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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善广——经济、时事评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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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善广 的最新作品:  
    · 惊闻3500亿央企不良资产损失,如何监管和追究?
     摘要】 又一条令人吃惊的消息:2004年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共清出各类资产损失高达3521.2亿元。其"只是冰山一角"的各类资产损失几乎相当于相于4784.6亿元的利润、而且大部分是垄断经营的利润。对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套用吴敬链老先生的话:仍需过大关!
    惊闻3500亿央企不良资产损失,如何监管和追究?
    文/孔善广 2005年11月10日

    对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套用吴敬链老先生的话:仍需过大关!

        在2003年,中央企业就共申报核销资产损失3178亿元人民币。这相当于9.2万亿元资产总额的4%左右,3.2万亿元净资产的9.9%。加上财政部已核准的近1000亿元损失,央企共计核销损失达4000多亿元。而在过去几年中,四大商业银行也共计核销损失接近2万亿元[顾瑞珍:《谁该对巨额国有资产蒸发负责?》.新华网,2005-03-04]。对于国有大型企业巨额亏损事件,已经引发了出席今年两会的代表委员们对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深入思考,他们强烈呼吁: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蒸发。
        然而,事隔几个月,又得到一条令人吃惊的消息:在11月7日国务院国资委会议上传出,2004年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共清出各类资产损失高达3521.2亿元。对此,专家学者认为这只是全部国资损失中的冰山一角...... [ 杨大鹏、熊贝妮:《3500亿国资流失只是冰山一角》.《经济参考报》,2005年11月8日]。国资监管和责任追究问题再次引起我们的重视。

        根据有关数据,2004年中央企业实现利润4784.6亿元,但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宝钢集团、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7家公司实现的利润,就占到了全部中央企业利润的70%,其中6家是国家垄断的石油石化和电信行业。因此,可以说中央企业实现的利润并非主要靠企业经营管理的改善,大部分是垄断经营的结果。但其只是冰山一角的各类资产损失高达3521.2亿元,相对于4784.6亿元的利润、而且大部分是垄断经营的利润,那么国资委公布中央企业去年经济运行创造六大历史水平、今年上半年经营业绩又上新水平的报道又有多大程度上值得欣喜呢?
        今年初已有媒体披露,国资委在2004年对181家中央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突击检查后发现,有13家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结论与事实相反、120家财务审计报告不充分、80家总资产损失超一成、财务中介收钱后做假账、过半央企尚无总会计师[郭鲲:《13央企财务审计报告作假》.《京华时报》,2005年1月9日第02版],并指出181家中央企业外聘了300余家中介进行财务工作,但许多中介公司是本着收人钱财,给人方便的态度做财务审计,在审计工作中走过场,甚至帮着企业做假账这些问题。
        对此,笔者在某杂志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曾分析:对于有关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中介机构,也是为了自己本身利益,受人钱财,给人消灾。而且付款的是那些中央企业,而不是国资委,中介机构当然只是对付款的那个中央企业负责。再加上在181家中央企业中,只有92家企业设立总会计师岗位,不能有效进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就算是设立了总会计师,也是由中央企业内部委任,要向该企业负责人负责,受企业负责人领导,这只是内部人监督内部人,从制度上天然就存在缺陷。

        中央企业再次出现的资产损失,在此次国务院国资委会议上,国资委主任李融荣指出,大部分中央企业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没有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这也是一些中央企业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既然一直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又何来具备做大做强的基本条件呢?最终大和强的只是那几个可垄断经营的企业。
        但是,一方面是多年来国有企业的巨额资产损失,需要属于国民的公共财政资金填补漏洞;另一方面是垄断的国有企业利润额大增,由代表投资者(国民)的管理部门制定垄断措施通过投资者及所有者(国民)的高价消费来获取所谓的高额利润,但利润并没有上交财政收入作为投资者及所有者(国民)的公共开支,获利国有企业拥有自由支配其利润的权利,国有资产收益可能被企业化、部门化,甚至一些资源性垄断用企业因在境外上市,中国的资源性收益还流出境外,出现企业所有者的企业剥削企业投资者及所有者的现象;再另一方面是非公有制企业受不平等的国民待遇,影响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以及垄断的国企行业职工待遇高于其他行业的收入不公问题。这与政府及其国有资产是为公共利益服务和增加国民福利的职能存在根本的冲突。

        现在,国资委正在组织力量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要抓紧修改完善,力争尽早出台实施。但是,这些并未触动到根本问题,对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套用吴敬链老先生的话:仍需过大关!

