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

楼主
呼吁
    诸位宗亲:朱维峥的言行不但亵渎了我们的圣祖,也严重地伤害了我们几百万后裔,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他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

    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一、概念及其构成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和探讨可否对被告朱维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即使追究不了他的刑事责任,责令他在原发表诽谤言论的场合和范围对我们赔礼道歉不是不可能的.我们只要行动起来,各地分别组织宗亲集团诉讼,定会讨回清白,纠正谬误的.这才是我们家族的大事!



1楼
强烈支持!希望大家为了家族的声誉,及早行动起来!
2楼
 碰巧,昨天晚上看了中央一套<我们>栏目的节目.主题是我们心目中的孔子.当朱维峥提出要废除儒学文化时,孔祥林宗亲和多位专家立刻对朱的言论进行了大力的批评.有位企业家说你妈妈生了你.并把你养大.你却要杀了她?你难道会这样做吗?搞的他下不了台.如果我有它电话的话.我肯定要大骂朱(猪)一顿.
3楼
《我们》节目中提出废除儒家文化的不是朱维铮!朱维铮七十一了而那位是年轻人。具体叫什么我也没记住,因为我也看了,昨晚十一点中央一套。我跟卫东说了他会找出视频贴上。
4楼
黄坚,写了《思想门》,看他长的那磕颤样,真想过去吐他一脸。
5楼
      在"我们"栏目提出彻底废弃儒学的是"思想门"作者黄坚,但他的谬论遭到了葛荣晋,李翔海,王中江等一批学者的驳斥,包括我们75代婿台湾江永雄的批判!黄坚被驳斥得如坐针毡!痛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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