马路就不会构成犯罪。刘宪权教授认为,目前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主体没有限制,只要是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的都可以构成事故责任主体,就是说行人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如果该行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因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的,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还是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值得一提的是,当获得自由的孔祥生和父亲一起,陪着笔者再次来到成山路的交通肇事地时,一路上,孔祥生两次制止了父亲欲闯红灯的行为。“重获自由之后,我再也不敢违反交通规则了。”(严剑漪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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