     

    · 增收还是减负?用之于民还是用之于官?
     【摘要】 政府不能只注重自己的“口袋”而忽视国民个人的“口袋”,高税负并不意味着高福利,税收更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不是“取之于民、用之于官”。
    增收还是减负?用之于民还是用之于官?
    ——有感于个税起征调整“财政减收200亿”
    文/孔善广

        目前在审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修正案从800元上调至1500元,财政部副部长说个人所得税“既是筹集税收收入的工具,又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算账得出:起征点调到1500元,财政减收200亿元。并认为“如何正确处理各种社会分配关系,特别是按照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稳妥处理好国家与个人的分配关系是一项重要课题。”[《财政部谈个税改革四点设想:起征点适当提高》,新华网2005-09-06]。也有专家表示,个税调整一定要考虑到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各方对减税不应存在不切实际的期望值,如果税收收入发生大幅减少,可能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长期看并不利于居民福利的提高。[《个税调整浮现五大焦点 起征点有望大幅提高》,新华网2005-08-23]

        如果过于强调“是筹集税收收入的工具”,那么也就是主要考虑政府的财政收入方面,也就难怪马上算出“财政减收200亿元”了。另外,强调“按照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稳妥处理好国家与个人的分配关系”,在此“大道理”下,是否认为国家的收入就是政府的收入?那么国民个人的收入又能否意味着是国家的收入呢?

        其实,个人所得税的开征,其主要目的是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或可以通俗地说,是通过税收手段收取高收入人群的部分收入,来补贴给低收入人员,并非仅仅是为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而且政府的财政收入本身就是为国民服务,为了增进国民的整体福利。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05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调高起征点,得益的是这部分人群,相对提高了这部分人群的收入,难道不是提高了他们的福利吗?难道这样比“先取后予”不是更加直接吗?

        按照《2002年世界发展报告》,在世界银行所获得的有关107个国家的数据中,基尼系数从高往低排的话,我国位于第43位。其中在最低的10%收入组所占比重方面,如果从高往低排的话,我国位于第67位;在最高的10%收入组所占的比重方面,如果也从高往低排的话,我国位于第47位。较低的3/5收入组所占的份额与最高的1/5收入组所占份额差距,1998年我国为1.49倍,我国比同期英国的1.25倍和美国的1.48倍还要高。到目前我国贫富差距更日益扩大,个人所得税在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更加明显。而且由于连续十年没有调整的个人所得税起征额,当时的起征点是800元,职工的平均工资40多元,起征点是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左右,如果按照20倍左右的比例确定起征点的话,那么现在确定的起征点就应该是16000元,这样财政收入将会会减少更多,但国民的直接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则可直接增加,也提高了国民的整体福利,而且按我国目前的国民收入现状来说,也与政府公共财政的目的并行不悖。

        经济学知识告诉我们:政府不可能自觉约束开支。公共选择理论的一个基本观点是:政府部门并不必然以社会大众的利益为目标,当社会不能有效约束政府时,政府部门有可能利用其垄断性权力谋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4》的数据资料并计算,国家财政收入从1991年的559.62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3429.30亿元,增加到六倍,但行政管理费(以“人头费”为主)支出却由414.01亿元增加到4691.26亿元,增加到十一倍多。行政管理费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不断增大,由1978年的4.7%到2003年的19%。财政支出总额从1978年到2003年增加20倍多,但2003年的行政管理费支出却是1978年的88倍多,而社会文教费这些国民福利性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从1992年至2003年却基本不变,只维持在26-28%之间。根据专家计算,2003年由国家财政、预算外资金、企业和村民交费和列支成本支出的行政事业供养费用高达14266亿元,加上公安和武装警察的1500亿,达15766亿元。占2003年GDP的13.52%,由这些被供养的公务人员(包括公安和武装警察)所消耗;国家预算收入、有统计的预算外5000亿收入、没有被统计的3000亿预算外收入,整个国家总计支出37960亿中的37.58%,由被供养的行政公务人员所消耗。而高达37960亿的国家实际支出中,只有21.33%用于公民最需要的社会保障、抚恤救济、教育、医疗卫生四类项目[周天勇.《中国的官民比到底是多少?——对1:198官民比研究的质疑》,中国经济时报,2005-06-10]。
       另外,对于之前的公务员加工资,其每年所需增加的支出也比“财政减收200亿”大几倍!而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提出要“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突出管理重点”,“并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对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以及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一户式’的动态管理”。 但是,纳入重点纳税人范围的却没有注明有属于中高收入的政府官员或公务员,对比《公务员法》仍没有规定公务员财产公开的条款可谓一脉相承!
        因此,政府不能只注重自己的“口袋”而忽视国民个人的“口袋”,高税负并不意味着高福利,税收更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不是“取之于民、用之于官”。

     

    · 广东“农地入市”与时俱进切实可行
     广东“农地入市”与时俱进切实可行
    文/孔善广

    摘要:广东“农地直接入市”的“新土地革命”,是根据广东省的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流转作出的系统性规定,符合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精神,不存在“以‘规’试法”的问题,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

        光明观察刊发刘海明、刘世强的文章《“新土地革命”:挑战国法权威?》,文中对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提出质疑。并“担忧的是此举一出,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将受到挑战,程序正义面临着惨遭破坏的危险。这不是危言耸听”。认为广东的“新土地革命”的目的是“突破《土地管理法》的限制”。“只要该办法正式实施,其中导致违法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现象,必将成倍增多,当不是杞人忧天”。最后“希望广东方面三思而后行,不能口头上喊着依法治国,行动上却不要法律”。“同时,更希望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对广东的这个‘新土地革命’叫停”[1]。

        作者的担心或许不无道理,也或许是作者根本不能全面了解广东特别是珠江三角洲的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因此才提出这种不能与时俱进的观点,更或许这才是作者的“杞人忧天”。为此,笔者作出简单的阐释。

        首先,对于广东特别是珠江三角洲地区,由于覆射到农村的工业化、城镇化程度越来越高,农村居民正慢慢向市民角色转变,原来的农村村落也逐渐实行社区化管理。但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政府的公共财政还有相当部分未能覆盖到农村,在没有国家财政支持的情况下,农村集体要负担着社区服务与社会管理等公共职责,如落实计划生育、义务教育、征兵、优抚、救灾救济等各项政策的社会管理职能,以及人员工资、道路环境维修整治及部分社会保障等开支,社区管理和公共开支也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质素的提高及人口状况的变化不断增大。社区组织要实现其社会管理职能,必须要求农村社区集体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来保障公共开支,因此进一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稳定和扩大农村社区集体的收入,成了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任务。

        但由于集体兴办企业存在经营风险,以及对企业经营者和经营状况的监管问题,大部分社区成员不赞成动用集体资产办企业,因此,发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主要在土地上,即以土地出租或在土地上建厂房或商铺出租的形式为主。而且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二三产业的不断高速发展,对土地需求越来越大,土地非农用价值越来越高,农民对土地的价值及其今后的作用已经有高度的认识和觉醒,相对于政府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与实际使用价值相差悬殊,不希望被征用而永久失去土地收益的所有权。而且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急剧减少,土地非农收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农村集体的存量土地(及其厂房、商铺)出租租金成了社区集体的主要收入来源。

        因此,以土地经营为主的农村股份合作制社区经济组织也逐步推广,经营土地也成了发展集体经济的重要途径。

        其次,由于以往的开发区建设,已经出现了农田基本设施及耕种环境的破坏,如水源灌溉问题、水土流失问题、虫害鼠害问题等,相当部分的存量耕地根本难以耕种,就算勉强耕种已经是收益甚微。而且目前广东特别是珠江三角洲不少地区被铬和汞等有毒重金属污染的土地已有很多[2],这些耕地就算勉强耕种,产出的也是一些有害的农产品,长远来说继续耕种是得不偿失。也有一些在开发区建设过程中也形成了部分根本不能的耕种(如露出原土硬土)的土地,只能长期丢荒。如继续僵化地执行耕地保护措施,这些土地不能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作有更高收益的非农用途,将严重扭曲土地的使用价值。

        另外,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均指是“集体建设用地”而非指耕地或其它集体土地,其总则第一条明确规定,是“为加强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其第二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实质上主要是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根据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予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就是指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就是指承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租赁的行为。《管理办法》通篇只是对“集体建设用地”作出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这明显说明了省级人民政府有权批准第四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而《管理办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农用地转用指标”。这些规定说明,均是在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基础上,针对广东省的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流转作出的系统性规定,并不存在作者所说的“以‘规’试法”的问题。

        对于广东特别是珠江三角洲地区,虽然经济发达和城镇化程度高,但在农村仍然存在大量的低收入人群,政府的公共财政更未能完全覆盖到农村,《管理办法》对农村集体土地将与国有土地一样,按“同地、同价、同权”的原则纳入土地交易市场规定,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的土地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应当存入银行(农村信用社)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这本身是解决政府的公共财政对农村投入不足问题,有学者认为,“广东省政府的规定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假如全国各地都能通过对集体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并且将流转所得50%以上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那么,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是功在当代、在千秋的伟大事业”。[3]笔者虽然没有如此高度的认同感,但仍认为其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也是广东省统筹城乡建设的重要措施。

        最后,《管理办法》自我定性为“草案”,其本身就意味着是可以根据实践需要再行修订。而众所周知的是,近三十年前由农民自发的“包产到户”也是不“合法”的,但最终是合法出台了使中国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农村土地改革措施,并以此而拉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因此,对于广东“农地入市”的“新土地革命”并非简单如作者所说的“叫停”,到目前为止是切实可行的,更必须以时俱进地看待。


    · 利益集团影响公共政策不可避免
     【摘要】 利益集团影响公共政策不可避免,我们既要反对利益集团垄断和操纵公共政策,也必须允许各利益集团为自身利益影响公共政策,更需要的是建立由各阶层为各自利益平等博弈的一套有效的社会治理机制。
       近期有不少媒体发表文章,谴责利益集团影响和操纵公共政策,破坏公共政策的公正性与正义性,使公共政策成为精英和有钱人的工具,其观点也得到大部分人的认同,甚至引起社会上的极端情绪。
        但是,我们的社会已经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有着不同的利益群体,则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穷人有穷人的利益诉求,富人和精英也有其利益诉求,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也是社会各阶层不断分化整合和利益不断博弈和调整磨合的过程。因此应该允许各利益集团的不同声音来影响公共政策,而并非只为本群体的利益而要压制其它群体的声音。
        如把媒体从业人员作为一个群体,那么他们必然会发出自己群体的声音来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使其有利于自己群体的利益。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等群体也同样有这样的动机来影响公共政策。同样,富人和精英群体同样有权利发出他们的声音对公共政策施加影响。对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各群体均有充分的权利来发出自己的声音,这才是社会的进步。
        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虽然一些政府法规和政策的制定,有代表“各阶层人民”的人大代表参与,但我们最不能忽视的是,在中国目前的社会状况下,最大群体的声音并不是最强的,表达渠道也是最少的,受到的不公平待遇也最多,也在事实上形成了一些利益集团在垄断和操纵公共政策的现象,导致社会阶层(权力及资本阶层与普通民众阶层)的分化对立,这是社会出现不稳定、不和谐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应该引起我们的警惕。
        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压制这些利益集团的声音,甚至剥夺其发出声音的权利,这只是一种“剥夺剥夺者”的极端行为。例如,在当今中国,占大多数人比例的农民几十年来一直成为事实上的最大的弱势群体,“有组织的少数胜过无组织的多数”更体现在他们身上,那么他们是否就可以起来压制城镇居民的声音,置城镇居民的利益于不顾,使公共政策完全有利于自己群体的利益呢?
        目前我们反对权力与资本对公共政策的控制和垄断,反对权贵资本这坏的市场经济,但必须认识到权贵资本形成的原因是权力与资本的结合,归根结底是权力——不受监督的权力、不完全来源于人民的权力而导致的。“正确结论来自多元化的声音,而不是权威的选择”(汉德法官),“拥有绝对主权的不是政府,而是人民(麦迪逊)[摘自《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文中的大法官语句]。因此我们最需要的是打破最强大的权力,就是让国家权力退出社会物质资源的支配和分配权,让国家权力置于有效的监督下,使社会各阶层不再依附于这支配和分配权力,建立由各阶层为各自利益平等博弈的一套有效的社会治理机制,并用一整套机制来平衡或制衡各阶层的利益,不能出现某一阶层具有剥夺另一阶层利益的绝对权力,让各利益群体的声音得到充分表达,各利益群体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才能避免阶层利益发生激烈冲突,避免社会发生激烈动荡。从公共行政学的角度看,来自社会上各方面的利益集团的互相影响,不仅始终是政策的决定因素,而且还是最公平合理的决定因素。

        中国已有多元利益主体的存在,但总体上说,社会利益集团,大多并没有完备的组织形态,也没有固定的组织架构,特别是弱势利益集团组织化程度较低,所拥有的资源较少,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因此,执政党和政府不仅要承认多元利益主体的存在,正视利益集团存在的现实,而且还应该理性应对利益集团的政治影响,甚至从政治上允许乃至支持公民组成利益集团。
        当今的世界格局,我们在反对单极化而支持多元化,而一个现代的社会,多元化的声音毕竟是一种社会客观存在,多一些声音、多一些观点并非坏事,这正是代表我们社会在进步,如果中国社会长期只能允许一种声音存在,并可以压制和剥夺其它声音,那就意味着我们的社会在走向退步,也将重蹈以往的覆辙,只会出现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包括当代都出现过的无数次的轮回。
        因此,利益集团影响公共政策不可避免,我们反对某些利益集团垄断和操纵公共政策,则必须允许各利益集团为自身利益对公共政策施加影响,更需要的是建立由各阶层为各自利益平等博弈的一套有效的社会治理机制。

     

    · 顾雏军倒了,产权改革还要继续
    【摘要】 针对当前中止改革,走回头路的呼声日甚,我的观点是:由经济改革出现的问题,需要深化市场化改革,进而做社会改革来解决,决不能走回头路。  顾雏军倒了,但产权制度改革还要继续

    郎顾之争,以顾雏军的被捕入狱而告一段落。有媒体称,这一结果,表明郎咸平是完全正确的。

    挺顾的主流经济学家尴尬地沉默着;非主流的经济学家却兴高采烈,现在是声张他们主张的时候了:扭曲的改革必须停止。

    郎顾之争引发的争论还在继续。这场还在进行中的争论的意义在于:我们应该审视迄今为止产权改革的出发点与所走过的路径了。

    迄今为止的产权改革是一种“次优选择”

    产权改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是来源于这样一种现实压力:在计划经济中建立起来的国营(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为产权不明晰而产生普遍的效率低下和大量的渎职、腐败行为。主流经济学界与民间社会的一个基本共识就是:国企搞不好。为了提高经营效率,产权制度必须改革。

    但是,随着民营化和国退民进的深化,主流经济学界与民间社会分道扬镳了。按照主流经济学家的观点,国有资产就像迅速融化的雪糕,与其让它白白化掉,不如早点把它分掉。但是,国有资产,从历史来源角度看,它是公共积累的产物;从现实民生角度看,它是许多人的安生立命的就业机会。

    这种矛盾反映在理论上,就是“公平”与“效率”两者孰先孰后的争论。由于“效率”可以在纯经济层面上讨论;而“公平”是个社会学问题,必须放到政治学平台上讨论,其复杂性使得“公平”问题的讨论无法展开。于是,持“效率优先论”的经济学家就顺理成章的拥有了话语权,他们的声音成了产权改革方面的“主流声音”。

    主流经济学家之中,有的可能是因为智商问题,有的可能是因为利益问题而糊涂。但是,多数主流经济学家,还是清楚的:忽略“公平”问题,不等于没有这个问题。这个问题迟早要以基尼系数、财富马太效应和民生问题等形式反映出来。其中不乏良善者会以为,随着GDP增长和社会财富总体上的增加,其它问题能自然而然得到消弭或解决。

    产权制度改革,如果能做到公平与效率兼顾,既能起点公平,获得全民认同,从而一劳永逸地免除事后追溯,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的活力,是产权制度改革的最优选择。而在无法做到最优选择时,国有企业的改制压力已经非常大了,那就只能先照顾“效率”,“公平”问题先搁置起来,留待以后兼顾。

    从有关公平与效率的争论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迄今为止的产权制度改革,正如主流经济学家所说,是一种“次优选择”。

    顾雏军倒了,并不能反证郎咸平是正确的

    在郎顾之争中,有网站搞了网民民意调查,结论是郎咸平的支持率高达90%。

    郎咸平的支持率如此之高,值得我们思考。

    现在的问题是,网民是支持郎咸平的观点呢,还是通过支持郎咸平,来间接表达他们对其它现象的态度?从纯粹的社会学调查方法论角度说,这个问卷设计本身是有问题的。

    郎咸平对国退民进趋势,对国企的改制,对民企的理解,事实上存在一些问题。

    郎咸平告诫:不要对大陆民企抱什么希望;国企只要解决“信托责任”问题,自然可以搞好。

    作为来自成熟资本主义市场环境的财会专家,郎咸平对国企的运作及其弊端缺乏深刻的体认。只要看看列年来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与积淀原因,就知道国企改革是势在必行的。如果不是资源型行政垄断企业的暴利,如果不是开放性竞争性行业的国退民进,银行系统早就被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和呆帐、烂帐压垮了。

    郎咸平激烈反对国企的MBO。试问,又该如何解决国企负责人的激励机制问题呢?在美国,社会公众公司的职业经理人享有高额年薪与期权制度带来的高回报。而中国的上市公司,目前还无法采用期权制度来实施激励。精神层面的所谓“信托责任”,与“保先”又何异?

    产权改革必须继续

    郎顾之争导致对产权制度改革的质疑。但是,我们不要忘了,转型着的中国承载着许多超越经济范畴的历史重任。

    国退民进,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前提之一。

    在现代政治文明中,政府不是不能经营国有资产,但一定不能经营营利性资产。任何社会,总会有一些公益性项目无利可图,政府用纳税人的钱,来资助或经营公益性项目,本质上是一种回馈。

    国有资本从开放性、竞争性行业全面撤出,进而缩小垄断经营范围,从垄断资源、操控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全能无限政府,演变成契约型的有限政府,这是中国晋身现代文明世界的大趋势。

    产权制度的改革,国退民进,将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和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中国人已经承受了2000多年的官营经济之痛了。从秦汉以来的盐铁(有时还包括茶)官营,实质上是让我们的祖先额外承担税外税和官僚腐败带来的社会成本。我们至今还在为电信、石化的超额垄断利润埋单。

    从大趋势上看,产权改革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问题是怎么改?在开放性、竞争性行业的国资已经国退民进到接近曲终的今天,我们该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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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芝兰生于深林,不以无人而不芳。君子修道立德,不为穷困而败节。
    令字辈,平阳派二支(漆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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